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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事中事后监管细则2023年版

发表时间:2024-01-22 17:50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大庄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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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行政许可)

一、监管职责

乡镇依据《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负责全镇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村民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审核工作  

二、监管对象

本乡镇规划区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三、监管内容

(一)监督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各类专项规划。            

(二)许可资格

 许可证是否有效,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总平面图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              

四、监管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责任追究

检查时发现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联系县城管局予以查处。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法制宣传。多措并举,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2.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行政许可)

 一、监管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计划。确定监督检查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2.调查复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档案抽检等方式,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3.专项检查。每年针对热点问题、重点领域开展至少一次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4.总结报告。要各村(社区)向乡镇政府提交工作报告。

5.及时反馈。15日内将监督检查结果告知监督检查对象。

6.事后跟踪。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7.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二)监管档案

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现场检查笔录(相关证明人签字);2、事中监管反馈意见单;3、相关证明照片。

(三)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镇政府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是否贯彻落实村庄、集镇规划区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乡镇政府对日常监督检查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提出整改意见或组织查处;执法是否规范等。

四、责任追溯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吊销执法证件、停职、给予行政处分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法制宣传。多措并举,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3.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行政许可)

 一、监管依据

乡镇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主席令第73号)第四十八条对我镇土地流转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管理。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方式

1.每年在每个村(社区)抽取1-2户对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情况进行一次重点检查、不定期抽查和监督检查。

2.对农村土地突出问题、承包权益落实、纠纷调处、流转后用途等问题组织专项检查。

3.组织开展监督抽检,主要针对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群众反映强烈、矛盾突出的地区,集中力量,限时完成。

(二)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计划。确定监督检查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2.调查复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档案抽检等方式,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3.专项检查。每年针对热点问题、重点领域开展至少一次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4.总结报告。要各村(社区)向乡镇政府提交上年度的土地承包监管工作报告。

5.及时反馈。15日内将监督检查结果告知监督检查对象。

6.事后跟踪。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事后监管

(一)是否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乡镇政府对日常监督检查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提出整改意见或组织查处;执法是否规范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若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检查中发现侵害土地承包方权益的、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流转的、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承包方违法用于非农建设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和贪污截留补偿费用等构成犯罪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的,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三)乡镇政府监管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审批事中事后

监管细则

(行政许可)

一、总体要求

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方案采取监督检查、稽查执法等方式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林权利用与管理秩序,保障林权涉及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和促进各种社会主体投资林业。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经审核批准。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客观分析,并做出正确判断。

3.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报告形式告知流入方,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时限。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流出方、流入方和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等。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及其有关证据材料依法采取整改措施,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二)现场检查

综合运用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跟踪检查等多种形式组织实施。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1、转让林权是否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包括林权评估基价公示、流转期限和收入分配方案的公示、签订合同、备案等程序履行情况。2、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包括转让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改变林权用途、流转合同是否规范。3、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是否符合规定。4、林权流转方案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来源是否清晰合法,行文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完整,要件是否齐全等。

(三)监管档案

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批准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现场检查笔录(相关证明人签字);2、事中监管反馈意见单;3、相关证明照片。

(四)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镇政府与县林业局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批准的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或组织发现申请人(单位)进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与申请事项不一致的,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举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核实、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如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纠正,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二)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乡镇人民政府在该许可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对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批准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单位)发放许可决定;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单位)不发放许可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许可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吊销执法证件、停职、给予行政处分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批准的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厘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村(居)、镇直机构的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加强人员培训。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林权流转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六、主要依据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

5.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行政强制)

一、监管职责

乡镇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进行监管。

二、监管对象

本乡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三、监管内容

(一)监督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许可资格

 许可证是否有效,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总平面图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                

四、监管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限期改正、停止建设的行为。               

五、责任追究

对辖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等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法制宣传。多措并举,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6.防汛采取非常紧急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行政强制)

一、监管职责

乡镇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防汛采取非常紧急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的工作事宜。          

