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泗县城市管理局(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双随机、一公开”
阅读人次:  
【字体:

泗县城市管理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发表时间:2025-05-06 15:26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城市管理局(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字体:
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频次 承办机构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1 对城市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情况以及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查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工作。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供水企业 1.设施建设监督检查;
2.运营管理监督检查;
3.设施维护监督检查;
4.对水质的监督检查。
2025.06、2025.12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次 县城管局
2 城市道路、桥梁运维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2019修订)第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组织实施对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检测。经常性检查是指对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检。定期检测是指对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可靠性等进行定期检查评估。特殊检测是指当城市桥梁遭遇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车船撞击等人为事故后所进行的可靠性检测评估。
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维修单位 1.城市道路、桥梁运行监督检查;
2.城市道路、桥梁维护监督检查。
2025.06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次 县城管局
3 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和保护情况以及排水户排水情况的检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户的排放口设置、连接管网、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和监督。
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1.设施建设监督检查;
2.运营管理监督检查;
3.设施维护监督检查;
4.对排水户排放污水情况的监督检查。
2025.06、2025.12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次 县城管局
4 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检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修订)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宿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管理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及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各县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企业、单位、工商户 城管:1.对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3、对户外广告发布情况的检查;
4、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2025.09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次 县城管局
5 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 1.对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
2.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2025.07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次 县城管局
6 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第三项  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三)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四)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五)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六)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 1.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的检查;
2.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企业的产品的检查;
3.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企业的服务的检查。
2025.12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次 县城管局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

正在阅读:泗县城市管理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