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大庄镇人民政府 > 行政权力 > 公共服务清单
阅读人次:  
【字体:

大庄镇2023年公共服务清单指南

发表时间:2024-01-18 11:33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大庄镇人民政府
【字体:

1、平价商店(惠民菜篮子活动)组织实施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更好地服务宏观调控。(十八)加强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价格与财政、货币、投资、产业、进出口、物资储备等政策手段的协调配合,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形成政策合力,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处于合理区间。六、保障措施(二十五)兜住民生底线。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行涉及民生的价格政策特别是重大价格改革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特别是政策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可能影响,做好风险评估,完善配套措施。落实和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特别是对特困人群的救助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无;

五、办理程序:协助项目点选址,发展规划,技术指导,项目实施,检查验收,整理建档

六、办理时限: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2、节能宣传教育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1.根据国务院第六次办公会议的精神,从1991年起,国家每年举办“节能宣传周活动”。

2.《节约能源法》第八条:国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 :1、本人申请;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3、户口本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线上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提出申请,线下到窗口申请; 2.受理。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审查。审核申请信息,按照申请人属地原则协调当地司法局法制宣传机构办理; 4.通知。申请人所在地司法局向申请人发出参观法治宣传教育基地通知书。

六、办理时限: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3、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更新核实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移民﹝2008﹞113号)第一条第五款:自然减员人口核定工作由县(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自然减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复核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核准。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 :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人口更新情况报告

五、办理程序 :由乡镇负责摸底、调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核定,并报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复核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核准。

六、办理时限: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4、经济困难高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资料审核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47号):(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2)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其家庭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级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

  2.国务院《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知识问答》:一、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程序如下:1.学生凭有效证件(新生凭录取通知书,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凭学校证明)到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提交助学贷款申请表。2.首次申请贷款需本人和共同借款人携带身份证件、申请表一同到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申贷手续。3.当地县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发给学生助学贷款合同和借款回执单。4.学生领取回执单交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借款信息。5.国开行审核助学借款合同信息后,于十一月中旬统一发放全省借款资金。 社会事务办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 :1.首贷或续贷申请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五、办理程序 :1.受理:乡镇为民服务大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及理由;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2.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理。3.送达:将结果送达

六、办理时限: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5、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材料核实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安徽省教育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三条:初审公示。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应集中收集本乡镇(街道)原民办教师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分别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学校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辖区内原民办教师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见附件2 )等相关材料报县(市、区)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第十四条:审核公示。县(市、区)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要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及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学校进行不少于二周的公示。县(市、区)教龄补助认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上报设区市原民办教师教龄认定专项工作小组进行核定。第十五条:核定报批。设区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审核汇总表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汇总表报省教育、财政、人社部门批准备案。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申报材料 :1.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教龄补助申请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3.申请人承诺书。

五、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镇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将原民办教师身份和认定政策和工作流程,告知辖区内民办教师,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镇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的原始材料。

2. 受理登记。镇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

3.初审公示。镇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集中收集本镇原民办教师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镇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宗卷材料不齐全的,镇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镇认定工作小组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分别在镇、村(居委会)和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学校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镇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镇认定工作小组将辖区内原民办教师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等相关材料报县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4.审核公示。县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反馈乡镇,做好解释工作。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在县、乡镇、村(居委会)及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学校进行不少于二周的公示。县教龄补助认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上报市原民办教师教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进行核定。5.核定报批。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对上报的审核汇总表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汇总报省教育、财政、人社部门批准备案。6.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户籍迁移到本省外县的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申报,县级认定机构收到上报来的申请材料后,负责将其转往原任教地县级认定机构,原任教地接县级认定机构转来的申请材料后,对其申请材料按照程序进行初审核实、上报审核等,审核通过后,原任教地县级认定机构负责将审核通过后的材料转至户籍所在地县级认定机构按程序报市级进行核定,再报省教育、财政、人社部门批准备案。

六、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6、开具学生在读证明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1.《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2011)012号):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员负责做好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数据备份等系统安全工作,并按有关法规做好学籍信息保密工作,核查学生开具证明用途,核查学生在籍情况,为在籍在校的学生免费开具学生在读证明。2.学生实际需要。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五、办理程序 :1.受理,查询告知;2.办结。

六、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7、居民身份证申办进度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乡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申报材料:无

· 五、办理程序:登录“安徽公安便民利民e网通”或“安徽治安在线微信”公众号,直接输入公民身份号码,立即返回查询结果。

六、办理时限: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8、新生儿重名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便民利民、服务群众承诺事项。

二、承办机构:乡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申报材料 :无

· 五、办理程序 :登录“安徽公安便民利民e网通”或“安徽治安在线微信”公众号,直接输入姓名,立即返回查询结果

六、办理时限: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9、自主选择居民身份证速递直投到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关于在全省开通居民身份证速递到户服务的通知》(皖公治安〔2009〕396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正式开通居民身份证速递直投到户服务。

二、承办机构:乡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申报材料:无

· 五、办理程序 :在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在申请表上勾选“邮政速递”填写有效投递地址及联系电话即可。

六、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0、临时身份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二、承办机构:乡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申报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簿

五、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或网上提交申请,工作人员审查,对申请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受理;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网上或当场告知不符合原由。2.办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决定。3.送达:窗口自取或依申请人要求快递送达。

六、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1、无犯罪记录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二、承办机构:乡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

· 五、办理程序 :携带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到派出所窗口受理。

六、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2、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二、承办机构:乡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申报材料 :无

· 五、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或网上提交申请,工作人员审查,对申请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受理;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网上或当场告知不符合原由。2.办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决定。3.送达:窗口自取或依申请人要求快递送达。

六、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二、承办机构:乡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申报材料 :无

· 五、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派出所审核申请人申请资格及申请材料是否齐全。2、办结:出具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3、送达:向申请人及时送达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4、注销户口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二、承办机构:乡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申报材料 :无

· 五、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到派出所户籍窗口或者去安徽政务网蚌埠分厅进行申请;2、审查:户籍窗口予以调查审核;3、办结:情况属实予以办理,结果文件可以窗口领取或者邮政EMS快递送达。

六、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5、亲属关系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二、承办机构:乡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申报材料 :无

五、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通过窗口或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后,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除即办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2.办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决定。3.送达:窗口自取或依申请人要求快递送达。

六、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6、被拐儿童身份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二、承办机构:乡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申报材料 :无

· 五、办理程序 :1、受理:派出所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2、审查:派出所予以调查审核;3、办结:情况属实予以办理,打印户口本或证明;4、送达:将结果送达。

六、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7、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二、承办机构:乡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五、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到派出所窗口申请,派出所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派出所予以调查审核;2、办结:情况属实予以办理,打印户口本或证明;3、送达:将结果送达。

六、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8、非正常死亡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二、承办机构:乡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五、办理程序 :1、受理:派出所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2、办结:情况属实予以办理,打印户口本或证明

六、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9、提供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注销户口证明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凭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经批准前往台湾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承办机构:乡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五、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到派出所窗口申请,出所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2、办结。情况属实予以办理,打印证明。

六、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20、提供在国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注销户口证明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已在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确属华侨身份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二、承办机构:乡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五、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到派出所窗口申请,出所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2、办结。情况属实予以办理,打印证明。

六、办理时限: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21、提供死亡登记证明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人民政府、业务机关有关规定。

二、服务对象  

死者家属。

三、承办机构

乡镇派出所

四、申报材料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

2.国外死亡的,需要提交死亡医学证明翻译件(需加盖翻译人员所在单位公章); 3.人民法院执行死刑通知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 4.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也可凭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 5.非正常死亡的,需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受理: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办理时限

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22、居民身份证遗失补(换)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主席令第4号)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二、承办机构

乡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六、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

2、受理:派出所户籍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

3、审查:户籍窗口予以调查审核;

4、办结:情况属实予以办理

七、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证件有效期满、姓名变更换领、登记项目错误换发、其他原因,收费依据: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

证件丢失补领、证件损坏换领,收费依据: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

五、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23、居民户口簿遗失、损毁补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应当由户主本人或者户内成年人持合法有效证件及户主委托书到公安派出所申报遗失和补发

二、承办机构

乡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户口簿遗失、损毁的本地居民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遗失声明

损毁的居民户口簿

六、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

2、受理:派出所户籍人员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户籍人员予以调查审核;

4、办结:情况属实予以办理,打印户口本,并通过邮寄或线下窗口领取等形式送达。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24、户口迁移证遗失、损毁补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六条: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核实后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并在备注栏注明“丢失补发”字样。准迁证的遗失补办可参照办理

二、承办机构

乡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核实后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遗失声明、损毁的户口迁移证

六、办理程序

1.受理:对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申请,工作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受理;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

2.办结:在业务系统中进行操作,出具新户口迁移证,整理资料,按规定顺序装订,归档。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25、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二、承办机构乡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公民

四、申请条件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五、申报材料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六、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到为民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成材料受理工作 3、办结:根据决定,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予以办结,出具证照或文件批复,并通过邮寄或线下窗口进行送达。

七、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26、居住证遗失损毁补(换)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2.村级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乡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公民

四、申请条件

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在安徽政务服务网上传规定材料申请办理,或携带规定材料向派出所窗口办理;2.办结:整理资料,按规定顺序装订,归档。3.送达:根据受理的业务内容,制作证件,并送达当事人。

七、办理时限  6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27、开展“110”宣传日活动

一、办理依据:1.《安徽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建立110接处警工作宣传机制,引导和规范群众的报警、求助、投诉行为,并于每年1月10日组织开展“110宣传日”活动。2.部门开展的常态化工作,且为群众认可。

二、承办机构:乡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所有公民

四、申请条件:无

五、申报材料:无

六、服务流程:根据上级指示,及时开展相关活动

七、服务时限: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28、“六一”打拐日宣传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关于“六一儿童节”期间组织开展反拐宣传活动的通知》(皖公刑侦〔2016〕517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乡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所有公民

四、申请条件:无

五、申报材料:无

六、服务流程:根据上级指示,及时开展相关活动

七、服务时限: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29、“反电诈”宣传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关于启用新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并尽快开展相关工作的通知》(皖公刑侦〔2016〕211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乡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所有公民

四、申请条件:无

五、申报材料:无

六、服务流程:根据上级指示,及时开展相关活动

七、服务时限: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30、签发居民户口簿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  〔居民户口簿〕公民按规定申报立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二、承办机构:乡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所有公民

四、申请条件:无

五、申报材料:无

六、服务流程:无

七、服务时限: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31、公民是否同一人的协助核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二、承办机构:乡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五、服务流程:1.受理:申请人网上进行申请或向各户籍派出所窗口线下申请,派出所户籍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2.办结:情况属实予以办理,打印户口本或证明,户籍窗口予以调查审核。

六、服务时限: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32、帮助联系开锁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关于规范开锁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加强开锁行业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7〕17号):强化服务意识,严格公正执法。各级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对公民提出的帮助联系开锁服务的请求,要热情帮助,协调解决。     

