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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12-10 11:25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大庄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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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政发〔2019〕30号



泗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

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9〕44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省政府决定取消的15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县对应取消2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县级1项、省市县共有1项)。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6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县承接落实2项(市县2项)。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相应调整权责清单,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1.取消权责事项目录

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019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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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察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群团各部门。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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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取消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修订相关管理规定,调整相关许可制度条款,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2.加强与市场监管、住建、应急、公安等部门关于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信息共享。3.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业户的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开失信企业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

取消该项中颗粒化事项“货运站经营许可”,该项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子项。

2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省、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取消名称预先核准后,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简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开放全省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名称数据库,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的查询、比对服务。2.完善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省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本省名称自主申报改革实际,不断提升完善我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性能。进一步强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主体责任,引导和要求企业承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3.规范企业名称使用行为。对于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过程中发现名称有违反禁用规则、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等情形的,应当不予办理设立(或变更)登记。完善自主申报企业名称纠错机制,对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被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变更名称。4.建立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进一步明晰企业名称使用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强化企业名称申请人的主体责任,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信用承诺制度。快速处理企业名称争议,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滥用名称权利,与其他企业名称之间发生的争议,由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其他商业标识之间的争议,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5.加强企业名称事后监管。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责令企业限期纠正或者停止使用企业名称的,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该企业名称,并向社会公示。

名称预先核准中,企业、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由省、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附件2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承接和监管措施

1

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市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中“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1.修订相关管理规定,完善经营许可层级下放的相关要求。2.严格落实管理层级下放要求,严格按照下放后的管理层级受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3.强化行业行政许可信息共享,许可实施机关及时将许可情况推送至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并在本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行政许可信息,逐级上传至部级系统。4.健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5.加强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发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等平台作用,强化车辆运行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6.加强执法监督,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罚违法行为。7.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强化考核结果应用。8.完善服务质量投诉监督机制,充分发挥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作用,畅通道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服务质量投诉案件。9.加强辖区内交通运输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问题。

 

2

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98号)

1.全面实施护士执业电子化注册,实现“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2.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执业护士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