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泗县畜牧中心 > 行政权力运行 >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 行政处罚
阅读人次:  
【字体:

动物卫生监督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发表时间:2018-08-17 12:06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畜牧局
【字体:

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标准

150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或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饲养家禽在10羽以下或家畜在5只(头)以下,经补检合格的。

警告。

饲养家禽在10羽以上或家畜在5只(头)以上,经补检合格的。

500元以下的罚款。

饲养家禽在10羽以上或家畜在5只(头)以上,经补检不合格的。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51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装载前后不及时清洗、消毒的。

警告。

装载前后不及时清洗、消毒,拒不改正的,

500元以下的罚款。

装载前后不及时清洗、消毒,拒不改正,造成后果的。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52

不按照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或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初次违规的。

900元以下的罚款。

再次违规的。

900元以上2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次以上违规的。

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53

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属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属疫区内易感染,或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且经补检不合格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属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或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54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或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整改后仍不合格,或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拒不改正,或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拒不改正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生一类动物疫病和重大动物疫情,或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生一类动物疫病和重大动物疫情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5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未经审批引进的。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审批引进,拒不改正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多次未经审批引进,拒不改正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6

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未经输入地检疫,但有输出地检疫证明的。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输入地检疫,又无输出地检疫证明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检疫,将无规定疫病区未发生或已消灭动物疫病引入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7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造成后果的。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58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动物在10羽以下或5只(头)以下,经补检合格的。

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动物在10羽以上或5只(头)以上,经补检合格的。

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动物在10羽以上或5只(头)以上,经补检不合格的。

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59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转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60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或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或违法发布动物疫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造成危害后果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61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或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注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162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造成三类动物疫病传播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二类动物疫病传播的。

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一类动物疫病传播,或造成周边较大范围的动物疫病流行、传播的。

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163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从事诊疗活动的。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再次从事诊疗活动的。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次以上从事诊疗活动的。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64

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较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造成三类动物疫病传播的。

警告,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造成三类动物疫病流行或二类动物疫病传播的。

责令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造成二类疫病流行或一类疫病传播的。

吊销注册证书。

165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较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发生动物诊疗事故的。

责令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发生动物诊疗事故,后果严重的。

吊销注册证书。

166

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较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对动物疫病预防和一般动物疫病控制、扑灭造成妨碍的。

责令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对重大动物疫病控制、扑灭造成妨碍的。

吊销注册证书。

167

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或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或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或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拒不改正,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68

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或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或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或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初次违法的。

警告,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或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

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三次以上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

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69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家禽10羽以下,家畜5只(头)以下,首次未隔离的。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家禽10羽以上,家畜5只(头)以上,首次未隔离的。

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家禽10羽以上,家畜5只(头)以上,再次未隔离的。

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70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不符合规定条件5项以下,拒不改正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符合规定条件5项以上10项以下,拒不改正的。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符合规定条件10项以上,拒不改正的。

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71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72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

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或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设区的市级生猪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73

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或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或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或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初次违法的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

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次以上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

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74

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

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生猪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75

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生猪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76

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5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生猪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77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

正在阅读:动物卫生监督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