 二、承办机构:乡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或网上提交申请,工作人员审查。

五、服务流程:1.受理: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或网上提交申请,工作人员审查,对申请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受理;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网上或当场告知不符合原由;2.办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决定。

六、服务时限: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电话: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33、*

34、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登记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一)经公安部门核准错号、重号的;

 (二)经公安部门批准更正出生日期的;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变更性别的。

二、承办机构:乡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时限:即办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六、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35、成年人变更姓名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第四十条 〔姓名变更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一)学龄前儿童;(二)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三)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四)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第四十一条 〔姓名变更程序〕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二)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三)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二、承办机构:乡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时限:即办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六、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36、未成年人变更姓名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第四十条〔姓名变更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一)学龄前儿童; (二)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三)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四)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第四十一条〔姓名变更程序〕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二)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三)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二、承办机构:乡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服务时限:即办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六、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37、增加曾用名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增加曾用名〕公民要求在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户籍资料中增加曾用名的,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已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登记户口,应当使用本人的佛(道)教法名,并在户口曾用名项目内登记世俗姓名。未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在登记户口时,不得使用本人的佛(道)教法名。

二、承办机构:乡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三、服务时限:即办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五、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38、假报、错报或违反户口管理规定办理的迁移、补录等户口删除后恢复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第六十条  〔删除违规户口〕因当事人假报、错报或违反户口管理规定办理的迁移、补录等户口,凭相关证明材料,经民警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作出注销处理决定。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凭注销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予以恢复户口。公安机关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应当组织民警调查核实,由违规违法登记的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按程序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删除重复户口。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不愿注销重复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履行书面告知手续后,相关人员拒不接受的,公安派出所依法作出注销处理决定,并将结果和法律依据告知当事人或其近亲属。重复户口一经注销原则上不再恢复。对暂时无法找到当事人确认的,先将户口锁定,待处理完毕再恢复正常业务办理。

二、承办机构:乡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时限:即办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六、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39、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入籍户口登记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四条〔入籍户口登记〕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应当出具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的入籍批准书等证明文件、就业单位出具的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等证件和证明材料,使用汉字书写或者译写的姓名,到就业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二、承办机构:乡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时限:即办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六、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40、港澳台华侨回国定居入户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港澳居民定居内地〕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应当由本人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第五十四条〔台湾居民定居大陆〕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当在批准定居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由本人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台湾居民定居证及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大陆居民经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后,因生活不适应等原因申请返回大陆定居的,不同于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原则上均可予以批准,按《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0〕73号)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丧失台湾居民身份申请返回大陆定居的,另行受理审批。

二、承办机构:乡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1、出境前在我省注销户籍的华侨;2、出境前非在我省注销户籍的,符合在我省定居条件的其他华侨;3、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在国内连续或累计居住满2个月,以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为准;4、有稳定生活保障。有稳定生活保障是指有一定存款等经济来源证明,或本人在国内有亲属能够帮助解决生活问题。5、在拟定居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或其他亲属拥有房屋产权的住所,或者工作单位统一安排分配给本人长期居住的住房。

五、服务流程:1.受理。2.审查。侨务工作处负责人使用指定账户登录系统审核所有材料。3.决定。4.办结。

六、服务时限: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41、更正出生日期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五条  〔出生日期更正〕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公民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经调查核实后可以更正出生日期。公民需提交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及公安机关认定能够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原始资料等证明材料,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二、承办机构:乡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公民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

五、服务流程:1.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六、服务时限: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电话: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42、性别变更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第四十三条  〔性别变更〕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时,应当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二、承办机构:乡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更正

五、服务流程:1.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六、服务时限: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43、婴儿父母双方是现役军人的出生登记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六条〔国内出生登记之二〕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新生婴儿可以在父母部队所在地或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承办机构:乡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

五、服务流程:1.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六、服务时限: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44、收养登记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一条  〔收养登记之一〕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持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向该机构集体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第二十二条  〔收养登记之二〕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公民私自收养、形成事实上的子女抚养关系,当事人可以在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抚养事实公证、并承诺承担抚养或监护责任后,再向拟落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对抚养人进行DNA采样、排除被拐卖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当事人凭上述材料和抚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被抚养人户口登记,被抚养人与当事人关系登记为“非亲属”。此类户口一律按户籍补录办理。

二、承办机构:乡镇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无子女,年满30周岁,有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五、服务流程:1.受理:审查材料是否齐全;2.审核:审查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办理条件;3.办结。

六、服务时限: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45、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申请受理初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2.《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之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民生办〔2020〕1号):补贴标准: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80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400元。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根据残疾人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3、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指具有安徽省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原有政策范围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指具有安徽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五、服务流程:个人或监护人申请→街道初审→残联审核→民政审定→财政打卡发放。

六、服务时限: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46、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

47、194、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

二、服务对象

农村留守儿童

三、承办机构

乡镇妇联

四、服务流程

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48、孤儿救助申请材料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民福函〔2011〕180号)第五条:孤儿的认定和接收:(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由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孤儿,经孤儿本人同意,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由民政部门担任孤儿监护人的,经孤儿本人同意,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三)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的,无抚养能力的,经孤儿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经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经孤儿本人同意,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四)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入住。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1.孤儿;2.申请孤儿救助

五、服务流程:1.受理: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2.办结: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六、服务时限: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49、社会弃婴救助申请材料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试行办法》(民城〔1982〕24号) 第二条:“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的人员是: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精神病人。” 第三条 :“对各类收养人员采取不同的具体工作方针: (一)对老人是以养为主,妥善安排其生活; (二)对健全儿童是养、教并重;对残缺、呆傻儿童是养、治、教相结合; (三)对精神病人是养、治结合,并且根据不同对象进行药物、文娱、劳动和教育的综合治疗。”2.《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民福函〔2011〕180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利中心,是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举办,主要为孤儿、弃婴和城镇“三无”人员提供养护、康复、医疗、教育、托管等服务,并对辖区内儿童福利保障工作提供指导、走访、技术培训、监督检查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第四条 弃婴的认定和接收:(一)弃婴(儿)是指被亲生父母遗弃,自发现之日起,60个自然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幼儿。(二)弃婴身份的确定由公安部门负责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捡拾人捡拾时间、地点、捡拾经过,公安部门接报案,查询无果的证明等。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捡拾弃婴,应履行捡拾人的义务,报案查询并出具相关证明。(三)福利中心接收弃婴,经主管民政部门同意后,应尽快办理入户手续。不得跨行政区域接收弃婴,不得以“差旅费”、“营养费”等任何方式向送弃婴入院者支付任何费用。3.《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第三十六条:弃婴(儿)入院由弃婴(儿)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提供认定儿童遗弃的报案证明、捡拾证明,公告期满,由弃婴(儿)发生地的市、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不得跨行政区域接收弃婴(儿),不得以“差旅费”、“营养费”等任何方式向送弃婴(儿)入院者支付任何费用。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1.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五、服务时限: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七、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50、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第二条:民政部负责全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五、服务流程:1、受理:申请人通过窗口或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后,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除即办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2、办结:对符合要求的,完成审核后,核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情况。

六、服务时限: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51、80岁以上高龄津贴申请材料核实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六)适时建立并逐步完善全省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重点对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建立并完善政府为低收入老人购买服务机制。2.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事项。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年满 80周岁的老年人,户籍在本乡

五、服务流程:1.受理:申请人通过窗口或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后,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除即办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2.办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决定。

六、服务时限: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52、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4年第649号)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268号)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政府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第十条: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格式,证明材料目录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3.加快推进低保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至乡镇(街道),在乡镇(街道)建立党(工)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部门等参与的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3、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

五、服务流程:1.受理:申请人通过窗口或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后,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除即办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2.办结: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六、服务时限: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53、1958年前省农业劳动模范困难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二)办理程序。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凡经省委、省政府表彰的目前健在的1958年前农业劳动模范中没有享受劳动模范待遇者

五、服务流程:1、申请:申请人向村级提交申请材料,村级向乡镇转报;2、办结:所在乡镇和街道核实身份,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六、服务时限: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54、重大传染病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金申请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加快推进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至乡镇(街道),在乡镇(街道)建立党(工)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部门等参与的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一)因艾滋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艾滋病病人;(二)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三)因艾滋病导致父母一方亡故的子女;(四)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五)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人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

五、服务流程:1、申请:申请人向乡镇提交申请材料,乡镇核实并将符合条件的材料转报县民政部门;2、受理:县级民政部门审核身份和材料;3、办结:对符合条件的,同级民政部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救助对象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通知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救助资金。

六、服务时限: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55、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2.《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一)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2.生父母与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2)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3)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生父母确因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

五、服务流程:1、申请:申请人向村级、乡镇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核实身份和材料;3、办结: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证明

六、服务时限: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56、城镇“三无”人员入住福利中心申请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民福函〔2011〕180号)第三章第六条:城镇“三无”人员的认定和接收:(一)城镇“三无”人员是指具有当地户籍的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二)城镇“三无”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入住本地福利中心。其中未成年人认定和接收参照第五条第四款规定。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城镇“三无”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五、服务流程:1.受理:申请人通过窗口或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后,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除即办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2.办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决定。

六、服务时限: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57、“四类”特困群体实施殡葬救助申请材料

核实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四、完善促进殡葬事业发展配套政策 (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需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时,对享受民政部门各类救助的城乡困难群众、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以及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基本服务收费减免政策及政府补偿办法,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面向辖区所有居民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标准及政府补偿办法,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救助保障体系。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受民政部门各类救助的城乡困难群众、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以及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

五、服务流程:1、申请:申请人向村级提交申请材料,村级对申请材料转报乡镇;2、受理:所在乡镇和街道核实身份,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3、审查: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4、办结:县级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群体实施殡葬救助。

六、服务时限: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58、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材料核实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行动计划》(皖政办〔2018〕6号),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对象范围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经评估确定为轻、中、重度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分档提高补贴标准,统筹用于照料护理支出。补贴形式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服务网络不健全的农村地区可以惠农一卡通方式支付。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享受低保的老年人,户籍在本乡

五、服务流程:1.受理:申请人通过窗口或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后,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除即办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2.办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决定。

六、服务时限: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59、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信息公布*

60、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认定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第十六条:全面落实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政策,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的,其获得低保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3、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

五、服务流程:1.受理:申请人通过窗口或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后,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除即办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2.审查:根据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3.办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决定。4.送达:窗口自取或依申请人要求快递送达。

六、服务时限: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61、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认定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第十五条:“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的,其获得低保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四、申请条件:持有我市常住户口、年龄在18周岁以上、本人无固定收入、未纳入特困供养的一、二级残疾人。

五、申报材料: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土地(山林、渔场)确权证明、收入证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六、办事流程

