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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黄圩镇政府权力事项分表

发表时间:2020-10-29 16:02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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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黄圩镇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调整意见及理由
1 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社会组织或公民 经济发展办公室 社会公开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统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保留
2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公民 社会事务办公室 社会公开 保留
3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社会事务办公室 社会公开 保留
4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社会事务办公室 社会公开 保留
5 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的处罚 公民 社会事务办公室 社会公开 保留
6 受委托开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经济发展办公室 社会公开 保留
7 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 公民 计生办 向社会公开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2014) 第四十八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0倍以上的,对夫妻双
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保留
8 种苗造林补助费的受委托给付 社会组织或公民 社会事务办公室 社会公开 保留
9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公民 社会事务办公室 社会公开 保留
10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社会组织或公民 社会事务办公室 社会公开 保留
11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的强制性应急措施 公民 社会事务办公室 向全社会公开 保留
12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公民 社会事务办公室 向全社会公开 保留
13 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措施 公民 经济发展办公室 向全社会公开 保留
14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措施 公民 党政办公室 向全社会公开   保留
15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公民 计划生育办公室 向全社会公开 无(已取消) 保留
16 生育服务登记 公民 计划生育办公室 向全社会公开 保留
17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 公民 计划生育办公室 向全社会公开 保留
18 兵役登记 公民 民政工作办公室 向全社会公开 保留
19 对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的证明 公民 经济发展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保留
20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公民、社会组织 社会事务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保留
21 制定植树造林规划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经济发展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保留
22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 公民 社会事务办公室 社会公开 保留
23 五保对象入农村敬老院的批准 公民 民政工作办公室 社会公开 保留
24 向户籍所在地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公民 计划生育办公室 向全社会公开 保留
25 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批准 公民、社会组织 经济发展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保留
26 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公民、社会组织 经济发展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保留
27 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公民、社会组织 经济发展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5元/证--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4】383号 保留
28 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公民、社会组织 经济发展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保留
29 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公民、社会组织 经济发展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5元/证--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4】383号 保留
30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公民、社会组织 社会事务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保留
31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 公民 社会事务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保留
3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公告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社会事务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保留
33 组织实施土地整理 土地 国土所 向社会公开 保留
34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农田 国土所或农经站 向社会公开 保留
35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社会事务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36 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 安置补助户 社会事务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37 耕地占用税免征或者减征审核 农村居民 地税分局 向社会公开 保留
38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户 农经站 向社会公开 保留
39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调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户 农经站 向社会公开 保留
40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核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村镇所 向社会公开 保留
41 乡、镇总体规划编制 村镇所 向社会公开 保留
42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及公布 村庄、集镇 村镇所 向社会公开 保留
43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村镇所 向社会公开 保留
44 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社会组织、
公民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 向社会公开 保留
45 辖区内近期建设规划制定、修改
46 在镇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核发 社会组织、企业、公民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 向申请人公开 1、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
2、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
保留
47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村民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审核 公民 镇、乡人民政府 向申请人公开 1、用地许可证
2、规划设计图
保留
48 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申请条件的审核 公民 乡级人民政府 向申请人公开 保留
49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 社会组织、企业、公民 乡级人民政府 向社会公开 1、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
2、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
保留
50 对未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的责令退回 社会组织、企业、公民 乡级人民政府 向社会公开 保留
51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社会组织、企业、公民 乡级人民政府 向社会公开 保留
52 组织防治和净化三类动物疫病 社会组织、企业、公民 乡级人民政府 向社会公开 保留
53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紧急调集征用 社会组织、企业、公民 乡级人民政府 向社会公开 保留
54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社会组织、企业、公民 乡级人民政府 向社会公开 保留
55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畜禽养殖户 镇畜牧兽医水产站  向社会公开 保留
56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处置 畜禽养殖户 社会事务办或环保所 向社会公开 保留
57 捕杀狂犬、野犬 狂犬、野犬 派出所 向社会公开 保留
58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协助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 群众 乡镇卫生院 向社会公开 保留
5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批准 群众 林业工作站(林业工作人员) 向社会公开 保留
60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群众 林业工作站(林业工作人员) 向社会公开 保留
61 森林火灾的预防、调查核实、扑救及验收 群众 派出所 向社会公开 保留
62 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 群众 社会事务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63 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行为的处置 群众 社会事务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64 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事业单位、企业或公民 派出所 向社会公开 保留
65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公民 中心校 向社会公开 保留
66 采取措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公民 中心校 向社会公开 保留
67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企业或公民 综治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68 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灭火 事业单位、企业或公民 综治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69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 事业单位、企业或公民 农村经济技术工作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站) 向社会公开 保留
70 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事业单位、企业或公民 畜牧兽医站 向社会公开 保留
71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企业或公民 经济发展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72 设置保护标志,保护饮用水源 事业单位、企业或公民 水利站 向社会公开 保留
73 开展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事业单位、企业或公民 水利站 向社会公开 保留
74 汛前检查 事业单位、企业或公民 水利站 向社会公开 保留
75 汛期防汛准备 事业单位、企业或公民 水利站 向社会公开 保留
