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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发表时间:2023-11-16 16:39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城市管理局(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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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按月计量征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按照收取水费的相应水量征收。自备水源,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表计量征收;无表计量的必须装表计量;对拒不安装水表,故意损毁计量水表或倒拨水表,造成无法正常计量的,按水泵铭牌流量× 24小时×30天,确定月用水量征收;无法安装水表又未使用水泵者,按照国家《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TB——86)定额标准110升/人/日核定。 生活用水0.80元/ m³,生产用水0.90元/ m³,经营服务用水1.20元/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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