由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村级工作人员转报,由乡办理人员受理并入户调查该户的实际情况与申请信息是否一致,情况符合办理条件的,上报至区县民政部门,并在上报时提交该户的收入财产状况与困难状况信息,由区县民政局业务办理人员核实并做出最终决定。

七、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62、临时救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第21条,各地可按照《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探索审批权下放工作。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五、服务流程:1.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六、服务时限: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63、出具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四、申请条件: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五、申报材料: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处出具的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

2、受理:乡镇政府进行受理。

3、核查:有筛查条件的乡镇政府自行进行核查。

4、审批:县人社局进行审批;

七、服务时限: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64、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安徽省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经营服务规范(试行)》(皖民救字〔2015〕148号)第六条  农房保险由基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社区)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保险公司不得将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或组织确认为被保险人。第七条  组织农户投保时,组织单位应填写投保清单提交保险公司,并将投保清单导入核心业务系统。投保清单应包含以下信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联系方式、保险标的坐落地址(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门牌)、房屋结构类型和面积、是否属于三类人群(五保户、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保险起期、保险止期、银行账号(农户“一卡通”账户)和被保险人签字等。组织农民投保的基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社区)等单位对上述信息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对当年新增或退出的参保农户信息要做出说明并予以公示。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本保险的保险标的为乡镇内具有本地农业户籍且居住在自有房屋农户的房屋;承保房屋因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损失。

四、申请条件:农村居民

五、申报材料:户口本

六、服务流程:乡镇政府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宣传推动、承保数据采集、查勘定损以及索赔材料采集、承保理赔公示等相关工作,并协助农户进行承保登记、理赔报案等工作。

七、服务时限: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6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四、认定程序 1、高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高等教育经济困难学生

四、申请条件:家庭生活贫困的在校生取得证明后可进行申请认证

五、申报材料:1、《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需加盖村委会公章和乡镇民政部门公章方为有效);2、贫困证明中要求明文出现学生名字,并且要求与本人身份证上的名字完全一致,不能用同音字、不规范简写字代替,不能有错别字。学生名字不得涂改。 3、贫困证明中明文出现“家庭经济困难,望学校照顾”字样。

六、服务流程: 1、农村户口学生需盖齐所在村委会和乡公章后到县民政局加盖公章。2、城镇户口学生需盖齐父母(其中一位)单位公章和乡公章后到县民政局加盖公章。

七、服务时限:即办

八、收费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66、经济困难高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资料审核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47号):(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2)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其家庭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级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

  2.国务院《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知识问答》:一、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程序如下:1.学生凭有效证件(新生凭录取通知书,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凭学校证明)到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提交助学贷款申请表。2.首次申请贷款需本人和共同借款人携带身份证件、申请表一同到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申贷手续。3.当地县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发给学生助学贷款合同和借款回执单。4.学生领取回执单交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借款信息。5.国开行审核助学借款合同信息后,于十一月中旬统一发放全省借款资金。 社会事务办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 :1.首贷或续贷申请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五、办理程序 :1.受理:乡镇为民服务大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及理由;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2.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理。3.送达:将结果送达

六、办理时限: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67、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1.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五、服务时限: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七、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6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七条 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与村(居)协办员应提供以下两种方式供城乡居民任意选择其一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四、申请条件: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五、申报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1.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地所在村(社区)申请参保登记。在村委会填写参保表,选择缴费档次。

2.村协办员检查签字加盖公章并上报材料至乡。

3. 乡复审盖章、参保信息录入系统,并按时限将材料上报县居保中心。

4.县居保中心对参保信息复核比对确认,建立个人账户、材料归档备案。

5.档案材料一式两份留档(乡一份、村一份)

七、服务时限: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69、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五章  待遇支付。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1、年满60周岁;2、制度实施以来逐年缴费或累计缴费满15年;3、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五、申报材料:1、身份证;2、户口本。

六、服务流程:1、60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到户籍地所在地的村(社区)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报送乡。

2、乡镇对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报送县居保中心。

3、县居保中心对参保人员进行待遇领取资格审核审批,计算养老金领取标准,出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将支付明细表交银行进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4、参保人员也可以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办理。

七、服务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70、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六章  注销登记。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已经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已经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

五、服务流程:1.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国国籍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证件[出国(境)定居证明、户籍变更证明、参保信息证明]到村(居)委会或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登记表》。

2.参保缴费人员或已享受待遇人员死亡的,均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与死者之间的关系,村(居)委会签署意见,经办人签字盖章(公章),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中国(农商、邮储)银行卡复印件一份;死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注销证明或火化证明(含火化发票)原件各一份(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然后由申请人填写《注销登记表》。

3.参保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或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登记表》。

六、服务时限: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71、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符合就业就政策法规的自然人,法人。

五、申报材料:无

六、服务流程:1、受理:受理网上就业政策咨询;2、审查:答复网上就业政策咨询;3、办结。

七、服务时限: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72、《就业创业证》申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六十一条:……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2.《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第一条: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第二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3.《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一)发放的申请条件: 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均可办理。

(二)补发的申请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遗失《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

五、申报材料:1、身份证;2、学历证书。

六、服务流程:

1、初审。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初审,经所在社区张榜公示7日内无异议后,在《登记证申领审批表》相关栏目中登记相关内容,同时录入全市公共就业管理系统,对符合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全市公共就业管理系统中标注,送乡劳动保障服务站复核;

2、复审。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后,在全市公共就业管理系统中完成审核,并汇总上报县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3、审定。县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完成复审认定,对审核合格的打印《登记证》。

4、发放。县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就业创业证》返回给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并由领证者签名。

七、服务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7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3.《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二)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3.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5.大龄就业困难人员;6.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7.零就业的家庭成员;8.其他人员。

四、申请条件:符合就业援助政策的个人或家庭

五、申报材料:身份证、户口本、一卡通存折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

六、服务流程: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由本人向提出申请,经核实并张榜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由乡镇审核后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页签章注明。

七、服务时限: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74、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七条:……(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一、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就业困难人员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形式的灵活就业(即劳动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劳动关系不固定的就业形式)、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报享受社保补贴。

五、申报材料:社保卡、就业创业登记证,根据不同类别对应提供“零就业家庭”证明、《残疾人证》、《低保证》及低保领取记录、征地(征林)证明或能证明需要就业援助的材料。

六、服务流程: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须携带相关材料到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管理中心进行申报;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在花名册和汇总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一并汇总后报县人社、财政部门核定;县人社、财政部门核定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管理中心,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管理中心将就业困难人员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拨付到指定银行的个人银行卡或金融社保卡。

七、服务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75、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四、申请条件:(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申报材料: 1、本人申请2、劳动合同3、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1、提出申请: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由本校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组成。劳动人事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校工会,受理日常申诉。

2、组织调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收到并受理调解申请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可以聘请调解员参加调解工作。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较强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我校在职职工担任。

3、达成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七、服务时限: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76、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地方人民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准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二(一)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的程序为,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农民

四、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五、申报材料: 征地合同、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的程序为,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七、服务时限: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77、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78、协助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79、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导则〉的通知》(建村〔2015〕170号)第十条:危房改造户的确定应遵循以下程序:1.开展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宣传,将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发放到户,明白卡的内容包括补助对象条件、补助标准、申请程序、资金发放等环节的有关规定;2.符合条件的农户申请;3.村委会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对申请农户进行评议;4.评议结果在村委会公示栏及村民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5.乡镇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危房改造户进行逐一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6.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各乡镇报送的危房改造户资料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提出审批意见,并公示;7.经县级审批的危房改造户,由村委会在村公示栏进行公布;8.各乡镇根据审批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名单,组织与各户签订实施改造协议书,明确改造内容、要求、补助资金、完成时限等。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公民

四、服务条件:1.开展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宣传,将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发放到户,明白卡的内容包括补助对象条件、补助标准、申请程序、资金发放等环节的有关规定;2.符合条件的农户申请;

五、服务流程:1.开展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宣传,将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发放到户,明白卡的内容包括补助对象条件、补助标准、申请程序、资金发放等环节的有关规定;2.符合条件的农户申请;3.村委会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对申请农户进行评议;4.评议结果在村委会公示栏及村民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5.乡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危房改造户进行逐一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6.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各乡报送的危房改造户资料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提出审批意见,并公示;7.经县级审批的危房改造户,由村委会在村公示栏进行公布;8.各乡镇根据审批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名单,组织与各户签订实施改造协议书,明确改造内容、要求、补助资金、完成时限等。

六、办理时限: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80、城镇家庭住房救助申请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四十条:城乡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公民

四、申请条件:城乡户籍居民;

五、申报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四十条:城乡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七、服务时限:即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81、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补助认定材料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省农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为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5号):现为安徽省户籍,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96年12月6日《关于对乡乡农技推广机构“三定”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省政府电话传真298号)之前,曾经受聘在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兽医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老兽医,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补助标准按工龄计算,每个工龄每月补助20元。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离开兽医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老兽医,达到60周岁的。

四、申请条件:离开兽医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老兽医,达到60周岁的。

五、申报材料:1、村委会证明;2、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省农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为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5号):现为安徽省户籍,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96年12月6日《关于对乡乡农技推广机构“三定”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省政府电话传真298号)之前,曾经受聘在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兽医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老兽医,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补助标准按工龄计算,每个工龄每月补助20元。

七、服务时限:即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82、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认定材料转报和补助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1.《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6号):为妥善解决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老有所养问题,对我省农民身份曾受聘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过的农业(包括种植业、渔业)技术推广人员发放工龄补助。现为安徽省户籍、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9号)出台之前,曾经受聘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结构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岗位后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老农民技术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补助标准按工龄计算,每一年工龄每月补助20元。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调整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农办〔2018〕146号):在现有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月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即每一年工龄补助每月增加6元,从20元/月提高到26元/月。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农村老农民技术员

四、申请条件:农村老农民技术员

五、申报材料:1、村委会证明;2、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曾经受聘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结构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岗位后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老农民技术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补助标准按工龄计算,每一年工龄每月补助20元。

2.在现有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月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即每一年工龄补助每月增加6元,从20元/月提高到26元/月。

七、服务时限: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83、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补助认定材料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省农委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关于为农村老拖拉机手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7号):现为安徽省户籍、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出台之前,曾经受聘在基层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拖拉机手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老拖拉机手,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补助标准按工龄计算,每个工龄每月补助20元。《省农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调整农村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农办〔2018〕147号):在现有农村老拖拉机手工龄月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即每个工龄补助每月增加6元,从20元/月提高到26元/月。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农村老拖拉机手

四、申请条件:农村老拖拉机手

五、申报材料:1、村委会证明;2、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曾经受聘在基层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拖拉机手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老拖拉机手,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补助标准按工龄计算,每个工龄每月补助20元。现有农村老拖拉机手工龄月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即每个工龄补助每月增加6元,从20元/月提高到26元/月。

七、服务时限: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84、农机安全宣传教育

85、调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加大对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力度。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公民

四、服务时限:即办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六、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8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融资担保)合同备案*

