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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中心中介服务清单(2023年版)

发表时间:2024-01-12 09:02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畜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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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收费标准及依据

委托主体

备注

资质条件

资质依据

1

兽药质量检测

1.《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十八条: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禁止生产假、劣兽药。
2.《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3.《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      

农业农村部门涉及兽药质量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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