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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瓦坊镇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5-03-25 10:04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瓦坊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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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

 

 

关于印发《瓦坊镇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

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镇直各单位:

现将《瓦坊镇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泗县瓦坊镇人民政府      

2025325    


瓦坊镇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瓦坊镇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应急队伍的管理,提高各类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应急管理部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基础规范》《安徽省“十四五”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队伍,是指由瓦坊镇政府组织,能够承担镇内自然灾害、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等辅助救援任务,以及在平时开展相关志愿服务的救援队。

第三条  全镇行政区域内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镇政府统筹全镇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对全镇应急队伍加强领导,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队伍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  参与、协助上级相关部门开展各类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  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大型体育赛事、旅游盛会及其他大型活动应急保障工作

第七条  开展防震减灾等应急救援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  开展救援人员的日常培训、装备的维护保养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第三章  队伍的组织和管理

第九条  应急队伍实行队长负责制,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履行培育、管理、使用职责。

第十条  应急队伍的组织架构、人员组成和职责分工按照各队的相关队伍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不得与本管理办法冲突。

第十一条  应急队伍实行队员登记制度。由队长负责组织实施队员的招募、选拔、考核、登记、发证等工作。

第十二条  应急队伍的名称、队旗、服装及其标志标识仅限于执行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和志愿服务等任务时使用。

第十三条  由镇政府主管的应急队伍,全部录入国家、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调度平台,接受县应急管理局统一指挥调度。

第十四条  应急队伍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核心力量方面。队伍的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核心骨干人员不少于10

场地保障方面。有固定、独立的器材存放场所,场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主要装备方面。有专业照明、通信、道路、防汛、防火等各类救援类基本装备和专业装备

专业特长方面。各应急救援队伍至少具备一项专业救援能力,能在应急知识宣传、演练比武及集镇、山地、水域救援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能够与其他救援队伍团结互助,相互协作。

第十五条  应急队伍队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热爱社会公益救援事业,认同公益救援理念自愿遵守城固县社会应急救援队管理办法,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救援工作

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组织性纪律性和奉献精神

熟练掌握所属队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完成规定的培训课程,并通过考核

确保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社会应急队的救援。

第四章     

第十六条  应急队装备的配备、维修、保养、更换、补充等工作由镇政府统筹调度分配。

第十七条  镇应急办安排专人每月不少于1次对设备清点和性能检查,确保装备性能完好,时刻处于备勤状态。

第五章  培训和演练

第十八条  应急救援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有关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应急救援队规章制度

相关应急救援专业知识和技能

应急救援操作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应急装备设施操作方法和规程;

异常情况的鉴别和紧急处置方法

自救、互救知识

应急通信联络方法

相关应急救援案例等

第十九条  镇应急办根据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条  应急队员应积极参加应急办组织的培训、演练。

第六章  应急调用与救援

第二十一条  镇政府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调用应急队伍。

第二十二条  经统一调度参加救援活动的应急队伍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后,接受事发地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第二十三条  应急队伍设立值班电话(0557-7800292),并保持24小时畅通。值班人员接到应急救援指令后,应当记录事故类别、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并立即通知队员出动,同时向应急救援队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四条  应急队伍在抵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向现场指挥负责人员报告,服从现场指挥负责人员指挥。接受应急救援任务后应当及时确定方案,按照有关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负责人员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现场应急救援结束后,应急队伍应当清点人员、设备,经现场指挥负责人员同意后方可撤离现场。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瓦坊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325日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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