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修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修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8月10日
宿州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修订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修订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政务办秘〔2018〕23号)要求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宿政办秘﹝2018﹞53号)中全面推进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制度的相关要求,现就开展全市主动公开目录修订试点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系列部署,全面推行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制度,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等工作,提高政务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实行权力运行动态公开,为全面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宿州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着力解决公开理念不到位、制度规范不完善、公开实效不理想等问题。
(二)加强组织协调。市政务公开办负责全程指导推进试点相关工作,并适时就试点单位的经验做法组织开展交流活动;各试点单位作为试点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工作落实;市各有关部门负责与省级部门对接协调,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政策业务指导,构建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立足基层实际。充分尊重基层创新精神,紧扣试点单位工作实际做好指导和服务,努力打造既符合上级要求,又符合基层实际的政务公开试点样本。各试点单位要根据直接联系服务群众的实际,结合行业特点,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群众满意为标准,认真总结和梳理群众对基层政府的服务需求,及时、准确公开影响群众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易获取、能监督、好参与。
(四)强化标准引领。围绕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目标,全面梳理政务公开事项,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优化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建立统一的政务公开标准规范。
三、工作目标
2018年9月10日前,各试点单位完成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公开标准和公开流程的梳理修订工作,编制形成本单位新版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为下一步全市主动公开目录修订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四、试点范围
(一)县区试点:砀山县、萧县、埇桥区、灵璧县、泗县开展本地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修订试点工作。
(二)市直单位试点: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农委、市文广新局(旅游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市金融办、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管局、市公积金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房管局、市法制办、市扶贫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开展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修订试点工作,同时要将本行业领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纳入试点,组织编制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事项目录,切实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三)乡镇街道试点:砀山县葛集镇、李庄镇,萧县圣泉乡、龙城镇,埇桥区汴河街道办事处、东关街道办事处、蕲县镇,灵璧县灵城镇、虞姬乡、下楼镇,泗县草沟镇、刘圩镇开展本乡镇(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修订试点工作。
五、重点任务
(一)修订主动公开目录。各试点单位要围绕“五公开”全流程和发布、解读、回应等全环节,围绕政府工作公开问题的导向和需求导向,结合落实年度政务公开重点任务,依据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参考全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事项梳理指南,以条目形式逐项细化分类,全面梳理和编制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逐项确定每个具体事项的公开标准,包括公开名称、公开依据、公开类别、公开内容、公开主体、公开方式、公开时限和是否纳入最多跑一次等,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其中,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和近年来持续推进的重点领域所涉及的责任部门还应严格按照领域分工修订主动公开目录,填报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清单。
(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各试点单位全面梳理、编制和优化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和工作事项流程,健全工作机制,从公文发布、公开属性等方面把好公开源头关,把“五公开”工作要求具体落实到办文、办会中,切实加强公开信息的发布、解读和回应。
(三)升级完善政务公开平台。各试点单位根据试点工作要求,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平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优化政务公开平台栏目设置、内容展现和系统功能,提升发布、解读、回应效果。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利用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纸、公示栏等平台和办事大厅、便民服务窗口等场所,多渠道发布政务信息,方便公众查询和获取。
六、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试点工作启动后,承担试点任务的单位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措施,认真编制本地本部门的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公开目录和公开事项标准,于2018年9月10日前报送市政务公开办,邮箱szzwgkb@163.com。
(二)组织开展试点。各试点单位要围绕试点工作任务,有力有序开展试点,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试点各项任务。
(三)试点总结验收。各试点单位于2018年10月30日前,对本单位试点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试点工作报告和本单位主动公开事项目录、公开标准和公开流程报送市政务公开办。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精心谋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把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人员和经费保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分析解决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有序推进。