87、水旱灾害防御抽排水应急救援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抗旱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68号):强化抗旱物资储备。干旱灾害频繁地区要根据灾害特点、规律和分布情况,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以满足抗旱工作的需要。要加强抗旱物资储备、使用和调拨的管理,优化储备方案,不断提高应急抗旱能力。2.《安徽省省级流动排灌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省防指﹝2011﹞19号):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委托省机电排灌总站(以下简称省排灌总站)储备省级流动排灌机械设备。省级流动排灌机械设备由省防指统一调度,省排灌总站负责具体落实。省排灌总站负责流动排灌机械设备的正常检测、维修、保养等,保障机械设备正常运行。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排灌机械设备台账,制定排灌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完善入库、出库手续。要建立机械设备调运和使用档案。当有关地区发生严重涝情、旱情,当地固定泵站、流动机械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县(市、区)防指向所在市防指书面申请,市防指提出意见后转报省防指。市防指或省直有关单位需要支持的,向省防指提出书面申请。省防指接到申请后予以答复,如同意,立即通知省排灌总站具体落实。 省排灌总站接到省防指的通知后,应立即与申请单位联系,了解现场条件,合理配备流动设备并尽快将设备运输到现场。当申请地排涝或抗旱任务完成后,申请单位负责机械设备回收工作,并在两个星期内归还到省排灌总站仓库。申请单位在使用、运输过程中,因人为因素造成机械设备损坏的,由省排灌总站按机械设备原价予以追偿。3.《省水利厅管理的省级防汛物资调用办法》的通知(皖水灾防函﹝2020﹞199号)省水利厅管理的省级防汛物资(以下简称“省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省直管防洪抗旱工程的防汛抢险。当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市、县防汛物资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经请示省防指同意后可调用省级防汛物资。

省水利厅接到省防指物资调拨通知后,应迅速向代储单位下达命令,省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处承担具体工作任务,调令由承办人起草,处室负责人审核,厅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签发。省水利厅直属工管单位管理的工程因险情处理需要防汛物资的,由厅直工程管理单位向省水利厅提出申请,省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处提出具体调拨意见,厅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若情况紧急,也可先用传真或电话报批,后补办手续。申请的内容包括调用物资品名、用途、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

省级防汛物资代储单位接到省水利厅的调令后,应立即与调用单位联系确定物资调拨方式,并及时向省水利厅报送调拨情况。省级防汛物资的调拨运输应选择安全、快捷的运输方式。

申请调用省级防汛物资的单位,要做好防汛物资的运输与接收工作,并开具收货凭证。

调用省级防汛物资所发生的装卸、运输等相关费用(不含物资本身费用),由申请调用单位负责结算。

已消耗的省级防汛物资,属省防指下达通知的,由省防办按程序核销。厅直工程管理单位申请调用的,由调用物资的代储单位向省水利厅提出核销申请,省水利厅报省防指、省财政厅批准核销。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五、申报材料:当有关地区发生严重涝情、旱情,当地固定泵站、流动机械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县(市、区)防指向所在市防指书面申请。

六、服务流程: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1)国家防总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总成员参加。视情启动国务院批准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做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总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七、服务时限: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88、水利技术成果转移推广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1.《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要着力提高水利科技创新能力,力争在水利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核心技术上实现新突破,加快水利科技成果推广转化。2.党的十八大报告: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3.《关于安徽省机电排灌总站主要职责的通知》(皖水人 ﹝2010﹞268号):组织开展机电排灌站科技交流、科技推广应用及工程技术咨询等工作。4.《关于批准安徽省林业高科技开发中心等3个单位为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通知》(科区域﹝2012﹞60号):要以促进科技成果落户我省为主要服务内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及时总结发展模式,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速度和效率。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申请人

四、服务条件:《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中规定的政府验收的条件已具备,有关鉴定、检测、审计工作已完成。

五、服务流程:第一步:受理。安徽省水利厅窗口工作人员依法对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进行完整性、规范性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并出具书面理由。 第二步:承办。窗口将申报材料送省水利厅办公室登记,交水利工程建设处承办。水利工程建设处组织进行现场勘查和专家评审等。 第三步:决定。水利工程建设处办文,报厅分管领导审(核)批。 第四步:办结。同意的,作出验收决定;不同意的,出具《不予同意通知书》。经窗口送达申请人。服务完毕后,水利工程建设处工作人员将服务对象提供的申报材料、办结文件及相关附件,集中装订成卷,并确认签字加盖公章后归档。

六、服务时限: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89、图书馆免费开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1.《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全面推动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在推进免费开放的过程中,建立与其职能任务相适应的基本文化服务内容和方式,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提升服务能力。

2.《省文化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皖文财〔2011〕27号):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图书馆(含少年儿童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含乡镇综合文化站、街道文化站)、各级美术馆向公众免费开放。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公民

四、服务条件:有使用公共文化设施需求的公民

五、服务流程:按时开放公共文化场馆,并提供相关设施

六、服务时限:依据开放时间要求,公告开放时间,按公告时间开放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90、图书馆文献借阅和咨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2.《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公共图书馆的基本服务是保障和满足公众的基本文化需求的服务,包括为读者免费提供多语种、多种载体的文献的借阅服务和一般性的咨询服务,组织各类读者活动以及其他公益性服务。

二、承办机构乡镇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公民

四、申请条件

文献借阅:凭身份证进馆阅读,图书外借需提供有效读者证。

五、办理程序

1.进入阅览室出示身份证或借阅证进行图书阅读;

2.若需外借图书,将借阅证与图书放置在自助借还机上或交由前台工作人员完成借阅。

3.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网络留言、电话咨询、实时当场咨询3种途径获得咨询服务。

六、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借阅证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91、图书馆办证(补证)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1.《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公共图书馆应分别根据有效持证读者和服务人口的总数,计算已外借文献量(册)占有效持证读者总数和服务人口总数的比例,以反映流通馆藏对有效持证读者的服务使用情况。2.《安徽省图书馆办证指南》第五条:读者证遗失或损坏,持本人身份证和押金收据办理补证手续。第六条:读者须还清所借书刊及相关费用,凭读者证、本人身份证、押金收据办理退证手续。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公民

四、服务条件:有使用公共文化设施需求的公民

五、服务流程:按时开放公共文化场馆,并提供相关设施

六、服务时限:依据开放时间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92、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1.《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全面推动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在推进免费开放的过程中,建立与其职能任务相适应的基本文化服务内容和方式,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提升服务能力。

2.《省文化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皖文财〔2011〕27号):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图书馆(含少年儿童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含乡镇综合文化站、街道文化站)、各级美术馆向公众免费开放。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公民

四、服务条件:有使用公共文化设施需求的公民

五、服务流程:按时开放公共文化场馆,并提供相关设施

六、服务时限:依据开放时间要求,公告开放时间,按公告时间开放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93、文化馆(站)群众文化创作、活动辅导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第三条第二款: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时政法制科普教育、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公益性展览展示、培训基层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指导群众文艺作品创作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公民

四、服务条件:有使用公共文化设施需求的公民

五、服务流程:按时开放公共文化场馆,并提供相关设施

六、服务时限:依据开放时间要求,公告开放时间,按公告时间开放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94、计生家庭奖励扶助资格审核、公示。系统录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1.《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2.《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第一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四、服务条件: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五、申报材料:《摸底表》、《申报表》、评议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育证明、家庭困难证明、银行卡复印件、特别扶助对象病历、大学录取通知书、特扶证明、低保证、残疾证、失业证、子女死亡证明

六、服务流程:1.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卫健委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代理发放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当年扶助对象花名册,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七、服务时限: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95、卫生健康宣传品免费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1.《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强调,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强化家庭和高危个体健康生活方式指导及干预,开展健康体重、健康口腔、健康骨骼等专项行动,到2030年基本实现以县(市、区)为单位全覆盖。开发推广促进健康生活的适宜技术和用品。2.《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关于“健康知识普及行动”中明确要求,科学普及健康知识,提升健康素养,有助于提高居民自我健康管理能力和健康水平。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4.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4号令《国家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一条:计划生育宣传品内部出版物制作单位,要负责宣传品的创意、设计、审稿、印制等工作,确保宣传质量。第五章第二十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要保证制作、发放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经费,确保计划生育宣传品进村入户。

5.《关于印发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事字〔1995〕第36号):安徽省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主要职责是: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普及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编辑、制作、发行计划生育宣传材料。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公民

四、申请条件:无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六、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96、开展慢性病与营养监测服务

一、办理依据:《关于印发中国居民慢性病与营养监测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4〕814号):在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宿州市埇桥区、灵璧县,滁州市天长市,亳州市蒙城县,阜阳市颍州区、颍上县,六安市金寨县,蚌埠市龙子湖区、固镇县,淮南市潘集区、寿县,合肥市瑶海区、肥东县、巢湖市,安庆市望江县、怀宁县、宿松县,铜陵市铜官区、枞阳县,马鞍山市雨山区、当涂县,芜湖市镜湖区、鸠江区,宣城市泾县,池州市石台县,黄山市黄山区16个市的27个县(市、区)开展慢性病与营养监测。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公民

四、申请条件:无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六、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97、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指导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关于印发〈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 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中疾控社发〔2013〕227号):通过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营造健康生活方式支持性环境,普及健康生活方式相关知识,提供健康生活方式行为指导,培养民众健康意识和健康行为能力,最终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公民

四、申请条件:凭国卫办文件开展慢性病与营养监测。

五、服务流程:拟定计划关于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拟定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需求计划方案;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七、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98、开展地方病与血吸虫及寄生虫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2.《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血防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血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血防意识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血防知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血防区的中、小学校开展血防健康教育、普及血防基本知识,配合血防专业机构开展师生血吸虫病查治工作。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公民

四、申请条件:皖卫宣传〔2015〕28号

五、服务流程:根据需要与安排,主动对地方病与血吸虫及寄生虫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培训,推广先进技术,杜绝血吸虫及寄生虫病发生与传播。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七、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99、健康教育与促进健康行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1.《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明确要求开展十五类专项行动。

2.《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4-2020年)》明确要求开展健康教育与促进健康行动服务。

3.国家卫健委《关于做好2020年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的通知》要求:开展健康教育公益广告的开发与播放,健康巡讲专家遴选,并组织健康巡讲活动,健康促进县(区)创建,健康促进医院创建,继续开展健康素养、烟草流行以及中医素养监测,通过12320热线开展戒烟干预服务,开展重点疾病和重点领域健康教育等多项服务工作,提高我省居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公民

四、申请条件:无

五、服务流程:根据上级指示,及时开展相关活动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七、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00、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提供医学意见;(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九条: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医师在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第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第十五条:实行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和职责范围,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并做好以下工作:(一)为孕育健康后代提供医学指导、医学咨询和自我保健知识;(二)建立孕产妇保健档案;(三)对高危孕妇实行重点监护;(四)定期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哺乳,提供避孕咨询。第二十三条:母乳喂养是婴儿的权利和母亲应尽的义务。全社会都要关心和支持母乳喂养,提高母乳喂养率。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推行和支持母乳喂养,为母乳喂养提供服务。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公民

