泗县城管局承接的权力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属性 |
1 |
燃气经营及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2 |
无证经营燃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 |
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管道燃气企业拒绝给供气区域内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 |
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公用燃气设施,或者设定安装保修期低于1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 |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或者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爆破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 |
改装、报废、非法制造的燃气钢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燃气钢瓶充装燃气;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超量向燃气钢瓶充装燃气;使用贮罐、槽车直接向燃气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燃气钢瓶相互灌装燃气;存放燃气钢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加热、摔砸、曝晒燃气钢瓶或者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自行倾倒燃气钢瓶残液或者用燃气钢瓶相互灌装燃气;涂改燃气钢瓶检验标记;擅自拆卸、改装燃气钢瓶瓶阀、附件;擅自安装、改装、拆卸室内管道燃气设施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盗用或者转供管道燃气;实施危害燃气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擅自转让、出租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对燃气企业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暂时封存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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