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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

发表时间:2015-08-18 19:55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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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目的任务

随着宿州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速度加快,城市规模扩大,人口迅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耗水量也随之迅速增加,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同时,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水污染日趋严重,大量宝贵的水资源失去利用价值。宿州市以开采有限的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源。所以保护好地下水饮用水源显得尤为重要。为了保护宿州地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宿州市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区进行划定。

第二章、 自然地理概况

第一节、地理位置与交通

宿州市地处淮河流域,位于安徽省东北部、黄淮海大平原南端,地理坐标东经116°09~118°10,北纬33°18~34°38之间。宿州交通便捷,目前有7条对外公路,206国道纵贯市区、正在建设中的合徐高速公路从市西部经过,京沪铁路从市区东部南北贯穿。

第二节、地形地貌

宿州市城区地势平坦,地形西北高,东南低,城市地面高程一般在海拔33~26m,市区除汴河古道及河道两岸外,大部分地区工程地质条件良好,地基承载标准为500~200kpa

第三节、气象、水文

一、水文

宿州市境内河流众多,水系发达,主要河流有八条,这些河流在城市防洪排涝及水运交通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新汴河和沱河,流向自西向东入洪泽湖,主要承担防洪排涝。

运粮河水系

北关引河自北向南流,主要功能是引沱河水,为环城河和运粮河输引水源;

环城河是一条具有一千多年历史的老河道,位于市区中心属运粮河水系,其功能是担负老城区及周围市区的排涝河道;

三八河位于市区西部,承担城西建成区以西农田排涝功能,从西环城河入运粮河水系;

运粮河位于城区穿市区而过,上游在南关桥与环城河相接,下游经二里庄闸以下,再经桃园镇以下入浍河。经香涧湖入淮河,主要承担市区排涝和下游农田灌溉排涝任务;

铁路运河、小洪河、小黄河主要规划为排涝河流。

二、气象

宿州市属暖温带半湿润季风气候。多年平均降雨量860.8mm,汛期7~9月份降水量占全年降水量的70%左右,年际变化大,最多年降雨1481.3mm,最少年降雨560.4mm,最多年是最少年的2.6倍多。多年平均蒸发量1651mm,多年平均气温14左右。

第三章、 地下水资源状况

宿州市地下水为松散层孔隙水,主要埋藏于200m以上第四系、第三系松散砂层中,以大气降水为主要补给水源。目前地下水淮海路以西水源丰富,宿蒙路以西地下水为最丰富区。城区允许开采量3340m3/a实际开采量1908m3/a最大缺水量3. 54m3/a,缺水时间为每年35月春旱季节,缺水类型为部分地区水资源缺乏型及给水设备不足型。

第四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第一节、划定范围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环境保护区包括饮用水的开采井或井群一定范围和地下水直接补给区的地表和地下区域。根据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理位置,水源地、规模、地下水类型、水文地质条件、.公司现有35眼水井,其中22眼井深在100m~130m,其余在84m~100m深,取水大多为二含水,一含水水质不能保证一般不取,三含水硬度较大。水井因含水层埋藏较深与地表水无互补关系,故一级保护区范围以取水井井口为中心,半径30m,以外有明显降落漏斗的取60m范围内,在保护区边界设立警示牌并设置醒目的隔离标志。现水厂每眼水井基本都建有泵房,有院墙与外界隔离。

第二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布点

宿州市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布点见供水井群管网规划平面图,饮用水质量见监测数据附表。

第三节、监督与管理

扩大宣传,加强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意识。要加强对全社会进行水源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利用各种舆论宣传手段,举办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和相关的环保意识。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建设、国土资源、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制定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规划,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管理和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水资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环境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参与保护区的划定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制定等工作。

严格执法,加强监管。环保部门要严格执法,认真履行《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件》规定的职责,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对饮用水源区的各种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对造成饮用水源污染,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在保护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人工回灌补给水和农田灌溉水的水质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林业部门保护好水源涵养林和水源保护有关的植被;

⒊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污染饮用水源的企业;

⒋不得利用渗井、溶洞、储水层孔隙及废矿坑排放、存储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

⒌不得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做肥料;

⒍不得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集中堆放场或者转运站;

⒎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措施。

㈦在保护区内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局予以处罚,对有关单位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⒈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溶洞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它废弃物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⒉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存储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的,责令改正,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⒊在保护区内,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集中堆放场或者转运站的,予以取缔,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㈧加强对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区的水质监测与监控,实行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报告制度。市监测站要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监测,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发现水质受到污染,要增加监测频次,查找水质恶化原因,同时立即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报告,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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