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城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及其镇属各部门。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镇属各部门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镇属各部门应当遵循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镇属各部门制作的应主动公开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镇属各部门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应主动公开信息,由涉及站所负责公开。拟主动公开信息在公开前,镇属各部门应当按照保密审查制度对拟主动公开信息进行审查,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各部门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主动公开信息。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有:
1、政府领导简介、活动及机构设置情况。
2、人事信息。
3、上级政策、本级政府文件、政策解读。
4、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办理结果,为民服务事目录、流程图,办理事项。
5、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年度重点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政府会议。
6、应急管理预案、预警信息,安全生产等相关内容。
7、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等信息。
8、年度财政预决算信息、“三公”经费情况、债权债务信息、各项财政专项政策与标准、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9、招标采购情况:预算安排,采购公告,中标、成交公告、采购合同等。
10、土地利用管理情况: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与房屋征收相关信息、宅基地使用等情况。
11、乡村建设情况:筹资酬劳情况,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省市县美丽乡村建设示范点、本辖区的美丽乡村建设进展情况等。
12、脱贫攻坚相关信息,扶贫政策、扶贫规划、资金项目、贫困退出、扶贫捐赠。
13、社会救助情况,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其他救助、减灾救灾情况等。
14、人口计生相关政策,工作推进情况。
15、建议议案办理,办理制度与推进情况,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第七条 镇属各部门应当根据政府信息的内容,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镇属各部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并按照有关制度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评议、考核。
第十条 各部门要安排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及时报送信息进行公开,对不能及时报送导致信息未公开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镇属各部门应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部门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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