(二)鼓励探索创新。试点单位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积极开展试点探索,在公开机制、公开目录、公开标准、公开流程、公开平台建设和公开效果提升上大胆探索创新,深入推进“五公开”和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等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形成具有宿州特色的试点成果,为全面提升我市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水平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强化考核激励。市政务公开办定期不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从机制层面强化工作落实;建立效果评估机制,积极引入第三方监测评估机构对政务公开质量、群众满意度、试点工作成效进行评估,把试点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对试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年终考核时加2分,并给予通报表扬。
附件:1.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基层政务公开
事项梳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2.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清单
3.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清单
附件1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皖政务办秘〔2017〕24号
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
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梳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要求,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88号)安排,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推进小组组织编制了《安徽省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梳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梳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和我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单位要根据《梳理指南》尽快开展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公开标准和公开流程的梳理与编制工作,主动与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试点任务。
二、各试点单位要于9月20日以前在本单位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开设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专栏,并将专栏网址报送省政务公开办;9月底前制定本单位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措施,并在本单位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各市政府门户网站要在首页醒目位置及时链接展示。
三、请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于12月底前基本形成本系统基层政务公开规范,并不断完善。
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7年8月29日
安徽省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梳理指南(试行)
1 引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88号)要求,为全面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水平,规范和指导全省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公开标准和公开流程编制工作,逐步形成全省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制定本指南。
2 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安徽省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及所属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公开标准和公开流程的梳理工作。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6〕4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办〔2017〕1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1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88号)
《关于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内容基本规范和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平台技术规范(2016年版)的通知》(皖政务办秘〔2016〕7号)
GB/T 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 13016-1991 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
GB/T 20000.1-2002 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
4 概述
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梳理是实现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及所属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的重要基础。
本指南主要包括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公开标准、公开流程的梳理规则、梳理表格,以及对元数据和梳理工作流程等方面的要求。
5 术语和定义
5.1 政务公开事项目录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时,按照一定的分类方法进行排序和编码的一组信息,可设置多级子类,用以描述各个具体公开事项的特征,以便于公众查阅、检索信息。
5.2 政务公开事项公开标准
政务公开事项公开标准是在编制政务公开事项目录的基础上,逐项确定的每个具体事项的名称、依据、内容要求、主体、时限、方式等要素。
5.3 政务公开流程
政务公开流程包括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和公开事项流程。其中,政务公开工作流程主要指政务公开事项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发布、解读、回应各环节,保密审查、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依申请公开、责任追究、投诉举报办理、统计报送、工作考评等配套机制运行的次序安排;政务公开事项流程主要指各类事项业务运行的次序安排,以及各环节的责任主体、时限要求等。
5.4 元数据
元数据是描述信息资源特征的数据。政务公开事项的核心元数据包括事项名称、目录名称、目录代码、过程代码等。
6 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
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主要是政务公开事项的名称和主要公开内容分类,包括一级目录及各级子目录,并包括各级目录的所属的过程类别。
6.1 事项名称
是指同类政务公开信息的名称,包括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财政预决算、安全生产、税收管理、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环境保护、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法律服务、扶贫救灾、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综合执法、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户籍管理、涉农补贴、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市政服务等。
6.2 一级目录
政务公开事项应公开信息的主要类别,根据该项业务开展实际,如不涉及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中某一过程,在该过程可不设置一级目录。
6.3 各级子目录
子目录是相对于一级目录而言,是指为细化事项的公开内容、增加事项的公开深度设置的目录,一级目录下设置的目录为二级子目录,二级目录下设置的目录为三级子目录,以此类推。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设置一般不超过3级。
6.4 过程类别
