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滩涂养殖证》发证登记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水域滩涂养殖证发证登记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泗县畜牧兽医水产局
四、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五、申报条件:《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第三章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
(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水域、滩涂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水域、滩涂的详细情况、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养殖生产,承包方申请取得养殖证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
(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养殖证申请表,并将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登记簿上准确记载养殖证载明的全部事项。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在承包期内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水域滩涂养殖权的,不需要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水域滩涂养殖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办理发证登记。申请重新办理发证登记的,应当提交原养殖证和水域滩涂养殖权流转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水域滩涂养殖权分立、合并的,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六、申报材料:
(一)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养殖技术条件说明、个人从事养殖生产的经历、必备的相关检测仪器;
(四)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七、审批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窗口。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审核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并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确认,对没有通过审查的应书面告知原因;(时限:7个工作日)
4.公示:对拟确定许可水域、滩涂养殖的主体、内容公示10日;
5.决定:对通过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6.办结: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窗口电话通知申请人于1个工作日内前来领证,若因故无法领取则于1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寄送至申请人(以寄出时间为准)(时限:1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九、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八点至十二点,下午两点半至五点半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 无
十二、决定证件: 《水域滩涂养殖证》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 0557-7019990
十六、监督电话: 0557-7358008
十七、办理地点:泗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畜牧局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ah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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