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中心行政许可办事指南(2023年版)
1.兽药经营许可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兽药经营许可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泗县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服务中心
四、设定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设立兽药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下放“兽药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到设区的市农业主管部门。
3.《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2015年农业部公告第2262号)第二条第二款: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省级兽药GMP检查员培训和管理及企业兽药GMP日常监管工作。
五、申报条件: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5. 通过兽药GSP认证。
六、申报材料:
(一)《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经营场所、仓库等符合经营条件的证明;
(三)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技术人员的相关证明;
(四)兽药存放、保管符合各类药品的理化性质要求及专业设备资料;
(五)兽药GSP认证的证明材料。
七、审批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窗口申请。
2.受理: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县畜牧兽医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县畜牧中心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4.决定:县畜牧中心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畜牧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时限:3个工作日)。
5.办结:通知申请人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畜牧中心窗口领取或通过EMS邮寄办结件(时限:1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九、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3:30,下午2:00-5:3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 无
十二、决定证件: 《兽药经营许可证》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 0557-7019990
十六、监督电话: 0557-7358008
十七、办理地点:泗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畜牧水产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ahzwfw.gov.cn/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泗县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服务中心
四、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2.《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5年农业部令第3号修订)第三条: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十九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家畜遗传材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继续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申请人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5个月前,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3.《安徽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省政府2002年第140号令)第二十条: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一)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二)祖代场、省级重点种畜禽场,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三)畜禽父母代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四)从事种畜禽销售、种蛋孵化以及种公畜配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五、申报条件: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报材料: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种畜禽场基本情况说明;
(三)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种畜生产业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的相关证书复印件;
(四)引种证明;
(五)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
七、审批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窗口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退回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县畜牧中心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农委备案;(时限:10个工作日)
4.决定:县畜牧中心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时限:3个工作日)
5.办结: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窗口领取许可证。(时限:1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九、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3:30,下午2:00-5:3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 无
十二、决定证件: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 0557-7019990
十六、监督电话: 0557-7358008
十七、办理地点:泗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畜牧水产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ahzwfw.gov.cn/
3.《蚕种生产经营许可》核发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泗县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服务中心
四、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八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五、申报条件:1、申请原原种、原种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繁育场地周围环境清洁、水源充足,具备有效预防氟化物、农药等污染和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
(2)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用桑园(柞林)面积。
(3)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资金和养蚕室、上蔟室、制种室、催青室及附属室等配套设施、设备和仪器;从事柞蚕种生产的,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保种室、制种室及附属室等配套设施、设备和仪器。
(4)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桑蚕种生产至少配备2名专业技术人员;柞蚕种生产至少配备1名专业技术人员。
(5)有完备的质检室,配备1名以上专业质检人员,蚕种检验设备必须能满足“桑蚕原种检验规程”(GB/T19178-2003)的要求。
(6)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检验体系。
2、 申请一代杂交种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生产能力5万张以上。
(2)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或稳定安全的原蚕饲养基地。
(3)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资金和制种室、保护室、催青室及附属室等,并配备相应的温控设备。
(4)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蚕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5)有完备的检验室,蚕种检验设备必须能满足“桑蚕一代杂交种检验规程”(NY/T327-1997)的要求。
(6)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检验体系。
3、 申请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的,应具备与冷藏能力相适应的冷藏库房、浸酸设备仪器、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
4、申请蚕种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适应经营规模的场所。
(2)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保藏设施和检验仪器。
(3)有与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售后技术服务能力。
六、申报材料:
(一)《蚕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3份)。
1、具有与蚕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不跨县(市、区)的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蚕种保护设施设备
3、具有与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经营范围不跨县(市、区)的应具备初级以上农业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1人以上
4、经营的蚕种应当是通过审定的品种。
(二)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包括当年度验资报告或通过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或通过年审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作为注册资本证明材料的还需提供单位年度会计结算报表(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三)蚕种经营场所情况介绍及彩色照片,并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原件备查)
(四)蚕种保护设施设备清单、产权证明、仪器设备发票(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及其彩色照片
(五)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结业证书等相关材料。职称证书所标明的工作单位与申请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相关变更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是退休证、下岗证或失业保险登记证、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调令或任命文件等。(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六)经营的蚕种介绍及其审定证书(复印件1份)
七、审批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窗口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退回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县畜牧中心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4.决定:县畜牧中心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时限:3个工作日)
5.办结: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窗口领取许可证。(时限:1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九、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3:30,下午2:00-5:3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 无
十二、决定证件: 《蚕种经营许可证》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 0557-7019990
十六、监督电话: 0557-7358008
十七、办理地点:泗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畜牧水产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ahzwfw.gov.cn/
4.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5.
