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畜牧中心公共服务办事指南(2023年版)
1.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补助认定
材料专报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为农村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5号)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
1、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2、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县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
4、审核结果在乡(镇)、村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
5、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设区的市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农业、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
6、县根据批准备案的名单发放工龄补助。
二、承办机构:
泗县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农村老兽医
四、服务条件
享受工龄补助的农村老兽医,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现为安徽省户籍。
2、1996年12月6日以前,曾经在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农牧部门批准设立的公益性的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系指县、乡镇畜牧兽医站、家畜检疫站、品种改良站等机构)并由乡镇及以上机构聘用的,在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岗位上直接从事兽医工作满1年的。
3、达到60周岁。到2013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的,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工龄补助;到2013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
4、达到领取年龄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交规定的材料。
2、受理:乡镇认定办公室受理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公示后报县级审核进行二次公示,再报市级审批、省级备案。
六、服务时限:2个月之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八、咨询方式:
1、泗县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服务中心:0557-7022650
2、泗县政务中心畜牧窗口:0557-7019990
2.生猪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申报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 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6号):提出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
2.《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生猪重大疫病强制扑杀补助现行比例分担。
二、承办机构
泗县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畜禽养殖企业(场、小区、户)
四、补贴范围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企业(场、小区、户),处理畜禽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畜禽和其他环节的病死畜禽。
五、补贴标准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规定,无害化处理1头病死猪给予80元的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元/头,省、县财政各补助15元/头。
六、申请程序
1、畜主报案。养殖场(散养户)的畜禽发生死亡后,畜主可以通过语音电话(7888128)或线上平台等方式报收。
2、现场查验。养殖场(户)上报的病死畜禽,乡镇畜牧兽医站立即安排官方兽医和协检员(不少于2人)到现场进行查勘,初步确定病死畜禽的死亡原因,排除重大动物疫情后,填写收集凭证,并拍摄影像资料上报存档,由养殖场(户)、官方兽医及协检员、保险理赔员、收集人员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3、上门收集。收集人员通过手机“APP”获知养殖场(户)上传的信息,收集人员到达现场,会同养殖场(户)、官方兽医及协检员、保险理赔员进行现场拍照收集、上传系统审核。
4、审核汇总。
县畜牧中心每月底对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及时填写养殖环节病死猪和屠宰环节病害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每月6日前会同县财政门将上月无害化处理统计信息上报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5、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养殖企业;养殖场(户)的补助资金通过农村财政管理中心惠农补贴“一卡通”平台直接拨付到上交病死畜禽的养殖场(户)。
七、申请材料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每月汇总统计表
八、办理时限
适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1、泗县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服务中心:0557-7022650
2、泗县政务中心畜牧窗口:0557-7019990
3.生猪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申报
一、办理依据
1.《商务部 财政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工作的通知》(皖农财〔2014〕152号):病害猪损失补贴对象为进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后产生的病害猪的货主或屠宰企业(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补贴标准为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对象为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其他处理企业),补贴标准为80元/头。
二、承办机构
泗县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服务中心
六、服务对象
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企业
七、补贴范围
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对病死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企业。生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生猪和其他环节的病死生猪。
八、补贴标准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工作的通知》(皖农财〔2014〕152号):病害猪损失补贴对象为进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后产生的病害猪的货主或屠宰企业(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补贴标准为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对象为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其他处理企业),补贴标准为80元/头。
六、申请程序
1、定点屠宰企业报案。进入屠宰环节的生猪发生死亡后,企业可以通过语音电话(7888128)或线上平台等方式报收。
2、现场查验。养殖场(户)上报的病死畜禽,乡镇畜牧兽医站立即安排官方兽医和协检员(不少于2人)到现场进行查勘,初步确定病死畜禽的死亡原因,排除重大动物疫情后,填写收集凭证,并拍摄影像资料上报存档,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官方兽医及协检员、保险理赔员、收集人员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3、上门收集。收集人员通过手机“APP”获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上传的信息,收集人员到达现场,会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官方兽医及协检员、保险理赔员进行现场拍照收集、上传系统审核。
4、审核汇总。
县畜牧中心每月底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及时填写屠宰环节病害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每月6日前会同县财政门将上月无害化处理统计信息上报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5、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生猪定点屠宰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七、申请材料
屠宰环节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无害化处理情况每月汇总统计表
八、办理时限
适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1、泗县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服务中心:0557-7022650
2、泗县政务中心畜牧窗口:0557-7019990
4.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推广服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二、承办机构
泗县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畜禽生产经营主体
四、服务流程
1.专业技术人员现场了解情况;
2.拟定动物疫病防治推广技术方案;
3.组织实施。
七、办理时限
按需适时开展服务。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1、泗县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服务中心:0557-7022650
2、泗县政务中心畜牧窗口:0557-7019990
5.畜牧技术推广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第三十八条“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
二、承办机构
泗县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县内直接从事畜禽养殖的农民、城市居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五、服务流程
1.组织协调:制定示范推广技术路线,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农民和农业养殖合作组织参加。
2.现场演示:按照示范推广技术路线现场演示,解答技术咨询,分发技术资料。
3.跟踪服务:按照畜禽饲养情况,搞好管理,对比试验等跟踪服务。
六、服务时限
按需适时开展服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1、泗县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服务中心:0557-7022650
2、泗县政务中心畜牧窗口:0557-7019990
6.畜禽良种推广 (奶肉牛良种补贴冷冻精液)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一条:省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可以组织开展种畜优良个体登记,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承办机构
泗县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县内直接从事畜禽养殖的农民、城市居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五、服务流程
1.组织协调:制定示范推广技术路线,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农民和农业养殖合作组织参加。
2.现场演示:按照示范推广技术路线现场演示,解答技术咨询,分发技术资料。
