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授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哪些交通安全管理职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授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行使登记、安全技术检查、驾驶员考核、驾驶证的发放和审验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同时,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行使上述职权,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上述规定是考虑到拖拉机管理的特殊性和我国农业机械管理的现状,授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部分交通安全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的部分安全管理职权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使的同类职权,在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在其履行职责时其应履行的义务和违反法律规定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一样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对拖拉机的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驾驶证的发放和审验等管理职权,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此实行监督。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将这些职权授予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拖拉机管理上的职责划分,有利于搞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但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仍要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这一规定是因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坚持一定的统一性,同时,兼顾到了拖拉机管理的特殊性,有利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的安全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在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这是考虑到便民、利民的问题,不给农民增加负担,不给农民增添麻烦,这里继续有效的规定具体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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