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回应-道路交通】3月1日起,这种行为将被罚款!
3月1日起
骑车不戴头盔
将被处警告
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所有上路的电动自行车
不能有任何改装和拼装的行为
车篷、雨棚、车厢等都不可以
……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就广大市民比较关心的
几个主要问题和实施情况
做出介绍
《条例》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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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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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行驶、追逐竞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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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引动物、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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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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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超过十五公里;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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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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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礼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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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违反本规定的,由交警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搭载人应当规范佩戴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安全头盔。未佩戴头盔上道路行驶属于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登记并免费发放电动行车号牌。 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 -
尚未登记的,驾驶人持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可以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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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对此前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临时通行牌照,实行过渡期,期限自《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过渡期内允许上路行驶。
简言之,临牌车可继续上路行驶,直至2026年2月28日。
拼装电动自行车; 加装、改装或者更换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拆除或者改换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改变电动自行车铭牌、电动机编码、整车编码等; 违反规定加装车篷、雨棚、车厢等装置,影响交通安全。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疾病。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人,但是驾驶不具备搭载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搭载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 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采取使用安全座椅等保护措施。 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 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在住宅内充电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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