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和特殊群体代缴标准,待遇确定
一、缴费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选档缴费制。从 2020 年 1月起,将缴费档次标准统一调整为200元、 300 元、400 元、500 元、600 元、700 元、800 元、900 元、1000 元、1500 元、2000 元、3000 元、4000 元、5000 元、6000 元共 15个档次。根据城乡居民收入情况,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完善缴费激励机制,引导广大城乡居民选高档、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未来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
二、缴费补贴和特殊群体代缴标准
1.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财政补贴,从 2020 年1 月起每人每年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缴费 200 元补贴 40 元,缴费 300 元补贴 50 元,缴费 400 元补贴 60 元,缴费 500 元补贴 70元,缴费 600 元补贴 80 元,缴费 700 元补贴 90 元,缴费 800 元补贴 100 元,缴费 900 元补贴 110 元,缴费 1000 元补贴 120 元,缴费 1500 元补贴 150 元,缴费 2000 元及以上的补贴 200 元。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补缴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2.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县政府按每人每年200元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3.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户父母参保,由县政府在统一缴费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每年40元补贴。
4.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人员,县政府按每人每年3000元标准代缴保险费。
以上政府代缴特殊群体为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如果一人有多重身份的,只能选择一种身份进行代缴。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政府代缴时间暂定执行到2020年底,其他特殊群体代缴期限至特殊身份终止。
三、养老保险待遇确定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目前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110元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139 个月)确定。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鼓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
2.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时,65岁及以上参保的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到龄核定待遇时,除按规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本地统一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外,另行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每超过一年,增发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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