四、申请条件:村委会证明

五、服务流程:乡卫生院筛选名单。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七、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01、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免费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1.原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0号令《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草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拟定计划关于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拟定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需求计划方案;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和对下一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2.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对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的批复》(皖编字〔1991〕072号):主要职能负责全省避孕药具的计划、供销、储运、发放网络等管理工作,以及宣传指导和效果调查评估工作。

3.2019年5月原安徽省计划生育药具站更名为安徽省卫生健康药具管理中心,原职责不变。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公民

四、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五、服务流程: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七、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02、中老年人健康教育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卫宣传发〔2014〕15号《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4-2020年)》和《安徽省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5-2020年)》:健康素养是指个人获取和理解基本健康信息和服务,并运用这些信息和服务作出正确决策,以维护和促进自身健康的能力。健康素养不仅是衡量卫生计生工作和人民群众健康素质的重要指标,也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综合反映。世界卫生组织倡导各国大力开展健康素养促进工作,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提供保障。我国健康素养从基本健康知识和理念、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基本技能三个维度提出居民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从2008年起,在全国开展健康素养监测,逐步建立起连续、稳定的健康素养监测系统。根据2012年监测结果,我国居民基本健康素养水平为8.80%,还处于较低水平。实施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倡导树立科学健康观,促进健康公平,营造健康文化,对于推进卫生计生事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2.《关于审定安徽省马鞍山老年医疗保健研究所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皖编字(1991)第169号):调查老年病发病情况,做好防治老年常见病的基础研究,研究、探索长寿、抗衰老的途径和办法,办好“益寿文摘”报,为老同志健康咨询服务,普及益寿知识。

二、承办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三、服务对象辖区内居民

四、办理地点乡镇人民政府

五、办理时限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七、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03、提供老年人权益保障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九号)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加强老龄工作者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老年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老年人,服务提供方式为依申请。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或到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大厅,1.受理:提交申请,邮寄权益保障材料书面。收到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若材料不齐全,告知申请人重新准备材料申请。若不符合办理条件,告知其不予受理原因,并退还材料。(2个工作日)2.审查:对照审查标准严格审查有关申请,在规定时间及时作出审查决定,针对不符合条件的办件,作出审查不予通过的决定;针对符合条件的办件,作出审查通过的决定。(10个工作日)

3.办结: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办结并上报县民政局。

六、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申报材料  权益保障书面材料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04、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含手术并发症)资格审核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公民

四、申请条件

一、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三、本人申请村级审核通过,符合上报条件的。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或到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大厅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

2、受理:核实申请材料

3、办结:对符合要求的办结

六、办理时限

12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申报材料

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本人近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死亡证明、残疾证、并发症鉴定结论(意见)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05、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核实转报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对象的资格确认,按照本人申报、失能评估、审批确认、建立档案、年度审查的程序进行,每季度或半年集中组织一次。

二、资格确认。

(一)本人申报。申报对象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村(居)计划生育干部协助,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子女死亡证明或残疾证、身份证、户口本等),经村(居)委会评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报送县级计生行政部门。(二)失能评估。失能评估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民政部门进行研究,组织由民政、计生、社区负责人组成的评估小组或委托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民政部发布的《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入户对申请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在《申报表》上填写身体评估情况、认定失能等级,并由评估人员签字确认。(三)审批确认。对拟符合条件的对象,在申请人所在村组(社区)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审批确认,纳入护理补贴发放范围。对未通过审批的申报人员,须入户告知其本人或亲属,并做好解释工作。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申请人。

四、服务条件:1.按政策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且该女子发生死亡或三级以上残疾;2.年满60周岁且具有本省户籍;3.经鉴定为重度失能、中度失能或轻度失能。

五、申报材料:申报表、身份证、户口本、一卡通账号

六、服务流程:

申请人到乡镇人民政府填写基础表单后,上传电子或纸质材料扫描件1份,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进行办理,不符合条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材料,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领取或者邮寄给申请人,从而实现全程网办。

七、服务时限:即办。

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06、计划生育临床医疗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症、掌握适应症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计划生育困难再生育家庭

四、申请条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申请再生育的

五、申报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1.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受理;2.办理。对象情况一经确认,即对其提供相关服务或补助。

七、服务时限: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07、预防接种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二、承办机构

乡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四、办理地点

县卫生健康委指定地点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08、退出村医身份、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核实转报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认真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卫基层〔2015〕17号):一、补助对象现为安徽省农业户籍(含原属农业户籍,因地域划转、征地拆迁或购买城镇户口的),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2009年底前进入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卫生室)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村卫生室(含村改居的原村卫生室),从事村医工作累计超过3年(含3年),2014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村医岗位或在岗已年满6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从到龄(年满60周岁)且退出的次月起发放补助(不满60周岁退出的村医,从到龄的次月起发放补助;年满60周岁退出的村医,从退出的次月起发放补助)。因刑事犯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辞退、开除的,不享受此项补助。四、认定办法:坚持以县(市、区)为主,按照尊重历史、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认定工作,确保认定信息准确无误。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的认定程序:1.个人向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2.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初审结果在乡镇、村医院工作的村卫生室公示不少于2周。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审核。3.县(市、区)退出村医生活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再次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4.县级审核结果在村医院工作的乡镇以及村卫生室再公示不少于2周。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及依据。5.县(市、区)退出村医生活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县、乡两级审核公示均无异议的人员,核定发放补助名单;并经设区的市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小组汇总,将发放名单报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村医

四、申请条件

1、现为安徽省农业户籍(含原属农业户籍,因地域划转、征地拆迁或购买城镇户口的)。2、具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从医资质或发放的相应证件。3、2009年底前进入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卫生室)或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村卫生室(含村改居的原村卫生室),从事村医工作累计超过3年(含3年),2014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村医岗位或在岗已年满60周岁4、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五、办理程序

1、摸排登记。2、个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申请。3、乡级初审公示。4、初审结果转报

六、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申报材料

退出村医生活补助身份及工作年限认定申请表、村医身份工作年限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09、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资格申办与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公民

四、申请条件

受理各村(社区)上报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申报表及申报档案。

五、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备齐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者直接向村级(社区)提出申请,

2.乡镇收到村级上报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形成花名册及个人档案上报县卫健委;

3.县卫健委部门对乡镇上报的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形成花名册,报县区财政局打卡发放。

六、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申报材料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申请审核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休证

申请人银行卡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10、生育登记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应当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并于生育后45日内办理生育登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和生育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处报告。生殖保健服务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二、承办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  

   公众

四、办理地点

   乡镇人民政府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办理时限

     无

七、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11、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紧急慰藉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11.实施紧急慰藉。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由省人口基金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紧急抚慰金。独生子女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成员伤残或死亡的,给予紧急救助。

二、承办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

失独家庭

四、申请条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11.实施紧急慰藉。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后当年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由省人口基金一次性发放紧急慰藉金。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办理或到乡镇卫生院现场办理,并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

1、受理:将村上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对村级上报的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进行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

3、办结:对符合要求的,上报县卫健委,待审批流程完成后由县直接打卡发放。

六、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申报材料

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一卡通

独生子女死亡证明

子女死亡三级证明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1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优先批准服现役优待政策咨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413号)第三十六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符合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2.《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九条: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

3.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事项。

二、承办机构

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

四、申请条件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

五、办理程序

1.咨询:公民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咨询相关政策;

2.解答:由市优抚部门及时解答;

3.发布:重要政策出台后,相关政策内容及解读材料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市民政局网站等平台及时发布

六、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申报材料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13、重点优抚对象政策咨询服务

一、办理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413 号,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享受抚恤优待。第十四条:对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第二十一条: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第三十四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和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四、申请条件:

(一)死亡抚恤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低于当地人均收入的;

2.子女未满十八周岁,或虽满十八周岁因读书或伤残无生活来源的;

3.弟妹未满十八周岁,且是军人生前供养的。

(二)伤残抚恤

1. 现役军人致残;

2. 退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

3.退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

4. 退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治疗,或生活需人护理的;

5. 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到外地安装假肢,或因伤口复发需到外地治疗,退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

6. 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7. 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

8. 因病死亡的革命伤残军人,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

9. 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金(保健金)和护理费。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

10. 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其伤残抚恤证由民政部门注销。退役革命伤残军人死亡按照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对待的。

(三)优待

1.义务兵入伍前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应继续保留(提干或转为志愿兵的除外),并扣除本人按家庭人口和承包土地分派的劳动积累工和农村义务工。

2.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以及生活有困难的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由其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按不低于上年本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二分之一和三分之二发给优待金。

3.对因病、伤残或年满60周岁的农村优抚对象不能承担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应予减免。孤老优抚对象应享受五保待遇。

4.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失去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可适当减免村提留。

五、申报材料: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1.根据《安徽省抚恤优待金实施办法》建立统一的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测算准确当年优待金标准;

2.依据县人武部提供的新兵花名册通过乡进行核实;

3.核实无误后,每年“八一”前由民政局会同财政局联合发文,并由县财政局直接拨款到乡财政所;

4.由现役军人服务户口所在地乡、财政所兑现家庭优待金。

七、服务时限: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14、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申请材料核实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5日民政部令第40号公布,2020年4月10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修订)第七条第一款: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为集中供养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五、申报材料:书面申请书

六、服务流程:1、申请: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办结:乡镇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七、服务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15、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申请材料核实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部分复退军人短期疗养工作的通知》(皖民优函〔2011〕113号)

一、入院疗养对象。疗养对象为全省范围内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无重大疾病、传染病和生活不能自理、心理健康的五至十级残疾军人、年老体弱复员军人。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优抚对象

四、申请条件:需短期疗养的优抚对象

五、申报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申请书

服务流程:1.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向乡镇提出申请。

2.乡接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并将材料报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

七、服务时限: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16、义务兵家庭和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申请材料核实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和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四、申请条件:(一)死亡抚恤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低于当地人均收入的;

2.子女未满十八周岁,或虽满十八周岁因读书或伤残无生活来源的;

3.弟妹未满十八周岁,且是军人生前供养的。

(二)伤残抚恤

1. 现役军人致残;

2. 退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

3.退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

4. 退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治疗,或生活需人护理的;

5. 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到外地安装假肢,或因伤口复发需到外地治疗,退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

6. 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7. 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

8. 因病死亡的革命伤残军人,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

9. 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金(保健金)和护理费。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

10. 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其伤残抚恤证由民政部门注销。退役革命伤残军人死亡按照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对待的。

(三)优待

1.义务兵入伍前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应继续保留(提干或转为志愿兵的除外),并扣除本人按家庭人口和承包土地分派的劳动积累工和农村义务工。

2.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以及生活有困难的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由其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按不低于上年本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二分之一和三分之二发给优待金。