一、项目名称: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泗县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服务中心
四、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第五章第四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第四十九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第五十条“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利用。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六、申报材料:
1、《动物检疫申报单》原件1份;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原件1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同时提交输出地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4、《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原件1份,动物检疫申报提供养殖档案、屠宰检疫申报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需要实验室检测的提供检测合格报告,农业部规定需佩戴畜禽标识的提供畜禽标识号。
5、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
七、审批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窗口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退回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县畜牧中心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农委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4.决定:县畜牧中心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时限:3个工作日)
5.办结: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窗口领取许可证。(时限:1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九、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3:30,下午2:00-5:3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 无
十二、决定证件: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 0557-7019990
十六、监督电话: 0557-7358008
十七、办理地点:泗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畜牧水产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ahzwfw.gov.cn/
5、《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颁发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颁发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泗县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服务中心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五、申报条件:《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②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③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场区周围建有围墙;②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③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④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⑤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⑥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⑦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3.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①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②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③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④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⑤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⑥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5.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六、申报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名称字号预先核准书或营业执照;
(三)养殖场建设的土地使用许可证明、建设许可证明、环评报告书;
(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书;
(五)场所平面图;
(六)设施设备清单;
(七)管理制度文本;
(八)人员情况(有关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健康证明)。
七、审批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窗口申请。
2.受理:畜牧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县畜牧兽医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县畜牧中心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4.决定:县畜牧中心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畜牧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时限:3个工作日)。
5.办结: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畜牧窗口领取(时限:1个工作日)。寄送至申请人(以寄出时间为准)(时限:1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九、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3:30,下午2:00-5:3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 无
十二、决定证件: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颁发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每年第一季度年审
十五、联系电话: 0557-7019990
十六、监督电话: 0557-7358008
十七、办理地点:泗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畜牧水产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ahzwfw.gov.cn/
6、《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泗县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服务中心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五十四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7号)第九条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启运三天前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输入易感动物的,向输入地隔离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输入易感动物产品的,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申报。 第二十五条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除附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外,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取得动物检疫证明。 第二十六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应当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进行隔离,隔离检疫期为三十天。隔离检疫合格的,由隔离场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第二十七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产品,应当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由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五、申报条件: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 1.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2.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的饲养场(户); 3.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 4.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5.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6.临床检查健康; 7.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二、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产品
六、申报材料:
1.检疫申报单
要求:原件,电子文档 ;份数:原件份数1份
2.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
要求:原件,电子文档 ;份数:原件份数1份
七、审批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窗口申请。
2.受理:畜牧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县畜牧兽医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县畜牧中心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4.决定:县畜牧中心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畜牧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时限:3个工作日)。
5.办结: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畜牧窗口领取(时限:1个工作日)。寄送至申请人(以寄出时间为准)(时限:1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九、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3:30,下午2:00-5:3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 无
十二、决定证件: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 0557-7019990
十六、监督电话: 0557-7358008
十七、办理地点:泗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畜牧水产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ahzwfw.gov.cn/
7.动物诊疗机构设立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动物诊疗机构设立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泗县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服务中心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五、申报条件:
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6.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此外,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2.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六、申报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六)设施设备扫描件清单;
(七)管理制度文本;
(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七、审批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窗口申请。
2、受理: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县畜牧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县畜牧中心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4、决定:县畜牧中心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时限:3个工作日)
