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黄圩镇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规范黄圩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安全,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黄圩镇人民政府各内设机构、下属单位及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任何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二条 审查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公开。
第三条 审查依据
保密审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范围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 工作机制
镇政府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责任分工及责任人。
(1)指定1名镇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领导)负责保密审查工作,并确定镇党政办公室(或指定具体机构)承担日常审查职责。
(2)审查过程需履行审批手续,确保全程留痕。
第五条 禁止公开内容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1.依法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审查程序
1.初步意见:信息产生部门(机构/人员)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2.部门审查:信息产生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
3.专门审查:镇党政办公室(或指定审查机构)提出审核意见;
4.最终审批:镇分管领导批准后公开。
第七条 联合信息审查
多个部门(或涉及其他单位)共同形成的信息,由主办部门(牵头单位)负责保密审查,并书面征得其他参与部门(单位)同意后方可公开。
第八条 密级不明确信息的处理
对不能确定是否涉密或密级的信息:
1.属于本镇主管业务范围的,应报请镇分管领导审核后,上报至县(区)级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或县(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2.非本镇主管业务范围或其他事项,应直接报请县(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 解密处理
已超保密期限但拟公开的信息,需按规定报请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或县(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解密手续,并经保密审查确认后方可公开。
第十条 审查标注要求
1.信息产生时须标注是否涉密;
2.审查机构须明确注明“公开”“不予公开”或“需报审”意见及依据。
第十一条 审查时限
镇党政办公室(或指定审查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部分涉密信息的处理
信息中部分内容涉密的,应作非密化处理(涉密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经审查后可公开)。
第十三条 公民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不予公开信息有异议的,可向信息产生部门或镇党政办公室申请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
镇负责保密工作的机构(或人员)负责对本镇各部门、各单位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整改。镇应主动接受并配合县(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
本镇部门或单位未建立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的,由镇人民政府或监察部门责令改正;
本镇部门或单位违规公开涉密信息造成泄密的,依法依规查处。
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黄圩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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