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圩镇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考核、社会评议、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全文)
黄圩镇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统计制度
第一条 统计范围
各村、镇直各单位、相关公共企事业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第二条 组织实施
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计制度实施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的指导。各村、镇直各单位、相关公共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
第三条 报送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表格和信息,并于每月2、4、周周五之前将相关信息已电子档形式报送至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邮箱。
(二)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报送情况以及报送质量进行抽查和通报,督促整改落实。
第四条 其他说明
(一)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以及其他电子存储介质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二)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政府信息按条计算。如信息为文件形式,1份文件记为1条信息。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1条信息。如信息为报告的形式,1份报告记为1条信息,例如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公报、年鉴和其他专题分析报告等,均记为1条信息。
(三)1条信息以多种形式公开的,可按公开形式不同分别进行统计。
(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信息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联合发布的信息以主要承办机构为统计主体。非统计主体发布的信息不记入该机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可记入服务类信息。
黄圩镇政府政务公开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本乡政务公开工作,明确各部门、各社区及各镇属单位信息公开的责任,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逐步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政务公开监督体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实现工作的透明、廉洁、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社区及乡属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情况;
(二)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来信来访及投诉的办理情况。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务公开工作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良”、“一般”三个等次。凡列入“一般”等次的,由分管领导督促相关部门、社区、乡属单位予以重视并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
第八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社区及乡属单位,给予表彰;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一般等次的部门、社区及乡属单位,通报批评。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圩镇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工作要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对象包括所有政府所属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行业。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的内容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属实、准确,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落实是否到位等。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工作一年一次,考核评议的基本程序包括:
1、建立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和程序,选聘评议代表,培训评议人员,宣传发动群众,被评部门和行业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目标、开展自查自纠等。
2、评议代表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调查被评部门和行业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3、召开评议大会,评议代表与被评部门和行业负责人、政府领导进行“面对面”或“背靠背”的评议,全面客观地评议被评部门和行业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重点评议存在的问题。
4、广泛开展民主测评。研究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通过区分不同类别评议对象,综合问卷测评和代表评议等多种考核指标,得出最终的评价结果。
第六条 考核评议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总体部署,依靠人大支持,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 评议结果要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或通报,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考核评议代表须具备以下条件: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实事求是,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身体健康,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参加社会评议活动。
第九条考核评议代表的主要职责:了解被评对象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参加评议大会,发表评议意见;参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问卷测评;配合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被评部门和行业落实整改等。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黄圩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受理和责任
追究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受理和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 责任人的责任:(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实行公开而没有公开的;(二)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践诺,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三)应当公开的重点内容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四)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 追究的行为。
第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做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三)经过领导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 责任。第四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四)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