76 在紧急防汛期组织动员抗洪抢险,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 事业单位、企业或公民 社会事务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77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组织人员撤离 事业单位、企业或公民 社会事务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78 采取分洪、滞洪措施 事业单位、企业或公民 水利站 向社会公开 保留
79 发生洪涝灾害后的救灾减灾 事业单位、企业或公民 社会事务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80 组织开展抗旱工作 事业单位、企业或公民 水利站 向社会公开 保留
81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公民 民政事务所 向社会公开 保留
82 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事业单位、企业或公民 综治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83 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事业单位、企业或公民 综治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84 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事业单位、企业或公民 综治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85 民间纠纷处理决定执行 事业单位、企业或公民 综治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86 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事业单位、企业或公民 综治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87 临震应急期的检查及应急措施 事业单位、企业或公民 综治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88 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信息公告、应急防范和抢险救灾准备 事业单位、企业或公民 综治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89 上报破坏性地震灾情、组织抢险及提供救助 事业单位、企业或公民 综治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90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事业单位、企业或公民 国土所 向社会公开 保留
91 采取措施保护农业环境和自然生态系统 事业单位、企业或公民 农经站 向社会公开 保留
92 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制止 事业单位、企业或公民 经济发展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93 采取措施拯救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的危害 野生动物 镇政府 向社会公开 保留
94 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 镇政府 向社会公开 保留
95 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 镇政府 向社会公开 保留
96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生产经营单位 镇政府 向社会公开 保留
97 安全监督和特大安全事故防范 辖区内单位 镇政府 向社会公开 保留
98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 镇政府 向社会公开 保留
99 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行政村或自然村 镇政府民政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100 对乡镇敬老院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乡镇敬老院 镇政府民政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101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 公民 镇政府社会事务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102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核销审核 公民 镇政府社会事务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103 对五保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及终止供养服务协议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镇政府社会事务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104 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的优待办理 抚恤优抚对象 镇政府社会事务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105 伤残抚恤对象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 伤残抚恤对象 镇政府社会事务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106 医疗救助审核 公民 镇政府社会事务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107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审核 公民 镇政府社会事务办 社会公开 保留
108 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 公民 镇政府社会事务办 社会公开 保留
109 侵害个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 公民 镇政府社会事务办 社会公开 保留
110 组织实施老年人救济 公民 镇政府社会事务办 社会公开 保留
111 受委托组织代收转交捐赠款物 公民 镇政府社会事务办 社会公开 保留
112 建设单位临时管理规约的备案 建设单位 镇人民政府 社会公开 保留
113 查验现居住地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个人 镇人民政府 社会公开 保留
114 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个人 镇人民政府 社会公开 保留
115 户籍所在地已婚妇女申请再生育的审核 个人 镇人民政府 社会公开 保留
116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恢复生育手术费的补助 个人 镇人民政府 社会公开 保留
117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审核 个人 镇人民政府 社会公开 保留
118 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审核 个人 镇人民政府 社会公开 保留
119 新生儿死亡备案、核查 公民 计生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120 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审核 公民 计生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121 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未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责令改正 公民、社会组织 计生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122 组织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并开展相关审查 公民 武装部 向社会公开 保留
123 民兵工作任务的组织和监督 公民 武装部 向社会公开 保留
124 编制乡道规划及规划修改方案 公民、社会组织 党政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125 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乡道 公民、社会组织 党政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126 新建、改建乡道用地审核 公民、社会组织 党政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127 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并公告 公民 党政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128 调剂解决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 公民、社会组织 党政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129 水工程管理保护与监督检查 公民、社会组织 党政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130 申请有关社会救助的审核 公民 党政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131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公民 党政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132 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 公民 党政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133 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请 公民 党政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134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公民 党政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135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公民 党政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136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处理 公民、社会组织 党政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137 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行为的责令改正 公民 党政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138 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探视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接受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的行为的责令改正 公民 党政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139 加强大型宗教活动管理、保证安全 公民 党政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140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 社会组织 党政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141 对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公民、社会组织 党政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142 人口、经济、污染源普查 公民、污染源 党政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143 土地调查 公民 土地所 向社会公开 保留
144 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消除安全隐患 公民 经济发展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145 流动人口中育龄妇女婚育证明的登记、查验、通报和督促办理 公民 计生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146 与已婚育龄人员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公民 计生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147 对子女年满16周岁前领取计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职工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市无单位居民奖励的审核 公民 计生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148 大气污染防治 公民、社会组织 党政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149 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违反十类行为的批评教育 公民 党政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150 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公民 党政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151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核 公民 党政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152 采集、核实和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公民、社会组织 计生办 向社会公开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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