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告知书
泗国土资告字[2018]第27号
泗城镇虹乡社区、东关社区、四里桥社区、草庙镇(开发区)大刘村(大刘社区)、于圩社区、屏山镇白庙村、草沟镇街西村、山头镇大柏村:
因城镇、集镇建设需要,拟征收集体土地34.1092公顷,经泗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泗县2018年第3批次(增减挂钩)城镇、集镇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地块3-1#
东至:泗城镇东关社区耕地;
南至:泗城镇东关社区耕地;
西至:泗城镇虹乡和东关社区耕地;
北至:泗城镇虹乡和东关社区耕地。
地块3-2#
东至:泗城镇四里桥社区水塘;
南至:中华职业学校;
西至:泗城镇四里桥社区耕地;
北至:泗城镇四里桥社区耕地。
地块3-3#
东至:泗城镇东关社区耕地;
南至:泗城镇东关社区耕地;
西至:泗城镇东关社区耕地;
北至:泗城镇东关社区耕地、泗城镇派出所。
地块3-4#
东至:草庙镇(开发区)于圩社区耕地;
南至:草庙镇(开发区)耕地;
西至:草庙镇(开发区)于圩社区、大刘村(社区)耕地;
北至:303省道。
地块3-5#
东至:泗城镇虹乡社区耕地;
南至:泗城镇虹乡社区耕地;
西至:泗城镇虹乡社区耕地;
北至: 泗城镇虹乡社区耕地。
地块3-6#
东至:泗城镇虹乡社区耕地;
南至:泗城镇虹乡社区耕地;
西至:泗城镇虹乡社区耕地、三鼎新型建材厂区;
北至: 泗城镇虹乡社区耕地。
地块3-7#
东至:泗城镇虹乡社区耕地;
南至:泗城镇虹乡社区耕地;
西至:泗城镇虹乡社区耕地;
北至: 泗城镇虹乡社区耕地。
地块3-8#
东至:泗城镇虹乡社区耕地;
南至:泗县一中;
西至:泗县一中;
北至: 泗县一中。
地块3-9#
东至:屏山镇白庙村耕地;
南至:屏山镇白庙村沟渠;
西至:屏山镇白庙村耕地;
北至: 屏山镇白庙村沟渠和耕地。
地块3-10#
东至:草沟镇街西村耕地;
南至:草沟镇街西村耕地;
西至:草沟镇街西村耕地及村村通道路;
北至: 329省道。
地块3-11#
东至:山头镇大柏村居民点;
南至:山头镇大柏村居民点;
西至:山头镇大柏村居民点和坑塘。
北至: 山头镇大柏村居民点。
地块3-12#
东至:白庙村耕地、居民点;
南至:白庙村耕地;
西至:白庙村沟渠;
北至: 白庙村耕地。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乡(镇) |
村(社区) |
总面积 |
农用地面积 |
其中 |
建设用地面积 |
未利用地面积 |
耕地面积 |
||||||
泗城镇
|
东关社区 |
11.7045 |
11.7045 |
10.3708 |
0.00 |
0.00 |
虹乡社区 |
12.3136 |
12.2971 |
11.306 |
0.0165 |
0.00 |
|
四里桥社区 |
2.8631 |
2.8631 |
1.0977 |
0.00 |
0.00 |
|
草庙镇(开发区) |
大刘村 |
0.5086 |
0.3431 |
0.2822 |
0.1655 |
0.00 |
于圩社区 |
0.1090 |
0.1090 |
0.1068 |
0.00 |
0.00 |
|
屏山镇 |
白庙村 |
6.1254 |
5.6227 |
2.8629 |
0.5027 |
0.00 |
草沟镇 |
街西村 |
0.1395 |
0.1395 |
0.1395 |
0.00 |
0.00 |
山头镇 |
大柏村 |
0.3455 |
0.3455 |
0.00 |
0.00 |
0.00 |
合计 |
34.1092 |
33.4245 |
26.1659 |
0.6847 |
0.00 |
四、征地、拆迁初步补偿标准
地 类 |
乡镇 |
年产值 (元/亩) |
土地补偿 倍数 |
安置补助 倍数 |
合计补偿 标准(元/亩) |
农用地 |
泗城镇 |
1700 |
9 |
15 |
40800 |
草庙镇(开发区) |
1700 |
7 |
15 |
37400 |
|
草沟镇 |
1700 |
7 |
15 |
37400 |
|
屏山镇 |
1700 |
7 |
15 |
37400 |
|
山头镇 |
1750 |
7 |
15 |
38500 |
|
建设用地
|
泗城镇 |
1700 |
4 |
8 |
20400 |
草庙镇(开发区) |
1700 |
4 |
7 |
18700 |
|
草沟镇 |
1700 |
4 |
7 |
18700 |
|
屏山镇 |
1700 |
4 |
7 |
18700 |
|
山头镇 |
1750 |
4 |
7 |
19250 |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 24号)文件,初步按下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 2015]221号)规定,确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上报审批。
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各类装璜及农田水利、电力设施、树苗移栽等补偿标准均按宿政秘[ 2015]2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依据宿政秘[2015]221号文件规定,我县青苗补偿按水田每亩 / 元,旱地每亩 1000 元上报审批。
五、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一) 货币安置。
(二)社会保障安置。
1、保障范围。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实际耕地面积不足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户口。
下列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对象。
(1)在征地前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障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待遇,以及享受城镇耒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不予列入。
(2)农村“五保户”仍按原供应渠道执行,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2、基本管理。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本养老保障基金按规定存入银行、购买国债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不得担保或抵押。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基金的使用和政府承担部分资金筹集的划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由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3、资金来源。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资金由政府和村(组)集体出资构成:
(1)政府出资部分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标准为:出让、划拨土地每平方米20元。
(2)村(组)集体出资部分从土地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下,村(组)集体其他收益中列支,标准为参保农民每人4500元。
(3)其他资金渠道。
(4)筹集的统筹基金利息。
4、待遇享受。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时,从次月开始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本办法实施前已达到或超过前款规定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在履行本办法参保程序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包括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性养老金从统筹资金中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资金中支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比统筹资金中支付。
个人缴费,且村(组)集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足额缴纳费用的,具体发放标准为:
(1)个人缴纳3600元,每人每月265元,其中基础性养老金23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30元。
(2)个人缴费7200元,每人每月295元,其中基础性养老金23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60元。
(3)个人缴费10800元,每人每月325元,其中基础性养老金23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90元。
个人未缴费,但村(组)集体按规定缴费的,不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每人每月发给基础性养老金235元。
本办法实施前被征地农民,村(组)集体无力缴纳规定费用的,基础性养老金扣减20元,其他标准按本条规定执行。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送达被征地、拆迁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如对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办法有不同意见,可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泗县国土资源局 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 7月 9日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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