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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泗县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的函

发表时间:2023-11-20 16:34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城市管理局(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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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市政基础设施移交行为,理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为主体各方关系,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建成后正常使用,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泗县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重大规范性文件起草流程要求,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于2023年11月22日上午下班前将反馈意见(盖章扫描件及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无异议的也请书面反馈。

联系人:李四平,联系方式:18055787776

电子邮箱:2331719175@qq.com

 

    附件:《泗县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年11月20日

 

泗县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工作,明确工程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建成区内政府投资或社会单位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基础设施的移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市政基础设施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由建设单位组织建成后需移交给接管单位的城市道路、桥梁、管网、广场、照明、排水、环卫、供电、供水、通信和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

县政府各相关职能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规定,做好市政基础设施的接收管护工作。

园林绿化、公园(含游园、绿地)等设施移交,按照《泗县园林绿化工程移交管理办法》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第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充分征求接管单位意见。工程竣工后,接管单位应参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组织的工程验收工作。

第五条 设定运维或运营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依合同约定的方式做好管护和监管工作,在项目运维或运营期满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资产移交手续。在项目运维或运营期间,接管单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政公用照明设施项目完工后符合亮灯条件的,由施工单位申请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报至接管单位按规定办理用电手续,照明设施用电纳入城市照明专户,由县财政统一支付(项目合同约定有其他付费途径的除外)。

市政公用照明设施提请验收前必须确保亮灯率100%,附属设施完好,否则接管单位不予接收。

第七条 申请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内容并通过竣工验收;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质量保修合同;

(三)工程图纸及技术资料完整。

第八条 市政基础设施移交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申请。工程建设单位在提交申请时,应满足本办法第七条所需条件。

(二)现场勘验。根据工程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移交单(附件1),由接管单位组织现场勘验,如现场勘验不合格,接管单位发出《项目问题整改通知单》(附件2),工程建设单位应在限期内完成问题整改,复查合格后,履行正式移交手续。

(三)资料移交。工程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应在工程现场勘验同时完成档案资料移交。对接管工程的内容、工程量以施工图及工程竣工图资料有异议的,以现场勘验为准。

(四)签订协议。竣工验收合格后且完成资料移交,建设单位与接管单位应在一月内签订《项目移交管理协议书》,按照协议和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自双方协议签订的约定接收之日起,接管单位正式接收管理。

(五)移交过程中产生异议且协商未果的,报请县政府协调解决。

第九条 申请移交管护的市政基础设施不具备以上移交条件的,接管单位不予接收,其管护工作仍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

对因特殊原因,尚不具备移交条件又确需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由工程建设单位提出完善移交条件的方案,经县政府审查同意后,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移交管护手续。

第十条 项目移交后,在工程项目质量保修期内,工程建设单位仍须组织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工程项目质量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原因出现的安全问题由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在保修期内,如因工程质量缺陷直接影响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需要立即抢修的,接管单位可先行抢修,24小时内告知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相关费用从施工单位的工程质保金中支出;超过工程质保金部分,由施工单位另行支付。

第十二条 保修期满后,工程质量保证金须经工程接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 移交工程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制度。施工单位不能按时限、按要求进行质量缺陷保修的,每发生一次,由接管单位提请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记一次不良行为记录,一年不超过三次,列入泗县建设工程施工行业黑名单,两年内不得参加泗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

第十四条 移交完成后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当年的维护管理费用,按照安徽省和宿州市相关定额费用标准测算,根据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在移交工作完成后30日内由接管单位向县政府专题报告,并在下一年度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旧路扩建、改造工程施工期在30天以上的,在施工期(从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内工程用地范围的现有绿化保活等工作由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管护,工程完工之后按《泗县园林绿化工程移交管理办法》移交程序办理移交管护。

第十六条 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护后,接管单位应认真履行管护职责,确保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政基础设施移交单

2.项目问题整改通知单

 

 

 

 

 

 

 

附件1:

市政基础设施移交单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接管单位

 

验收日期

 

保修时限

 

移交内容

及范围

 

 

 

工程接收

意见

 

 

 

建设单

位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       

接管单

位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      

 

 

 

附件2:

项目问题整改通知单

建设单位

 

接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接收过程

发现的问题

 

监理单位

查验意见

          

 

监理单位(签章):

                              日期:

建设单位

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签章):

                              日期:

接管单位

验收意见

 

 

接管单位(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