各级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所处的政府权力运行过程(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中的一项),一般情况下一个一级目录属于一个过程。根据基层实际,一类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可完整包括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部五个过程,或其中几个。
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梳理表见附录1。
7 基层政务公开事项公开标准
基层政务公开事项公开标准是每个公开事项的末级子项(政务公开事项目录中的末级目录)的公开依据、内容要求、公开主体、公开时限、公开格式、公开方式(载体)等,用规范该类信息子项的信息发布工作。公开标准编制要以公开目录为基础,并充分体现事项的发布、解读、回应各环节。
7.1 公开依据
是指规定该类政务公开信息的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7.2 内容要求
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确定的该类政务公开信息的内容要求,例如行政处罚结果要求发布处罚决定书。
7.3 公开主体
是指制作、产生该类政务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例如合肥市人民政府,合肥市发展改革委。
7.4 公开时限
是指该类政务公开信息自产生至发布的最长时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5 公开格式
是指该类政务公开信息在各类公开平台的发布形式。例如文本、图表、音频、视频等。
7.6 公开方式(载体)
指该类政务公开信息发布的平台。例如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纸、公示栏等平台和办事大厅、便民服务窗口等场所。
基层政务公开事项公开标准梳理表见附录2。
8 基层政务公开流程
依照标准规范和务实高效的原则,分类绘制基层政务公开流程图,规范工作程序,优化运行流程,提高公开效能。基层政务公开流程图包括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图和公开事项流程图。
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图指基层单位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信息发布、宣传解读、回应关切等工作开展以及保密审查、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依申请公开、责任追究、投诉举报办理、统计报送、工作考评等工作机制运行的流程图。编制工作流程要反映该项工作全貌,并注重各项工作的有序衔接,已在某方面出台文件的可在图中引用文件并注明文件名称和文号。
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流程图指政务公开事项的业务运行流程。绘制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流程图,原则上以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中的一级目录为单位绘制流程图,如一级目录的子目录运行流程存在关键性差异,且不宜在一张流程图显示的,可单独绘制流程图。流程图需注明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可明确时限的要注明时限要求。流程图的内容要实事求是、结构清晰,具较强的可操作性,并可以此为依据追究公开责任。
各基层单位应结合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和公开标准编制工作,逐一绘制公开工作流程图和公开事项流程图,形成覆盖公开工作全过程、全环节、全内容的流程规范体系。
基层政务公开流程图例见附录3。
9 基层政务公开事项元数据
基层政务公开事项元数据包括核心元数据和扩展元数据。其中,核心元数据包括:
9.1 政务公开事项名称
该项政务公开事项的标题,一般由名称的首字母组成,如城乡规划为CXGH。
9.2 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名称
政务公开事项各级目录的标题,一般由名称的首字母组成,如政策法规为ZCFG。
9.3 政务公开事项目录代码
指政务公开事项信息所属类别的标识,包括事项代码和目录分类代码。事项代码由4个大写字母组成,目录分类代码由一级目录顺序码、二级目录顺序码、三级目录顺序码共6位数字组成,代码结构见下图:
XXXX XX XX XX
事项代码:由政务公开事项名称的大写首字母组成,如CXGH表示城乡规划。
一级目录顺序码:由2位数字组成,范围是01-99。
二级目录顺序码:由2位数字组成,范围是01-99。
三级目录顺序码:由2位数字组成,范围是01-99。
一级目录代码由“一级目录顺序码”+“0000”组成,二级目录分类由“一级目录顺序码”+“二级目录顺序码”+“00”组成,三级目录代码由“一级目录顺序码”+“二级目录顺序码”+“三级目录顺序码”组成。如城乡规划的一级目录政策法规代码为CXGH010000。
9.4 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所属过程代码
指政务公开事项各级目录所属过程的标识,为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的首字母。
9.5 政务公开事项及目录信息发布单位
指政务公开事项及各级目录的信息发布责任单位,为该单位全称。
9.6 政务公开事项及目录信息发布单位代码
指政务公开事项及各级目录的信息发布责任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7 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更新时间
指政务公开事项目录的更新时间标识,为版本更新的四位年份数字。
各核心元数据的定义、数据类型、注解、说明等见附录4。
各级基层单位在梳理政务公开事项中,可根据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需要,对本规范规定的公开目录、公开标准及元数据规则进一步拓展。
10 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梳理工作要求
10.1 梳理工作责任分工
各县(区、市)和乡镇负责本地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公开标准和公开流程的梳理工作,省直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系统梳理工作的指导,并汇总形成该项业务的全省统一标准规范。省政务公开办汇总编制全省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
10.2 梳理工作流程
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梳理工作流程包括前期准备、目录和标准编制、绘制流程图三个阶段。
前期准备包括明确事项梳理工作的责任机构和人员,根据各类政务公开事项业务主管部门的“三定方案”确定的行政职权、工作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并结合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中介服务清单,初步确定该类事项的应公开内容。
目录和标准编制包括依据公开事项的应公开内容制定事项目录,并逐项确定每个具体事项的公开标准,包括公开依据、内容要求、公开主体、公开时限、公开格式、公开方式(载体)等。
绘制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图和公开事项流程图,其中公开工作流程图绘制工作可与事项目录及公开标准编制工作同步开展,公开事项流程图要依据梳理完成的事项目录及公开标准逐个细化,明确各流程责任主体和工作时限。
10.3 动态更新和调整完善
省直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基层单位要结合公开事项目录、公开标准和公开流程的实施工作,以年为周期,不断对相关标准动态更新和调整完善。
11 附录
附录1
过程 |
一级目录 (目录代码) |
二级目录 (目录代码) |
三级目录 (目录代码) |
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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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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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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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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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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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梳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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