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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供养机构养护服务规范正在征求意见

发表时间:2019-05-17 09:56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大庄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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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我省失能特困人员机构集中供养服务质量,专门起草了安徽省地方标准《特困供养机构养护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现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自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6月9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99号安徽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邮政编码:23004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特困供养机构养护服务规范反馈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970402096@qq.com。

特困供养机构养护服务规范

(征求意见稿)

 以下内容为部分摘录

一.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困供养机构养护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项目与质量要求、服务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特困人员在特困供养机构的养护服务。

二.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特困人员  Special hardship personnel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2、特困供养机构  Special Support Institutions

为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做好特困人员的收养工作,为收养的特困人员提供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基本生活和相关照料。如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等。

3、养护服务  Conservation care

特困供养机构按“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自行走动、 洗澡”6项能力丧失的程度,对特困人员实施供养和分级护理。

拥有6项能力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能力丧失3项(含)以下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能力丧失4项(含)以上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三. 基本要求

1、资 质

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

宜有相对独立、固定、专用的场所。

提供餐饮服务的机构,应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宜内设医疗机构,并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可就近与医疗机构签约,提供医疗服务。

2、设 施

✔ 宜参照建标144-2010第17条设置部分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养护单元,每个养护单元的床位数不超过50张。

✔ 应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齐备,消防灭火器的配备应符合 GB 50140的规定。

✔ 宜设置无障碍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无障碍出入口、安全扶手、无障碍卫生间,以满足特困人员促进自我照顾的需求。无障碍设施应满足 GB 50763无障碍的相关规定。

✔ 公共区域应设置监控设备,做到重点公共区域全覆盖。宜配置门禁系统或电子定位设备等智能化设施设备,居室应设呼叫装置。

✔ 厨房、餐厅应有消毒、防蝇、灭蟑等设备措施。

✔ 特困人员居室配置的各种设施设备应安全、稳固,尖角凸出部分应做软包处理,地面应防滑。

3、环 境

应设置各种醒目、易懂的标识,保持标识清晰、完整,且满足特困人员个性化需求。图形符号与标志的使用和设置应符合GB 2894 和GB/T 10001.1的要求。

重点公共区域和特困人员居室应定期消毒,保持通风、卫生清洁、无异味、光线明亮、无噪音。

服务场所布置应温馨、舒适,注重保护隐私。

4、安 全

☞ 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做好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教育、安全组织、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安全预防、安全责任。

☞ 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应参照MZ/T032-2012中4.3的要求进行管理。应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 电气安全、燃气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健身器材安全等设施设备安全应参照MZ/T032-2012第5章相关的要求进行管理。

☞ 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应急疏散图,安全标志明显、保持完好,便于工作人员和特困人员识别。

☞ 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食品留样备查制度,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5、管 理

应建立管理组织架构,设置工作岗位并明确职责。

特困供养机构工作人员应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宜配备专业护理人员、社会工作者、康复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应持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或经过技能培训后上岗,护理和食堂餐饮工作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健康合格证。

护理人员配置应满足特困人员养护服务需求。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3类特困人员养护服务,护理人员宜按1:3、1:6、1:10配备。

应定期开展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知识、服务理念、相关政策法规、服务技能。

6、服 务

▶ 特困供养机构应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养护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清洁、饮食照料、就寝服务、健康护理、精神慰藉、临终关怀。

▶ 应引导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完成日常自理,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清洁、饮食、就寝。

▶ 应帮助部分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完成能自主操作的日常护理,提供不能自主完成的必要的特殊护理。

▶ 应为行动不便的特困人员配备轮椅车、拐杖和其它辅助器具。

▶ 应安排护理人员24小时轮流照护特困人员,做好护理、交班记录。

四. 服务项目与质量要求

1.  出入院服务

2.  个人清洁 

3.  饮食照料

4.  就寝服务

5.  健康服务

6.  精神慰藉

7.  临终关怀

五. 评价与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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