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泗政办秘〔2017〕99号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畜牧业生产秩序,促进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畜牧业生产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原则
总体思路:按照:“规模、适度、环保、生态、效益”的要求,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为目的,努力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技术先进、生产标准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现代畜牧业。
规划原则:遵遁发展与环保并重原则,坚持适量、提质、增效、环保的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环境容量原则,合理布局发展畜牧业。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国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7.《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8.《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9.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禁养区域划定范围
1.泗县城市规划区内。
2.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区域、美丽乡村永久居住点、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等人口集中区周边300米范围内。
3.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300米范围内。
4.泗县境内新汴河、古汴河、奎濉河、石梁河、唐河、沱河等主要河流两侧河岸堤坝外侧堤脚向陆域纵深300米范围内;老濉河、民利河、潼河、小黄河、龙河、黄沟、邓沟等河流两侧河岸堤坝外侧堤脚向陆域纵深30米范围内。
5.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
6.法律、法规规定需特别保护的其他区域。
四、适用对象和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泗县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下简称养殖场)。
养殖场指达到农业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
畜禽品种:包括猪、牛、家禽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依据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界定。
五、强化畜禽养殖区域管理
1.禁养区综合整治。
禁养区内原有的养殖场,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方案要求,在充分调查、摸底的情况下提出合理的分类治理方案报县政府审批,依法监督养殖场限期关闭或搬迁,恢复土地原有使用功能。
2.其它养殖区域综合整治。
(1)强化污染设施建设。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现有的养殖场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自行建设相配套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恢复土地原有使用功能。
(2)强化养殖环境监督。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镇建设规划、畜牧产业发展规划和环保要求,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中的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鼓励和支持规模养殖场利用各种渠道投资畜禽粪污开发利用处理及发展生态循环经济,开展种养结合机制创新试点示范;鼓励养殖场按照养殖数量流转相应比例的农田,配置具有与消纳粪污产生量相匹配的农业用地;通过粪便堆肥化处理或者沼液化处理,促进畜禽粪便-农家肥的科学利用,形成种养结合、农牧结合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模式。
(3)强化养殖常态管理。各乡镇(开发区)要科学制定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合理调整养殖布局、总量、畜种和规模。禁养区内要严防私自新建养殖场,对现有的养殖场(户)要强化属地管理职责,引导养殖业主适度发展规模养殖,转变生产方式,推广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环境“网格化”管理,加强畜禽养殖的日常监管,建立畜禽养殖分区管理长效机制。
本方案由县畜牧局、县环保局负责解释,原《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泗政办发〔2016〕20号)中划定的禁养区域以此文为准。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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