5、办结: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县政务服务中心到畜牧窗口领取。(时限:1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九、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3:30,下午2:00-5:3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 无
十二、决定证件: 动物诊疗机构设立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 0557-7019990
十六、监督电话: 0557-7358008
十七、办理地点:泗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畜牧水产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ahzwfw.gov.cn/
8.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泗县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服务中心
四、设定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五、申报条件: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取得生鲜乳收购站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六、申报材料:
(一)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申请书
(二)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三)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收购站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
(六)与被收购养殖场的合作协议或收购合同复印件;
(七)卫生管理和质安全保障制度;
(八)变更开办单位名称、法人代表以及收购站名称、负责人、地址名称或收购地域范围的,申请书上需写明变更事项及原因,并提交原《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和相应证明材料。
七、审批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窗口申请。
2、受理: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县畜牧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县畜牧中心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4、决定:县畜牧中心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时限:3个工作日)
5、办结: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县政务服务中心到畜牧窗口领取。(时限:1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九、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3:30,下午2:00-5:3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 无
十二、决定证件: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证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 0557-7019990
十六、监督电话: 0557-7358008
十七、办理地点:泗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畜牧水产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ahzwfw.gov.cn/
9. 生鲜乳准运证明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生鲜乳准运证明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泗县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服务中心
四、设定依据: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2《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无生鲜乳准运证明的车辆,不得从事生鲜乳运输。
五、申报条件:
(一)奶罐隔热、保温,内壁由防腐蚀材料制造,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没有影响
(二)奶罐密封材料耐脂肪、无毒,在温度正常的情况下具有耐清洗剂的能力
(三)奶罐外壁用坚硬光滑、防腐、可冲洗的防水材料制造
(四)奶罐设有奶样存放舱和装备
(五)奶车顶盖装置、通气和防尘罩设计合理,防止奶罐和生鲜乳受到污染
(六)生鲜乳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和押运员应当持有效的健康证
六、申报材料:
(一)生鲜乳运输车辆行驶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二)生鲜乳运输车辆驾驶员驾驶证和押运员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三)生鲜乳交接单
(四)生鲜乳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的有效健康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五)《生鲜乳准运证申请表》
(六)原生鲜乳准运证明(到期换证、信息变更的提供)
(七)生鲜乳运输车辆奶罐质量合格证书
七、审批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窗口申请。
2、受理: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县畜牧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县畜牧中心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4、决定:县畜牧中心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时限:3个工作日)
5、办结: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县政务服务中心到畜牧窗口领取。(时限:1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九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3:30,下午2:00-5:3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 无
十二、决定证件: 生鲜准运证明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 0557-7019990
十六、监督电话: 0557-7358008
十七、办理地点:泗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畜牧水产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ahzwfw.gov.cn/
10.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渔业船舶船员证书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泗县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服务中心
四、设定依据: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九条 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第十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
第十六条 在通航水域内航行的渔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效的渔船检验证书;(二)有效的渔船登记证书;(三)足额的合格船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渔船经营者不得允许未取得相应的船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上船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修订)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五、申报条件:
1年满16周岁;2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3经过基本安全培训。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下一级相应职务船员证书;2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船舶长度不足12米或者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渔业船舶的职务船员,年龄资格上限可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者身体健康状况适当放宽;3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4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条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5完成相应的职务船员培训,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和轮机人员,还应当接受远洋渔业专项培训。
六、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申请人二寸正面半身免冠近照三张;
3、由本人填写并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申请表》原件1份;
4、《体检表》1份(由正规医院出示的体检证明);
5、交验原职务船员证书和能证明船员资历的文件;
6、培训单位出具的业务培训证明;
七、审批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窗口申请。
2、受理: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县畜牧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县畜牧中心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4、决定:县畜牧中心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时限:3个工作日)
5、办结: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县政务服务中心到畜牧窗口领取。(时限:1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九、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3:30,下午2:00-5:3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 无
十二、决定证件: 渔业船员证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 0557-7019990
十六、监督电话: 0557-7358008
十七、办理地点:泗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畜牧水产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ahzwfw.gov.cn/
11.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证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泗县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服务中心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五、申报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所,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以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申报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验);
2.《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3.用以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的证明复印件(原件核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复印件(原件核验);
5.是租赁的养殖池塘,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核验)。
七、审批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窗口申请。
2、受理: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县畜牧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县畜牧中心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4、决定:县畜牧中心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时限:3个工作日)
5、办结: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县政务服务中心到畜牧窗口领取。(时限:1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九、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3:30,下午2:00-5:3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 无
十二、决定证件: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 0557-7019990