3.跟踪服务:按照畜禽饲养情况,搞好管理,对比试验等跟踪服务。
六、服务时限
按需适时开展服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1、泗县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服务中心:0557-7022650
2、泗县政务中心畜牧窗口:0557-7019990
7.水产养殖实用技术推广及水生动物病害防治技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十四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渔业生产者提供科技、信息和咨询等服务,鼓励和支持养殖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二、承办机构
泗县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泗县县内直接从事水产养殖的个人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组织。
五、服务流程
1.宣传教育:开展水产养殖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提供科技、信息和咨询等服务。
2.技术培训:组织渔业生产者和渔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渔业生产、水产养殖新技术等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
六、服务时限
不定期组织开展服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1、泗县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服务中心:0557-7022650
2、泗县政务中心畜牧窗口:0557-7019990
8.畜禽养殖污染综合利用指导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二、承办机构
泗县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主动开展宣传培训和技术服务,或当从事畜禽养殖的个人或组织提出申请时。
五、服务流程
1.计划:制定服务计划。
2.组织:组织相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
3.服务:深入实地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服务。
4.总结:汇总服务情况报市农委。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1、泗县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服务中心:0557-7022650
2、泗县政务中心畜牧窗口:0557-7019990
9.部级、省级、市级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场申报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1.《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农牧发[2010]6号)“七、各有关省区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的示范创建工作,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加强宣传发动,积极营造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和奖励办法的通知》(皖农牧〔2010〕97号)第八条:各市、县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市级、县级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办法,标准由各地根据生产水平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和调整。
3.《关于印发安徽省2015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农办牧〔2015〕17号)“3.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养殖场填写申报表,并对照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将申报表、评分表一式两份经县(市、区)农委(畜牧兽医局)确认后,上报市农委(畜牧兽医局)。广德、宿松县材料直接上报省农委。市农委(畜牧兽医局)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严格审核,并按优良程度进行排序,在省下达的申报数量范围内择优推荐上报。”
二、承办机构
泗县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养殖规模化养殖主体
四、申请条件
1.从事商品饲养的,要求生猪年出栏3000头以上;蛋禽存栏1万只以上;肉禽年出栏20万只以上;奶牛存栏2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3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0只以上。
2.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能繁母猪存栏200头以上;产蛋种禽存栏1万套(只)以上;种羊存栏200只以上。
五、申报材料
1.认定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养殖场(小区)地理位置、建场时间、生产规模、畜禽种类、生产经营状况、技术人员力量等;
2.示范场(小区)创建工作情况介绍;
3.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养殖场(小区)设立的批准或备案文件,或乡镇政府、县级以上畜牧主管部门确认养殖场(小区)存续的证明材料;
4.平面布局图;
5、畜禽生产技术规范、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6.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证明;
7.所使用土地的合法来源证明;
8.上年经营业绩证明;
9.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种畜禽场应附省级或设区的市发放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0.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服务程序
评定:县农委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严格审核,并按优良程度进行排序,在市下达的申报数量范围内择优推荐上报、评定。
七、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1、泗县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服务中心:0557-7022650
2、泗县政务中心畜牧窗口:0557-7019990
10. 畜禽养殖场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四)有与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将畜禽养殖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二、承办机构
泗县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畜禽生产经营主体
四、申请条件
依法取得相关证照
五、申报材料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
2.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3.养殖场平面布局图;
4.养殖场现有设施及设备清单;
5.养殖档案。
6、畜禽生产技术规范、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7.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证明;
8.所使用土地的合法来源证明;
六、服务流程
1.养殖场户申请;
2.专业技术人员现场了解情况;
3.实施备案。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1、泗县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服务中心:0557-7022650
2、泗县政务中心畜牧窗口:0557-7019990
11. 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执业兽医注册等2项行政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 (农办牧 〔2021〕 22号) 第一部分。
3.《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注册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注册机关为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
二、承办机构
泗县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个人
四、申请条件
1.具有国家农业部颁发的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身体健康;
3.具有与动物诊疗机构签订的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
五、申报材料
1.执业(助理)兽医师执业备案表;
2.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
3.申请人身份证
4.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5.聘用证明
6、动物诊疗许可证
六、服务流程
1.个人申请;
2.实施备案。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1、泗县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服务中心:0557-7022650
2、泗县政务中心畜牧窗口:0557-7019990
12. 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备案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购买、利用活动。
二、承办机构
泗县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或企业
四、申请条件
1.持有合法有效的经营利用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五、申报材料
1.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2. 申请人户籍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户籍证明
3. 经营利用场所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及出租方所有权证明
4. 物种引进合同或协议及提供方合法证件
5. 濒危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六、服务流程
1.个人或企业申请;
2.实施备案。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1、泗县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服务中心:0557-7022650
2、泗县政务中心畜牧窗口:0557-7019990
13.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备案
一、办理依据
1.《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规定: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泗县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或企业
四、申请条件
(一)采用专用机动车辆,车辆载重、空间等与所运输的生猪大小、数量相适应;
(二)厢壁及底部耐腐蚀、防渗漏;
(三)具有防止动物粪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的设施,便于清洗、消毒;
(四)随车配有简易清洗、消毒设备;
(五)具有其他保障动物防疫的设施设备。
五、申报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
(二)备案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备案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四)备案车辆的车辆营运证。
(五)备案车辆车头、车尾45º照片
六、服务流程
1.个人或企业申请;
2.实施备案。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1、泗县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服务中心:0557-7022650
2、泗县政务中心畜牧窗口:0557-7019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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