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泗县人民政府2016年6月9日县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泗政办发[2016]37号第二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1、 商场、门面:按营业面积0.30元/平方米•月标准征收。其中:门面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每月20元标准征收;
2、集贸市场、固定经营摊点,按营业面积0.50元/平方米•月标准征收;
3、 经营广告装潢、蔬菜、水果、花卉,按营业面积1.00元/平方米•月标准征收;
4、餐饮、小吃,按营业面积2.00元/平方米•月标准征收;
5、夜市、早点,按营业占地面积3.00元/平方米•月标准征收。
第三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主体及方式征收主体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征收方式采取代征和直接征收相结合的办法。开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后,环卫代清代运等有偿服务费停止收取。收取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使用财政专用票据,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广大居民应积极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建设美丽泗县,争当文明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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