3.对因病、伤残或年满60周岁的农村优抚对象不能承担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应予减免。孤老优抚对象应享受五保待遇。

4.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失去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可适当减免村提留。

五、申报材料: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1.根据《安徽省抚恤优待金实施办法》建立统一的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测算准确当年优待金标准;

2.依据县人武部提供的花名册通过乡进行核实;

3.由现役军人服务户口所在地乡兑现家庭优待金。

七、服务时限: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17、重点优抚对象困难临时性救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第十一条: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因各种原因突然遭遇严重生活困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性或一次性生活救助。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

四、申请条件:(一)死亡抚恤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低于当地人均收入的;

2.子女未满十八周岁,或虽满十八周岁因读书或伤残无生活来源的;

3.弟妹未满十八周岁,且是军人生前供养的。

(二)伤残抚恤

1. 现役军人致残;

2. 退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

3.退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

4. 退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治疗,或生活需人护理的;

5. 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到外地安装假肢,或因伤口复发需到外地治疗,退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

6. 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7. 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

8. 因病死亡的革命伤残军人,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

9. 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金(保健金)和护理费。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

10. 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其伤残抚恤证由民政部门注销。退役革命伤残军人死亡按照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对待的。

(三)优待

1.义务兵入伍前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应继续保留(提干或转为志愿兵的除外),并扣除本人按家庭人口和承包土地分派的劳动积累工和农村义务工。

2.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以及生活有困难的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由其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按不低于上年本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二分之一和三分之二发给优待金。

3.对因病、伤残或年满60周岁的农村优抚对象不能承担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应予减免。孤老优抚对象应享受五保待遇。

4.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失去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可适当减免村提留。

五、申报材料: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1.根据《安徽省抚恤优待金实施办法》建立统一的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测算准确当年优待金标准;

2.依据县人武部提供的花名册通过乡(镇)进行核实;

3.由现役军人服务户口所在地乡(镇)兑现家庭优待金。

七、服务时限: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18、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申请材料核实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六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已在全国优抚系统审批通过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五、申报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残疾证

六、服务流程:1、申请:申请人向乡镇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核实材料

3、办结:对符合要求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七、服务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19、四级以上残疾军人、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一、办理依据: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放。2.根据2019年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对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自移交安置第二年1月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放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

二、  申报条件:

四级以上残疾军人、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

三、申请材料

残疾军人证,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核实

四、流程:

1. 受理:退役军人局接收乡镇报送的四级以上残疾军人花名册信息;

2. 审查:退役军人局审查四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名单信息;

3. 办结:退役军人局审查无误后依据上级下发的护理费标准,通过财政惠农一卡通系统打卡发放四级以上残疾军人、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

五、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无收费

七、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20、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申请材料核实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和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四、申请条件:(一)死亡抚恤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低于当地人均收入的;

2.子女未满十八周岁,或虽满十八周岁因读书或伤残无生活来源的;

3.弟妹未满十八周岁,且是军人生前供养的。

(二)伤残抚恤

1. 现役军人致残;

2. 退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

3.退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

4. 退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治疗,或生活需人护理的;

5. 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到外地安装假肢,或因伤口复发需到外地治疗,退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

6. 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7. 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

8. 因病死亡的革命伤残军人,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

9. 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金(保健金)和护理费。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

10. 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其伤残抚恤证由民政部门注销。退役革命伤残军人死亡按照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对待的。

(三)优待

1.义务兵入伍前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应继续保留(提干或转为志愿兵的除外),并扣除本人按家庭人口和承包土地分派的劳动积累工和农村义务工。

2.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以及生活有困难的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由其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按不低于上年本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二分之一和三分之二发给优待金。

3.对因病、伤残或年满60周岁的农村优抚对象不能承担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应予减免。孤老优抚对象应享受五保待遇。

4.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失去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可适当减免村提留。

五、申报材料: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1.根据《安徽省抚恤优待金实施办法》建立统一的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测算准确当年优待金标准;

2.依据县人武部提供的新兵花名册通过乡进行核实;

3.核实无误后,每年“八一”前由民政局会同财政局联合发文,并由县财政局直接拨款到乡财政所;

4.由现役军人服务户口所在地乡、财政所兑现家庭优待金。

七、服务时限: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2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秘〔2020〕98号):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八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四、申请条件: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八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五、申报材料: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1、受理:核实乡镇转报的材料

2、办结:对符合要求的,完成审核后,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生活补助。

七、服务时限: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22、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退伍军人

四、申请条件:在乡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自退出现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本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

五、服务流程:1.申请人向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并审核申请人档案材料;

3.对符合条件,且生活确实困难的,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六、服务时限:2 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2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四、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于由县级或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审批机关需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就诊病历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村级证明

《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

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

五、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2.退伍证3.军队医院证明

六、服务流程:1、受理:核实村居委会转报的材料

2、办结: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后,填写《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并以正式文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

七、服务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24、部分年满60周岁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五、申报材料:个人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

六、服务流程:申请人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并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给付

七、服务时限:2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25、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入伍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

五、申报材料:1.退伍证2.审核表3.书面申请

六、服务流程:1、受理:申请人向村级提交申请材料,村级初步核实,并将核实后的材料转报乡镇

2、审查:审查并核实村级上报的材料

3、办结:对符合要求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七、服务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26、建国前入党的部分老党员生活补贴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一、办理依据:《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秘〔2020〕98号):七、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调整,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提至每人每年9840元(每人每月8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9120元(每人每月7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8160元(每人每月6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党员,每人每年600元(每人每月5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

五、申报材料:无

六、服务流程:1、申请:申请人向乡提交申请信息。2、受理:所在乡镇和街道核实身份。3、办结: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七、服务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27、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一、办理依据:《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民优字〔2017〕174号):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中央财政承担60%,即30元;余下的20元,省级财政承担60%,即每人每月12元,市、县财政承担40%,即每人每月8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660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9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62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80元。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四、申请条件:全国优抚系统内经过审批通过的参战参试人员

五、服务流程:1、受理:申请人备齐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户籍所在乡网上提交电子材料。2、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必须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及理由;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3、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办结,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告知申请人。4、办结:在规定时限内按季及时发放。

六、服务时限: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128、开展“6•16”全省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14〕7号)将每年的6月16日确定为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

3.《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公民

四、申请条件:无

五、申报材料:无

六、服务流程:无

七、服务时限:无

八、收费标准:无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29、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二十五)加强宣传和科普教育。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相关课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发挥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各类媒体的作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各类宣传科普活动,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素养,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有相关需求的辖区内公民

五、申报材料:无

六、服务流程:1、明确宣传主题,制定宣传方案,开展食品安全宣传科普活动,联合市场管理所定期对超市、农家乐、食堂进行抽检。2、对活动开展的情况以及活动达到的效果作出总结。3、将活动以图文的方式制成档案归档保存。

七、服务时限: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30、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2.《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江淮行”活动方案的通知》(皖质办函〔2016〕143号):(一)特种设备知识“三进”活动。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有相关需求的辖区内公民

五、申报材料:无

六、服务流程:1、明确宣传主题,制定宣传方案,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讲座。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应急演练。2、对活动开展的情况以及活动达到的效果作出总结。3、将活动以图文的方式制成档案归档保存。

七、服务时限: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31、市场监管科技周宣传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强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宣〔2016〕42号),要求大力加强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全民文明安全素质。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有相关需求的辖区内公民

五、申报材料:无

六、服务流程:1、明确宣传主题,制定宣传方案,通过拉横幅、发传单、广播开展市场监管科技周宣传、联合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讲座。2、对活动开展的情况以及活动达到的效果作出总结。3、将活动以图文的方式制成档案归档保存。

七、服务时限: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32、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开展好相关宣传活动。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有相关需求的辖区内公民

五、服务流程:一、明确宣传主题,制定宣传方案,通过拉横幅、开展知识产权讲座、发放宣传单页的形式进行宣传。二、对活动开展的情况以及活动达到的效果作出总结。三、将活动以图文的方式制成档案归档保存。

六、服务时限: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33、知识产权有关知识宣传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皖政〔2016〕64号):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型教育,加强知识产权公益宣传和咨询服务,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使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理念深入人心,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公民

四、申请条件:无

五、申报材料:无

六、服务流程:无

七、服务时限:无

八、收费标准:无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34、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服务市场监管执法的意见》(国市监网监〔2019〕46号):二、工作任务(一)统一热线号码,实现一号对外。整合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知识产权等投诉举报热线电话,即将12315、12365、12331、12358、12330等统一整合为12315热线,以12315一个号码对外提供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厅〔2018〕105号)省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主要职责:拟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开展市场监管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来访接待等工作。承担网络交易纠纷的协调工作。指导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举报人员。

四、服务条件:(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咨询、投诉;(2)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或其他违反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3)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消费品、特种设备质量安全以及产品价格、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

五、服务流程:(1)电话投诉。拨打12315热线,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实现12315“一号对外”。

2)来人来信

3)网上投诉。大家可以从互联网,手机App,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应用里搜索12315进行投诉举报,之后根据情况选择“我要投诉”或者“我要举报”。

六、服务时限: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35、消费者投诉受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二、承办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公民

四、申请条件:无

五、申报材料:无

六、服务流程:无

七、服务时限:无

八、收费标准:无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36、县诚信企业评选推荐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无

四、申请条件:无

五、申报材料:无

六、服务流程:无

七、服务时限:无

八、收费标准:无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37、“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关于做好2016年3•15期间宣传活动的通知》(中国消费者协会2016第5号)全文。

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有相关需求的辖区内公民

五、服务流程:1、明确宣传主题,制定宣传方案,通过拉横幅、开展消费者权益维权讲座、联合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辖区商店超市进行检查、发放宣传单页的形式进行宣传。2、对活动开展的情况以及活动达到的效果作出总结。3、将活动以图文的方式制成档案归档保存。

六、服务时限: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38、县级放心消费创建活动*

139、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补(换)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7号令)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二、承办机构 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补(换)发)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四、服务条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

五、申报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窗口提交规定的材料。

2.受理: 窗口对相关材料予以受理审核。

3.发放: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九、咨询方式  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40、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补(换)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补办申请;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原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不变,登记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二、承办机构

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补(换)发)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四、服务条件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的。

五、申报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补办申请;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窗口提交规定的材料。

2.受理: 窗口对相关材料予以受理审核。

3.发放: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材料符合要求的,原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九、咨询方式 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41、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补(换)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六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材料的,应当派人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发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

2.《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流〔2017〕52号)第十六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申请补办(附件2),补发的《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二、承办机构乡镇市场监管所

三、服务对象食品摊贩

四、申请条件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的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到为民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成材料受理工作。3、办结:根据决定,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予以办结。4、送达:出具证照或文件批复,并通过EMS邮寄或申请人自愿前往乡镇市场监管所领取

