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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发表时间:2018-08-17 12:05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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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标准

132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明文件或生产许可证或产品批准文号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由发证机关撤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产品批准文号;以欺骗方式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的。

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1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情节较为严重的。

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2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情节严重的。

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133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或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

(一)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生产产品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生产产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134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不具备1项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责令停止生产,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不具备1项以上3项以下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责令停止生产,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不具备3项以上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

责令停止生产,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135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或向定制企业以外的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或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定制企业以外的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或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

生产产品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生产产品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生产产品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136

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或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或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生产产品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的以下罚款。

生产产品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生产产品货值金额在 3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137

不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家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或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或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罚。

生产产品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产品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产品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下,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产品货值金额在 3万元以上,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原料,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138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违规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规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原料,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139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15%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不予配合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1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140

违规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产品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产品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经营产品货值金额在 3万元以上,逾期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

141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或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或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或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或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定制企业违反本规,向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定制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处罚。

经营产品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产品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经营产品货值金额在 3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

142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或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或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经营产品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产品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产品货值金额在 1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43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不主动召回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不主动召回的。

责令召回。

拒不召回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召回,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144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不停止销售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不停止销售的。

责令停止销售。

拒不停止销售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2.6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停止销售,造成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2.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

145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或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经营产品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产品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产品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146

养殖者违法使用饲料产品或非法添加物质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情节轻微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为严重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不予配合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47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农业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的。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为严重的。

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不予配合的。

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48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后果严重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49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或产品批准文号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产品批准文号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产品批准文号。

违反规定初次申报的。

警告。

违反规定再次申报的。

申请人在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违反规定三次以上申报的。

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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