二、监管对象

阻拦和拖延防汛采取非常紧急措施的单位和个人组织强制实施。               

三、监管内容

(一)监督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做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四、监管措施

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履行的义务并告知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若当事人依然阻拦和拖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执法部门做好相关执法工作。  

五、责任追究

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指导乡镇开展工作,采取非常紧急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对不配合的单位和个人组织强制实施。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法制宣传。多措并举,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7. 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行政确认)

一、监管任务

根据《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的工作事宜。

二、监管措施

1.划分。加强对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划分工作的监管,按照村级道路用地标准与村级道路实际情况,划定村道外缘建筑控制区。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主要对划分标准、现场划定、纠纷处理等廉政风险点进行管理,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

2.公告。对确定建筑控制区后向村民公告工作进行监管,确保辖区全覆盖。公开权力实施依据,梳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列明主要实施依据,予以公开并做好监管。对于公告无异议的道路,务必设立标志、标牌,予以提醒。

3.监督。对加强巡查,防止违规用地工作进行监管,对巡查监督工作合规性、有效性进行监管。巡查必须2人以上参加,对违规用地进行处置必须有依有据。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城建所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未在村道公路用地外缘划分建筑控制区,并未告知村民;

2.不正确履行巡查责任,监管不力;

3.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严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辖区内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工作有序推进。

五、主要依据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

8.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行政规划)

一、 监管职责

乡镇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取得建设公益性墓地资格的法人代表进行监管,具体包括事项:

1.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3.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4.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5.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6.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7.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8.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9.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监督措施     

1.建立健全墓穴用地登记制度;   

2.定期公开财务管理;

3.财务收支情况须纳入政务公开内容;  

4.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公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5.对档案账册进行永久保存;

6.公墓的管理经费,由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消防设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7.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三、责任追溯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或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障措施

1.高度重视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核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2.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核工作相关人员法律法规条例和专业知识与综合能力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相关监管工作。

9.编制、修改乡道规划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行政规划)

一、 监管职责

乡镇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编制、修改乡道规划法人代表进行监管,具体包括事项:

1.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3.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4.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5.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6.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7.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8.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9.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监督措施     

1.建立健全乡道规划登记制度;   

2.定期公开财务管理;

3.财务收支情况须纳入政务公开内容;  

4.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乡道规划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5.对档案账册进行永久保存;

三、责任追溯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乡道规划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或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障措施

1.高度重视乡道规划审核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2.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乡道规划审核工作相关人员法律法规条例和专业知识与综合能力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相关监管工作。

10.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行政裁决)

一、监管职责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并负责对乡镇林木、林地相关争议处理的业务指导。          

二、监管对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相关情况。

三、监管内容

(一)监督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四、监管措施

 负责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五、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对全镇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事中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或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吊销执法证件、停职、给予行政处分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严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辖区内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事中工作有序推进。

1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行政裁决)

一、监管职责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并负责对乡镇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的业务指导。          

二、监管对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三、监管内容

(一)监督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农村个人之间、个人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争议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城市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争议土地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四、监管措施

负责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五、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对全镇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事中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或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吊销执法证件、停职、给予行政处分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严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辖区内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工作有序推进。

12.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铲除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其他权力)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铲除工作,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3.最低生活保障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其他权力)

一、监管任务

乡镇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规范受理工作、加强公开公告、优化服务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低保政策落实,切实维护城乡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二、监管重点

凡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低保。乡镇主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审核上报工作,并协助配合县民政局对申请人进行复查。

三、监管措施

1.规范受理工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符合受理条件的,村委会应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2.经村民评议并公告。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评议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审核。

3.详细记录入户核查情况。至少二名镇干部组成核查小组上户调查,且需在相关审核表上详细填写家庭情况特别是致贫情况。内容包含本人收入情况、赡(抚、扶)养人收入情况、残疾人等级、医疗费用数额、就学、自缴养老保险等费用等等。