六、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申报材料

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申请书

食品经营者身份证明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委托办理需要)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42、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补(换)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六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材料的,应当派人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发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

2.《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消〔2017〕53号)第二十一条:《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申请补办(见附件2),补发的《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二、承办机构乡镇市场监管所

三、服务对象公民

四、申请条件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的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到为民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成材料受理工作。3、办结:根据决定,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予以办结。4、送达:出具证照或文件批复,并通过EMS邮寄或申请人自愿前往乡镇市场监管所领取

六、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申报材料

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申请表

经营者身份证明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委托办理需要)

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证明

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

营业执照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清单、布局简图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43、古树名木保护政策宣传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安排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第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个人(公民)

四、服务流程:根据上级指示,及时开展相关活动

五、服务时限: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七、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44、古树名木保护技术推广与培训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分别安排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第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个人(公民)

四、服务流程:根据上级指示,及时开展相关活动

五、服务时限: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七、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45、野生动物造成损害补偿调查核实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 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 物造成损害的认定、核实和补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农业、卫生、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野生动物造成 损害的补偿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公民

四、服务条件:对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

五、服务流程:申报补助、部门审核

六、服务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46、野生动物危害预防和控制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五、服务流程:1.根据乡镇实际情况,制定野生动物危害预防和控制服务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野生动物危害预防和控制服务活动。

2.通过网络、电话、报纸、杂志、讲座、新媒体等各种渠道宣传野生动物危害预防和控制信息,并提供咨询服务。

六、办理时限: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开展活动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47、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1.《森林防火条例》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2.《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根据森林防火工作实际需求,特别是春节、清明、五一、国庆、冬至、元旦等节假日期间生态游和民俗活动野外用火高峰期时段,适时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

五、服务流程:通过媒体、网络、讲座等各种渠道加大森林防火预防、扑救、安全等方面知识的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公众森林防火意识,营造群防群治、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围。

六、服务时限: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48、开展防沙治沙宣传教育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九条: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沙治沙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沙治沙意识,提高公民防沙治沙的能力。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个人(公民)

四、服务流程:根据上级指示,及时开展相关活动

五、服务时限: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七、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49、治沙技术指导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推广单位,应当为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治沙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根据上级指示,及时开展相关活动

五、服务时限: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七、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50、退耕还林活动宣传教育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

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法人及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需要依靠林业科学技术来解决实际生产问题的个人、法人和社会组织。

五、服务流程:1.根据乡镇实际情况,制定退耕还林活动宣传教育服务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退耕还林活动宣传教育推广。2.通过网络、电话、报纸、杂志、讲座、新媒体等各种渠道宣传林业公共信息,并提供咨询服务。3.制定“十四五”培训规划,结合实施林业科技推广与创新项目,举办退耕还林活动宣传教育班,对林业科技示范户和林农进行技术培训。

六、服务时限: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51、退耕还林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法人及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退耕还林条例》

五、服务流程:1.根据乡镇实际情况,制定退耕还林活动宣传教育服务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退耕还林活动宣传教育推广。2.通过网络、电话、报纸、杂志、讲座、新媒体等各种渠道宣传林业公共信息,并提供咨询服务。3.制定“十四五”培训规划,结合实施林业科技推广与创新项目,举办退耕还林活动宣传教育班,对林业科技示范户和林农进行技术培训。

六、服务时限: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52、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咨询

一、办理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二、主要任务〈三〉强化灾害预防措施。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技术指导、生产服务和监测管理,组织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展规划。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27号):二、完善监测预警机制。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公民

四、服务条件: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咨询

五、服务流程:

1.受理:咨询人提供咨询材料,乡镇进行受理

2.办结:现场给出解答咨询

六、服务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54、林业科技推广*

155、林业技术培训和咨询指导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林业工作站承担政策宣传、资源管理、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具体职责是:(八)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公民

四、服务条件: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咨询

五、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信息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信息不齐的及时告知并告知其需要补齐的信息

2、办结:培训技术人员按时到达培训地点开始培训并发放有关培训信息。技术培训和咨询指导服务

六、服务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56、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1.《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第六条 林业工作站承担政策宣传、资源管理、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公民

四、服务条件:《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五、服务流程:通过媒体、网络、讲座等各种渠道加大森林资源保护等方面知识的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公众森林保护意识,营造群防群治、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围。

六、服务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57、开展植树造林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第一款: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个人(公民)

四、服务流程:根据上级指示,及时开展相关活动

五、服务时限: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七、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58、林业普法宣传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第六条 林业工作站承担政策宣传、资源管理、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需要依靠林业科学技术来解决实际生产问题的个人、法人和社会组织。

五、服务流程:1.根据乡镇实际情况,制定林业普法推广服务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林业普法推广。

2.通过网络、电话、报纸、杂志、讲座、新媒体等各种渠道宣传林业普法信息,并提供咨询服务。

3.制定“十四五”培训规划,结合实施林业科技推广与创新项目,举办技术培训班,对林业科技示范户和林农进行林业普法培训。

六、办理时限: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开展活动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59、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个人(公民)

四、服务流程:根据上级指示,及时开展相关活动

五、服务时限: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七、咨询方式:

160、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3.《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1-3子项。

4.《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20〕27号):深化全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计划,就业人员参保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非就业人员参保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按规定补助相结合。

5.《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3号):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和管理、医疗服务管理、经办和信息服务的“四统一”。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申请人

受理条件:职工或配偶所在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按时足额缴纳(不包括补缴)生育保险费,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五、申报材料:结婚证、检查报告单、配偶未就业证明、安徽省生殖保健服务证或卡或生育证、出院小结、有效发票、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门诊病历、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相关资料至服务窗口办理;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材料并按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3.窗口工作人员将材料送交承办人,承办人组织审核,按规定审批;

4.根据审核结果,形成正式文件表格(审核单)。

5.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表格(审核单)。

七、服务时限: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61、脱贫户(不含稳定脱贫户)家庭子女“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1.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第三条第(二)项:大力实施“雨露计划”,对贫困家庭子女在中、高等职业院校就读的实施资金补助。2.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国开办发〔2015〕19号):雨露计划作为专项扶贫工作的重要内容,引导和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是培养技能型人才、促进稳定就业、实现脱贫致富的治本之举,是提高贫困人口素质,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3.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关于印发〈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开办司发〔2015〕106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扶贫助学补助受益对象为全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以下简称贫困家庭)中有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24号)要求,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认定的贫困家庭,都应享受此项扶持政策。

四、申请条件:扶持对象享受扶持政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是指经精准识别进入最新一轮建档立卡数据库的贫困家庭。子女本人户口已迁出本村的贫困家庭(主要是指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的高职在校生),同样享受扶持政策。

(二)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子女在校学习,并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注册正式学籍。中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高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等。

五、申报材料:1、本人申请;2、贫困家庭子女教育资助行动申请表;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4、学生证复印件或学生在校证明原件;5、本人入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6、户口本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一)网上申报。2015年秋季学期起,职业教育补助一律通过全国雨露计划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进行申报。可通过手机安装“雨露百事通”APP按提示填报,或登录国务院扶贫办雨露计划网站(网址:www.yulujihua.com)实名注册提交申请。贫困家庭没有条件通过网络申报的,县级扶贫部门、驻村干部和帮扶责任人在征得贫困家庭同意后,提供及时帮助和服务。

(二)系统审核。雨露计划信息管理服务系统与国务院扶贫办建档立卡系统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自动比对,审核贫困家庭信息和学生在校信息。

(三)公示监督。审核通过的拟补助扶贫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在贫困家庭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公示现场拍摄照片,上传管理服务系统留存。对群众举报的不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经查实后由县级扶贫部门核准后取消补助对象资格。

由于信息填报不完整、返贫人口尚未纳入信息系统等原因,未通过网上审核,而又确实符合补助条件的贫困家庭,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给予补助。具体认定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方法由各省根据当地实际统一制定,指导县级扶贫办实施。

七、服务时限: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62、接待来乡(镇)上访群众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网上信访件,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有相关需求的辖区内公民

五、服务流程:1.申请。向提交申请

2.受理。负责人进行分类,根据分类,各分管领导和包村干部下村组走访了解。

3.答复。(1)重大情况:提交班子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后给予答复;(2)一般情况:由统一答复

六、服务时限:7天—30天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63、受理网上信访投诉事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2.《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信发〔2015〕29 号)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根据《信访条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3.《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十五条: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建设本省统一的网上信访平台,畅通网上信访渠道,引导信访人通过网上信访平台提出信访事项;有条件的,可以开展网络视频接访。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有相关需求的辖区内公民

四、服务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或咨询相关政策、程序等。

五、申报材料:无

六、服务流程:群众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上信访投诉,信访部门审核后转交责任单位受理、办理,信访人经电话、登录省信访局官方网站,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七、服务时限:一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64、办理群众来信

一、办理依据: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网上信访件,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有相关需求的辖区内公民

五、服务流程:1.申请。向提交申请

2.受理。负责人进行分类,根据分类,各分管领导和包村干部下村组走访了解。

3.答复。(1)重大情况:提交班子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后给予答复;(2)一般情况:由统一答复

六、服务时限:7天—30天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65、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查询*

166、信息公开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十四条: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网上信访平台、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信访事项的查询方式等相关信息资料,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和处理程序,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信息和业务,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个人(公民)

四、服务流程:根据上级指示,及时开展相关活动

五、服务时限: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七、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67、开展信访宣传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十条: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六)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公民

四、申请条件:无

五、申报材料:无

六、服务流程:根据上级指示,及时开展相关活动

七、服务时限: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68、农村老放映员身份和工龄核实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为农村老放映员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广字〔2014〕34号):三、认证办法  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三)县(市、区)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四)审核结果在乡(镇)、村及县电影公司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设区的市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新闻出版广电、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六)县(市、区)根据批准备案的名单发放工龄补助。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农村老放映员

四、申请条件:农村老放映员

五、申报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2、村委会证明。

六、服务流程:(一)个人向乡乡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二)乡乡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三)县(市、区)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四)审核结果在乡(乡)、村及县电影公司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

七、服务时限: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69、 农村电影放映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安徽省农村电影放映管理暂行办法》(皖新广发〔2015〕82号)第七条 全省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由各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乡镇文化站积极配合,放映单位负责具体落实。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个人(公民)

四、服务流程:根据上级指示,及时开展相关活动

五、服务时限: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七、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70、开展安全用药月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深入开展“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自2016年来,按照国家药品监管局通知要求,每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开展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有相关需求的辖区内公民

五、申报材料:无

六、服务流程:1、明确宣传主题,制定宣传方案,开展用药安全知识讲座、年龄大的村民可联合卫生院走村入户宣传。2、对活动开展的情况以及活动达到的效果作出总结。3、将活动以图文的方式制成档案归档保存。

七、服务时限: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71、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流〔2016〕20号)第四条: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有相关需求的辖区内公民

