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瓦坊乡政府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行政审批 | 共 1 项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 |
行政处罚 | 共 4 项 |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的处罚 | |
行政征收 | 共 1项 |
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 | |
行政给付 | 共 2 项 |
种苗造林补助费的受委托给付 | |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 |
行政奖励 | 共 0 项 |
行政强制 | 共 6 项 |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 |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的强制性应急措施 |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
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 |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措施 | |
行政确认 | 共 5 项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
生育服务登记 |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 | |
兵役登记 | |
对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的证明 | |
行政裁决 | 共 1 项 |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 |
行政规划 | 共 1 项 |
制定植树造林规划 | |
其他权力 | 共 130项 |
五保对象入农村敬老院的批准 | |
向户籍所在地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 |
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批准 | |
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 |
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 |
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 |
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 |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公告 | |
组织实施土地整理 | |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
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 | |
耕地占用税免征或者减征审核 | |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调解 |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核 | |
乡、镇总体规划编制 | |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及公布 | |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 |
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村民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审核 | |
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申请条件的审核 |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 | |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的责令退回 | |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 |
组织防治和净化三类动物疫病 | |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紧急调集征用 |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 |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处置 | |
捕杀狂犬、野犬 | |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协助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批准 |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 |
森林火灾的预防、调查核实、扑救及验收 | |
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 | |
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行为的处置 | |
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 |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 |
采取措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
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灭火 | |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 | |
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 |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 |
设置保护标志,保护饮用水源 | |
开展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 |
汛前检查 | |
汛期防汛准备 | |
在紧急防汛期组织动员抗洪抢险,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 | |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组织人员撤离 | |
采取分洪、滞洪措施 | |
发生洪涝灾害后的救灾减灾 | |
组织开展抗旱工作 | |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 |
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 |
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 |
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
民间纠纷处理决定执行 | |
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 |
临震应急期的检查及应急措施 | |
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信息公告、应急防范和抢险救灾准备 | |
上报破坏性地震灾情、组织抢险及提供救助 | |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
采取措施保护农业环境和自然生态系统 | |
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制止 | |
采取措施拯救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的危害 | |
矿产资源保护 | |
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 |
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 |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 |
安全监督和特大安全事故防范 |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 | |
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 |
对乡镇敬老院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 |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 | |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核销审核 | |
对五保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及终止供养服务协议 | |
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的优待办理 | |
伤残抚恤对象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 | |
医疗救助审核 | |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审核 | |
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 | |
侵害个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 | |
组织实施老年人救济 | |
受委托组织代收转交捐赠款物 | |
查验现居住地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
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 |
户籍所在地已婚妇女申请再生育的审核 | |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恢复生育手术费的补助 | |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审核 | |
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审核 | |
新生儿死亡的备案、核查 | |
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审核 | |
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未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责令改正 | |
组织已登记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并开展相关审查 | |
民兵工作任务的组织和监督 | |
乡道规划方案的编制及修改 | |
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乡道 | |
新建、改建乡道用地审核 | |
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并公告 | |
调剂解决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 | |
水工程管理保护与监督检查 | |
申请有关社会救助的审核 | |
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 | |
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请 | |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 |
社区戒毒 | |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 |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处理 | |
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行为的责令改正 | |
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探视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接受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的行为的责令改正 | |
加强大型宗教活动管理、保证安全 | |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 | |
对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
人口普查 | |
经济普查 | |
污染源普查 | |
土地调查 | |
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消除安全隐患 | |
流动人口中育龄妇女婚育证明的登记、查验、通报和督促办理 | |
与已婚育龄人员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 |
对子女年满16周岁前领取计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职工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市无单位居民奖励的审核 | |
大气污染防治 | |
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违反十类行为的批评教育 | |
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审核 | |
采集、核实和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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