4.审核上报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5.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做到办理环节公开透明,办事流程公开,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及时准确地将信息公开公示,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6.优化服务。县民政局批准申请后,做好低保对象信息录入工作,及时更新数据库信息。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乡镇政府及镇民政办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对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重点监督有关监管人员是否履行职责,对不作为、乱作为情况,按规定进行监督问责。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三)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

(四)强化对行政权力行使人的监管。制定和执行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和标准,严格依照规定运行权力。

(五)加强对公职人员的问责。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低保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负责,明确专门的工作机构和责任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础工作,认真落实低保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

 (二)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镇村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低保申报审核工作。

 (三)加强政策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低保政策,提升管理相对人申报意识。

 (四)按月按标准将低保户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位,并接受财政监督。

六、主要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14.特困人员供养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其他权力)

一、监管任务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申请社会救助的审核工作事宜。

二、监管措施

1.受理。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个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到乡镇民政办提出申请。

2.初审。乡镇民政办受理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材料不全的通知补充所需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3.公示。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村或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在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民政局审批。

5.事后服务。乡镇民政办做好与县民政局沟通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民政办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申请予以初审通过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

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严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辖区内申请社会救助的审核工作有序推进。

五、主要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15. 临时救助审核转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其他权力)

一、监管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加强对临时救助审核的管理,保障临时救助合法合理开展。

二、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

是否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在受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一次性告知所需申报材料及要求。是否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是否按照程序履行决定职责,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是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是否正确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监督检查方式:日常检查、重点抽查、举报核查。

监督检查处理:对于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职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相关规定的有关社会救助,协同有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或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协同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合作,加强对申请有关社会救助的审核监管,重点查处有关社会救助不规范的行为。严肃查处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视情节严重,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及时处理工作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通过审核的;

3.未在法定时限作出审核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4.对审核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5.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

6.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1.程序公开。在网站及政务窗口公开所有事项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资料要求等相关信息,办理过程和结果及时公开,定期通报办理结果。

2.落实制度。严格执行政务服务制度,执行好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督办等要求。严格依法办事,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规范操作程序。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3.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强化服务意识,提升办事能力水平。对责任心不强、业务工作不精、缺乏法律意识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社会救助的审核工作。

16.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其他权力)

一、总体要求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必须遵循“属地管理、合理保障、应保尽保、动态监管”的原则。

二、监管措施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严格规范发放程序。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孤儿养育的特点和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17. 自然灾害救助对象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其他权力)

一、监管任务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遭遇自然灾害、突发性险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人员进行临时救助初审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受灾人员的救助工作。

二、监管措施

1.本人提出申请。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可直接向其屯光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或委托村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

2.入户核查。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开展入户核查。对申请受灾救助家庭要入户核查受灾情况。

3.审核上报审批。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

三、事后监管

1.公开公告。对符合条件并且已经审核通过的受灾救助人员进行公开公示,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做到整个审核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2.强化社会监督。乡党政办公布监督电话和邮件地址,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后,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乡镇政府及乡民政办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对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重点监督有关监管人员是否履行职责,对不作为、乱作为情况,按规定进行监督问责。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及时处理工作的;对不符合条件而通过审核的;未在法定时限作出审核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对审查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侵犯合法权益;经办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三)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

(四)强化对行政权力行使人的监管。制定和执行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和标准,严格依照规定运行权力。

(五)加强对公职人员的问责。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设立受灾救助服务窗口,明确专人负责,并为受灾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人员保障。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受灾救助监督检查机制,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办理程序“三公开”;申请原因、核查情况、审批结果、救助金额“四公布”,切实维护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强化公开力度。镇民政办应于每季度末,将该季度受灾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所在村(居委会)和其居住地公示5天,公开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四)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受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六、主要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18.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其他权力)

一、 监管职责

乡镇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取得建设公益性墓地资格的法人代表进行监管,具体包括事项:

1.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3.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4.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5.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6.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7.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8.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9.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监督措施     

1.建立健全墓穴用地登记制度;   

2.定期公开财务管理;