五、申报材料:无

六、服务流程:1、通过广播、横幅的方式宣传使用过期药品的弊端,2、在各村设置过期药品回收站点,进行统一回收,3、村两委中设有专人定期将回收的药品送到乡卫生院集中处理,4、可由卫生院进行销毁的自行进行销毁,不可自行销毁的送上一级主管部门,4、对一切收回并且销毁的药品进行登记。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72、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四) 充分发挥综治中心和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县乡两级综治中心全部建立妇女儿童维权站或婚姻家庭纠纷专门调处窗口, 为相关工作开展提供必要场所; 村(社区) 综治中心, 全部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室, 并与警务室(站)、相关调解组织工作实现衔接, 及时发现、处置婚姻家庭纠纷。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有相关需求的辖区内公民

五、申报材料:身份证、户口本

六、服务流程: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村委会、乡妇联、司法所、综治部门办理申请;

2.受理:村委会、乡妇联、司法所、综治部门受理后,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情况进行信息核对,入户调解;

七、服务时限:即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73、开展全国科普日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有关内容。2.中国科协等单位《关于举办2020年全国科普日活动的通知》(科协发普字〔2020〕14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申请人

四、服务流程: 根据上级指示,及时开展相关活动。

五、服务时限: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七、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74、开展应急科普工作*

175、残疾儿童康复补助申请受理初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 号):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到2025年,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2.《关于印发2020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20〕10号):继续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省民生工程项目。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残疾儿童

四、申请条件:年度计划安排

五、申报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六、服务流程:根据省残联分解下达的年度省政府33项民生工程实施方案计划安排以及本年度工作任务下达任务资金。

七、服务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76、困难精神病人医药费补助申请受理初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1.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持续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继续开展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2.《关于印发2020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20〕10号):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2020年,为全省80000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困难精神病人

四、申请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精神病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由地方政府优先给予医疗补助或通过临时救助等渠道积极提供帮助。在保底制度未完善前,对贫困精神残疾人提供服药和住院补助。

五、申报材料:本年度或上年度诊断证明、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申请表、低保证或乡镇出具的贫困证明

六、服务流程:1、农户申请上年度的费用发票、残疾证、户口本、身份证;2、递交申请审批表;3、村盖章、乡镇审核后上报县残联。

七、服务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77、听障儿童康复技术服务申请及转介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0号)。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听障儿童

四、申请条件:为符合条件的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为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和适配辅具。

五、申报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六、服务流程:受理: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说明。

审查: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申报要求,通过后转介到康复机构。

办结:县级残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将康复救助经费拨付到残疾儿童所在定点康复机构。

七、服务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78、智障儿童康复技术服务申请及转介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0号)。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智障儿童

四、申请条件:为符合条件的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为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和适配辅具。

五、申报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六、服务流程:受理: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说明。

审查: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申报要求,通过后转介到康复机构。

办结:县级残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将康复救助经费拨付到残疾儿童所在定点康复机构。

七、服务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79、孤独症儿童康复技术服务申请及转介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0号)。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孤独症儿童

四、申请条件:为已安装辅助器具的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为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和适配辅具。

五、申报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六、服务流程:受理: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说明。

审查: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申报要求,通过后转介到康复机构。

办结:县级残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将康复救助经费拨付到残疾儿童所在定点康复机构。

七、服务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80、脑瘫儿童康复技术服务申请及转介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0号)。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听障儿童

四、申请条件:为符合条件的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为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和适配辅具。

五、申报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六、服务流程:受理: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说明。

审查: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申报要求,通过后转介到康复机构。

办结:县级残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将康复救助经费拨付到残疾儿童所在定点康复机构。

七、服务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81、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实施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1.《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16〕47号):加强辅助器具推广和适配服务。扶持便利、经济、实用、舒适、环保、智能辅助器具研发生产,推广个性化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普及助听器、助视器、假肢、轮椅、拐杖等残疾人急需的辅助器具。充分发挥残联、民政、卫生等系统和社会力量的作用,构建多元化的辅助器具服务网络。发挥国家及区域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资源中心作用,提升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水平。2.《关于印发〈辅助器具推广和服务“十三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51号):到2020年,初步建立覆盖城乡的较完善的辅助器具服务网络,形成保障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服务的政策体系,显著提升辅助器具服务能力,改善服务状况,使有需求的持证残疾人、残疾儿童基本辅助器具适配率达到80%以上。3.《关于印发〈残疾人康复服务“十三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52号):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残疾人康复需求相适应的多元化康复服务体系、多层次康复保障制度,普遍满足城乡残疾人的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到2020年,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残疾人

四、申请条件:户籍证明、持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五、申报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六、服务流程:1.受理: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乡进行申请。

2.审查:对照审查标准严格审查有关申请,在规定时间及时作出审查决定,针对不符合条件的办件,作出审查不予通过的决定;针对符合条件的办件,作出审查通过的决定。

3.办结:对审核通过的予以办理;审核不通过且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办理。

七、服务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82、第二代残疾人证申请受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工作。按照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

二、承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服务对象:残疾人

四、申请条件: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网上办理申请。

五、申报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1.受理:接收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

2.审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3.办结:上报县残联。

七、服务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乡镇承办机构电话

183、举报奖励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2.《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七条: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二、申请条件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三、办理材料 无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服务时限  即时

六、办理流程

184、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七条

二、申请条件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凭证。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1.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3.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4.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三、办理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自然人

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后,需要换开税收完税证明

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或“过户登记确认书”

1份

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后,需要换开税收完税证明

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险单复印件

1份

储蓄机构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后,需要换开税收完税证明

记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完税情况的利息清单

1份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六、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税收完税证明分为表格式和文书式两种。按照【申请条件】中第1项、第2项、第3项以及第5项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表格式;按照第4项规定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文书式,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不得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或抵扣凭证。

6.【申请条件】中第2项所称扣缴义务人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的税法规定和第5项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是指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单、记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完税情况的利息清单等税法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能够作为已完税情况证明的凭证;第4项所称“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连续期间的纳税情况汇总开具完税证明的情形。

7.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缴(退)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8.纳税人遗失《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不能重新开具。

9.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缴纳情况后,应当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10.纳税人提供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并已注明扣收税款信息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或“过户登记确认书”,可以向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税收完税证明》。

185、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二、申请条件

企业或个人(以下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以及大陆与台湾签署的税收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的协定待遇,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任一公历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1份

2

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1份

材料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1份

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说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1份

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

总机构提出申请

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1份

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

合伙人提出申请

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1份

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

《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

特殊要求

需要特殊要求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

1份

主管税务机关或者上级税务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无法作出判断

补充提供的相关资料

1份

三、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办理时间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份的,需要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注意事项】

1.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申请人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4.申请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6.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可提供特殊要求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申请办理。

7.主管税务机关或者上级税务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资料无法作出判断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资料,需要补充的内容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186、 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第二条: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有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二、申请条件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有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进行受理、调查、处理和结果反馈。

三、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纳税人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提供以下内容:

1)被投诉单位名称或者被投诉个人的相关信息及其所属单位;

2)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实名投诉纳税人

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

1份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间

1.属于下列情形的,即时办结:

1)纳税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

2)一定时期内集中发生的同一投诉事项且已有明确处理意见的。

2.属于下列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1)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准确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导致纳税人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2)自然人纳税人提出的个人所得税服务投诉;

3)自然人缴费人提出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服务投诉;

4)涉及其他重大政策落实的服务投诉。

3.对服务言行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服务质效类、其他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4.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经受理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同时向转办部门进行说明并向投诉人做好解释。

六、办理流程

1.纳税人已就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但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不符合文明规范言行问题的,可就该问题单独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

2.纳税人进行纳税服务投诉需遵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客观、真实地反映相关情况,不得隐瞒、捏造、歪曲事实,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3.纳税人通过电话或者当面方式提出投诉的,税务机关在告知纳税人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诉内容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4.投诉人捏造事实、恶意投诉,或者干扰和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造成负面影响的,投诉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87、纳税培训辅导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学堂建设的通知》(税总函〔2014〕562号):纳税人学堂是由税务机关主办的,有组织有计划地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培训辅导的网络平台和实体场所。

二、申请条件

三、办理材料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间

 即时

188、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第一条

二、申请条件

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三、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委托他人代为开具

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1份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六、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税务机关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税务机关开具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5.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涉及纳税人敏感信息,请妥善保存。

6.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该项记录中列明的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7.税务机关提供两种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验证服务。一是通过手机APP扫描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的二维码进行验证;二是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输入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的验证码进行验证。

8.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因不同打印设备造成的色差,不影响使用效力。

9.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作纳税人记账、抵扣凭证。

189、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1.《全国税务系统办税公开目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 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第六条: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税收政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等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当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途径及时公告,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二、申请条件

税务机关按照办税公开要求的范围、程序和时限,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三、办理材料

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无需提供材料。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间

即办事项

【社会公众注意事项】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税收政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等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

190、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1.《全国税务系统办税公开目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 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第六条: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税收政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等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当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途径及时公告,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二、申请条件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纳税人提供的自身涉税信息查询服务。

三、办理材料

1.纳税人自行查询时需要提供纳税人有效的身份认证和识别。

2.纳税人书面申请查询: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

1份

2

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原件核验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授权他人委托查询时还应报送

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原件查验后退回

由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1份

3.纳税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涉税信息查询结果核实申请表》

1份

2

原涉税信息查询结果

1份

3

相关证明资料

1份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间

自行获取的,即时查询。

提出书面申请的,本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191、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1.《全国税务系统办税公开目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6号):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 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第六条: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税收政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等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当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途径及时公告,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二、申请条件

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申请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抵押权人、质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涉税保密信息查询服务。

三、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审计机关向税务机关提出查询申请: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

1份

2

单位介绍信

1份

3

查询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2.抵押权人、质权人申请查询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

1份

2

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的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3

查询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授权其他人员代为查询

委托人本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

1份

授权其他人员代为查询

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间

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办理流程

【查询人注意事项】

查询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192、电话咨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4〕59号

二、申请条件

纳税(缴费)人通过拨打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咨询电话提出涉税(费)咨询需求,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三、办理材料

电话咨询无需提供材料。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间

1.能即时答复的即时答复。

2.不能即时答复的按规定时限回复。

六、联系电话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各级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其他咨询服务电话。

七、办理流程

193、网络咨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4〕59号

二、申请条件

纳税(缴费)人通过互联网提出涉税(费)咨询需求,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三、办理材料

网络咨询无需提供材料。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间

1.智能咨询:即时办结。

2.在线咨询:能即时答复的即时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按规定时限回复。

3.网上留言咨询:非即时办结,具体时限按规定执行。

六、办理流程

194、面对面咨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4〕59号

二、申请条件

纳税(缴费)人提出面对面涉税(费)咨询需求,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三、办理材料

面对面咨询无需提供材料。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间

1.能即时答复的即时答复。

2.不能即时答复的按规定时限回复。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

正在阅读:大庄镇2023年公共服务清单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