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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发表时间:2018-08-21 09:37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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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泗县畜牧兽医水产局

四、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2.《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5年农业部令第3号修订)第三条: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十九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家畜遗传材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继续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申请人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5个月前,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3.《安徽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省政府2002年第140号令)第二十条: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一)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二)祖代场、省级重点种畜禽场,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三)畜禽父母代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四)从事种畜禽销售、种蛋孵化以及种公畜配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五、申报条件: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报材料: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种畜禽场基本情况说明;

(三)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种畜生产业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的相关证书复印件;

(四)引种证明;

(五)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

七、审批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窗口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退回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县畜牧兽医局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农委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4.决定:市农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时限:3个工作日)

5.办结: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窗口领取许可证。(时限:1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九、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八点至十二点,下午两点半至五点半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无

十二、决定证件: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 0557-7019990

十六、监督电话:  0557-7358008

十七、办理地点:泗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畜牧局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ah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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