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认定、本年度救助标准】宿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对象认定及本年度救助标准
一、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对象认定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其中,对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和节育并发症家庭,作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具体认定条件为:
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专家鉴定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目前,全市已摸底登记2020年度计生特别扶助对象1430人,正在进行信息审核与资格确认。
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标准
对城乡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特别扶助资金。资金一年发放一次,每年通过“财政一卡通”发放到人。国家统一标准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4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350元。各县区标准高于本标准的按当地标准执行。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不低于400元、300元、200元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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