3.财务收支情况须纳入政务公开内容;  

4.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公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5.对档案账册进行永久保存;

6.公墓的管理经费,由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消防设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7.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三、责任追溯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或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障措施

1.高度重视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核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2.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核工作相关人员法律法规条例和专业知识与综合能力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相关监管工作。

19.辖区内有关争议及矛盾纠纷的调解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其他权力)

 一、监管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对乡干部、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调解组织、村民委员会、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通过对辖区内有关争议及矛盾纠纷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

二、监管措施

乡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调解管理工作职责,规范政府行为。

1.受理责任:接受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口头或书面方式),决定是否受理,对乡人民政府或调委会已处理过、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不予受理。

2.劝说责任:对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应当劝说当事人先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3.告知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规定由指定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部门申请处理。

4.回避责任:负责处理纠纷的司法助理员与当事人有亲属、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必须自行回避。

5.审查责任: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允许当事人就争议问题展开辩论,并对纠纷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参加,协助做好处理纠纷工作。

6.决定责任: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对自愿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对经过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调解组织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7.执行责任: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乡人民政府行政调解组织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同意签字后,当事人必须执行。告知其如有异议 ,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向人民法院起诉。

8.事后监管责任:乡政府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的调解进行事后监督,可走访,可了解调解是否成功情况,事态的发展状态。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调解)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村级干部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不予重视、不予受理、推诿扯皮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调解的;

3.在调解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及其他腐败行为的;

4.在调解过程中不认真开展调查、审查的;

5.未出具调解书,只进行口头调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设立镇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组织调解等机构,增加德高望重人员为调解员,组织实施调解工作,特别是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的调解。

2.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和管理制度,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加大力度进行矛盾纠纷排查。

3.提高责任意识,强化责任追究,对调解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偏袒一方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4.加大监管和惩处力度,提高调解工作时效性和维护社会的稳定性。

25.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其他权力)

一、设定依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

二、责任事项

1.预防责任:按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2.控制责任: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3.日常防控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应急控制;及时上报区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其他权力)

一、监管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创新管理的原则,对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备案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强化政府服务职责。

二、监管措施

(一)流程监管

1.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和决定、送达、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2.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3.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主要对现场检查、材料审查、项目许可等廉政风险点进行管理,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

4.作出审核或备案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1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备案决定。

5.及时做好送达工作。按规定制作并送达批文,并做到信息公开(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及救济途径)。

(二)公开公告

1.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做到办理环节公开透明,办事流程公开,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2.公开主要监管依据。根据监管需要,梳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列明主要监管依据,并予以公开。

(三)监督检查

1.对申请许可的项目进行材料审查。列明审查材料目录,明确审查的重点内容,主要是合规性、有效性及是否齐全。

(四)协同监管

健全协调监管机制。推动安监部门协同联动,建立健全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五)政务服务

1.清理法规规章政策。及时清理、修订、完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加快制定完善配套监管服务措施。

2.组织开展卷宗评查。局业务科室对授权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权力事项办理卷宗进行评查,督促窗口依法行使权力。

三、责任追究

(一)加强监督。重点监督有关监管人员是否履行职责,对不作为、乱作为情况,按规定进行监督问责。

(二)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

(三)强化对行政权力行使人的监管。制定和执行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和标准,严格依照规定运行权力。

(四)加强对公职人员的问责。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彻底解决“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

(二)建立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适时按规定调整权责清单。

(三)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四)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办事人员素质。

五、主要依据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30.兵役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其他权力)

一、监管任务

乡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兵役登记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规范兵役登记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二、事中监管

严格执行乡镇统一受理、办理结果公开等制度和规定。根据兵役机关的要求,按时通知适龄公民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上级兵役机关批准。

三、事后监管

兵役登记后,应不定时对兵役登记人员进行回访,关注了解人员服兵役情况。县人民武装部负责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兵役登记情况,并加强对乡镇(街道)的业务指导。乡镇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兵役登记事项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四、主要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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