十六、监督电话: 0557-7358008
十七、办理地点:泗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畜牧水产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ahzwfw.gov.cn/
12.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水域滩涂养殖证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泗县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服务中心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席令第8号,2013修正)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五、申报条件:
1、本证所称的水域、滩涂,是指经县人民政府依法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的,养殖证应当发给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个人和单位以家庭承包方式或者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都可以申请。
六、申报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验);
2、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3、营业执照
4、四至边界有关证明;
5、国有或者集体单位养殖的,应当提供土地使用证;个人承包养殖的,应当提供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6.是租赁的养殖池塘,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核验)。
七、审批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窗口申请。
2、受理: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县畜牧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县畜牧中心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4、决定:县畜牧中心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时限:3个工作日)
5、办结: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县政务服务中心到畜牧窗口领取。(时限:1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九、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3:30,下午2:00-5:3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 无
十二、决定证件: 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 0557-7019990
十六、监督电话: 0557-7358008
十七、办理地点:泗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畜牧水产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ahzwfw.gov.cn/
13. 渔业捕捞许可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渔业捕捞许可证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泗县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服务中心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十五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五、申报条件:
1、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六、申报材料: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自然人申请的,携带户口本;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携带工商营业执照;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
4、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
5、《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
七、审批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窗口申请。
2、受理: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县畜牧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县畜牧中心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4、决定:县畜牧中心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时限:3个工作日)
5、办结: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县政务服务中心到畜牧窗口领取。(时限:1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九、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3:30,下午2:00-5:3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 无
十二、决定证件: 渔业捕捞许可证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 0557-7019990
十六、监督电话: 0557-7358008
十七、办理地点:泗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畜牧水产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ahzwfw.gov.cn/
14.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泗县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服务中心
四、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第六条第二款 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五、申报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2009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的以下规定实施:
第十八条第一款 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有关的技术要求,以及交通运输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影响航道尺度,恶化通航条件,不得危害航行安全。
第二十七条 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分别符合下列国家标准:
(一)沿海助航标志应当符合:
1、GB4696-84《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2、GB4697-84《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
(二)内河助航标志应当符合:
1、GB5863-86《内河助航标志》;
2、GB5864-86《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
非航标管理部门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航标,必须经航标管理部门的同意,标志设置单位应当经常维护,使之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申报材料:
(一)在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助航标志许可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文件;
2、助航标志配布方案;
3、航标维护能力的证明材料
(二)在通航河流上撤除、位置移动和以其他状况改变专用航标审批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文件
2、助航标志搬迁、撤除方案。
3、与航标管理机构达成的航标搬迁、撤除补偿协议
七、审批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窗口申请。
2、受理: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县畜牧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县畜牧中心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4、决定:县畜牧中心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时限:3个工作日)
5、办结: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县政务服务中心到畜牧窗口领取。(时限:1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九、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3:30,下午2:00-5:3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 无
十二、决定证件: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 0557-7019990
十六、监督电话: 0557-7358008
十七、办理地点:泗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畜牧水产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ahzwfw.gov.cn/
15.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泗县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服务中心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五、申报条件:
1、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的,需是取得《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并经审查合格后的渔业船舶。
2、申请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需是在签订抵押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之后并经审查合格的渔业船舶。
3、申请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需是在签订光船租赁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之后并经审查合格的渔业船舶。
4、申请渔业船舶变更登记,需是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并经审查合格后的渔业船舶。
5、申请渔业船舶注销所有权和国籍登记,需是渔业船舶灭失或失踪、拆解或销毁并经审查合格的渔业船舶。
6、申请渔业船舶注销抵押权登记,需是船舶抵押合同解除并经审查合格后的渔业船舶。
7、申请渔业船舶注销租赁登记,需是租赁合同期满或租赁关系终止并经审查合格之后的渔业船舶。
申报材料:
(一)在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助航标志许可提交如下材料:
1、《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
2、船舶所有人身份证、2寸证件照1张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新建渔业船舶的提供设计图纸和相应的渔船检验报告,购置渔船的提供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更新改造渔船的提供原渔船的船舶证书;
4、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渔业船舶照片
5、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复印件
七、审批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窗口申请。
2、受理: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审查:县畜牧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县畜牧中心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4、决定:县畜牧中心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时限:3个工作日)
5、办结: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县政务服务中心到畜牧窗口领取。(时限:1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九、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3:30,下午2:00-5:3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 无
十二、决定证件: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 0557-7019990
十六、监督电话: 0557-7358008
十七、办理地点:泗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大厅一楼畜牧水产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ah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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