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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城管局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发表时间:2021-12-09 16:08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城市管理局(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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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各股室及下属单位每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和县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建设的新情况以及社会公众关切,制定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要点,细化公开内容和公开标准。
  第二条 各股室及下属单位每年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全面自查,梳理不予公开事项目录和依申请公开事项目录,对发现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公开,可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的要主动公开,梳理目录、整改情况要及时报城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各股室及下属单位发现本部门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部门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报城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并进行修改调整。
  第四条 各股室及下属单位不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和公开标准动态调整职责的,或者经城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条 城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对各股室及下属单信息公开标准违反有关规定的,要求其及时进行督促整改

  第六条 发布关系重大事件的信息,必须经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七条 各科室在制发正式公文时,要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同时做出规定,实行同步审批,以减化上网发布信息审核程序。

 第八条 严禁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严禁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条 局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严禁在网络平台上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程序,发布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内容需经防病毒检测后方可发布。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布。

 第十三条 建立上网信息复查机制,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信息管理人员进行更正,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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