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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补助资金发放标准

发表时间:2018-07-24 11:01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大庄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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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5〕179号)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二、在乡复员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中央财政承担30元,县(市、区)财政承担20元。

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中央财政承担60元,省级财政承担24元,市、县(市、区)财政承担16元。

五、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六、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增加5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七、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调整,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

八、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经费,由省财政另行下达,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地区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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