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头镇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全面做好我镇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提升服务管理水平,根据皖民办函【2018】476号文件《关于印发安徽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第一阶段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安排,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彻底摸清我镇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结合信息采集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由派出所、民政、社保所、镇人武部等有关部门,通过数据交叉比对等方式建立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建立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综合信息大数据平台,为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信息技术支撑,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奠定基础。
二、采集对象范围界定
我镇采集点主要负责采集对象为户籍在山头镇(含在山头工作)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退役军人事务服务管理的所有相关人员,信息采集对象具体归纳细分为以下十二类人员。
(一)军队转业干部。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包括计划分配、自主择业以及少数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的干部。其中自主择业干部限于2001年1月19日以后转业安置的干部;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是指退出现役,自愿放弃政府安排工作,自谋职业和自行就业的军队干部;企业军转干部是指2000年12月31日之前退出现役并安置在企业的军队干部。
(二)退役士兵。包括政府安排工作、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
1.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指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本人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指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以及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3.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指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4.国家供养退役士兵:指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由国家供养终身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国家供养的中级以上士官。
退役士兵还包括:①回镇生产:2011年之前退伍,农村籍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②退休:符合退休条件,正常退休的人员(服役满30年或年满55岁)。③复员:2011年之前退伍,服役满12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自愿选择复员的。④按政策取消待遇:非正常渠道入伍的或者因个人原因不服从政府安置的。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指达到一定职务和服役年龄、年限及条件,或虽未达到规定年龄、年限但基本丧失工作能力而退役并做退休安置,退出现役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以及军队直接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四)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
(五)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包括民政部门管理的在镇退伍红军老战士、在镇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在镇红军失散人员和由其他部门管理的原有工作单位的离退休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六)复员军人。主要包括两部分人员,一是符合《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置以及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经批准退出现役按复员方式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二是指在1954年10月3 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包括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在镇老复员军人和其他部门管理的离退休老复员军人。
(七)残疾军人。指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以及退出现役后补办评定了残疾等级,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八)伤残民兵民工。指因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的人员。
(九)烈士遗属。主要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主要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纳入统计范围。
(十一)病故军人遗属。主要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十二)现役军人家属。主要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三、采集信息内容和要求
第一阶段主要采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个人身份信息、对象类别信患、基本生活状况、主要诉求等基础信息。采集工作人员应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规范的信息采集表和信息采集系统端有关要求,逐一核实并准确、全面、细致填写。
(一)身份信息。主要包括基础身份信患和其他身份信息,其中基础身份信息与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一致,可通过信息采集设备或方式读取居民身份证自动生成;其他身份信息可向采集对象现场采集或由采集对象自行填写。
(二)对象类别信息。1.对象类别确定部分。主要指采集对象的身份类别,主要包括前文所述1 2类对象,具体有:(1)军队转业干部。(2)退役士兵。(3)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4)军队无军籍高退休退职职工。(5)复员军人。(6)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7)残疾军人。(8)伤残民兵民工。(9)烈士遗属。(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1)病故军人遗属。(12)现役军人家属。
上述身份类别可复选,但(1)至(6)不可复选,只能择其一;(7)和(8)只能择其一,不能复选;(7)“残疾军人”不可单选,如选择(7),则须与(1)至(6)项复选;(8)不可与(1)至(6)复选;(9)至(12)可复选,且在遵守前述复选规则的情况下,可与(1)至(8)复选。采集工作人员须根据采集对象,有关证件确定对象类别后,勾选有关内容以便填写具体对象信息。2.具体对象信息部分。与“对象类别确定部分”关联,一一对应,包括上述1 2类具体对象信息模块,具体反映该类对象的特殊信息,具体填写内容和填报要求详见附件。
(三)基本生活状况信息。主要包括采集对象的工作、收入、社保、住房和是否享受社会救助、国家抚恤补助、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根据采集对象实际情况填写。
(四)主要诉求信息。主要包括采集对象存在的主要困难、诉求等,诉求范围限定于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职责相关的范围,如就业、生活、住房、医疗、养老、教育、交通、文化等方面,侧重于因对象身份而要求安置、抚恤、优待等共性问题;对于采集对象个人牵涉的民事纠纷、涉法涉诉等问题,不在采集范围。采集工作人员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以自愿反映为原则,不主功询问,不做引导性设问,对其所反映的与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相关问题,应如实记录;属于现场可解答的政策性问题,应主动向其解释有关政策。
四、信息采集方式
此次采集信息项目和内容较多,工程量较大,为保证采集效率和采集工作准确性,必须设计运用科学的采集方法和先进的采集技术。信息采集工作坚持全面规范、严谨细致、自主申报、交叉比对、分级负责、属地落实的原则,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采集点的设置
采集点设在镇政府武装部和为民服务大厅民政窗口
(二)信息采集方法。
1.个人申报。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前往户籍所在地设立的集中采集点申报信息。申报时,需携带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
(1)身份证;
(2)户口本;
(3)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提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残疾军入,伤残民兵民工提供);
(5)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入遗属提供);
(6)立功受奖证件;
(7)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2.利用现有资源采集完善数据。信息采集工作由民政、社保所通过现有信息采集设备采集与手工录入补充、签字确认相结合、现场采集与对象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以原优抚系统的基础数据库为依托,结合对象个人申报信息,采集、补充完善信息数据。
(三)信息摸底和资料完善。
1.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信息摸底。在未采集之前,镇直单位、各村对本辖区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根据公安、人武部提供的信息,进行信息摸底登记。
2.外出人员的登记工作。对在外务工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要提前通知,要求对象合理安排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信息采集,并做好痕迹管理工作。
3.放弃采集人员的登记。对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放弃信息采集的人员,必须要有本人申请(签字、盖指纹),在场人签字确认,并做好资料收集与保管工作。
4.无资料人员的登记。对于没有退伍证、退伍档案的人员,由镇村身份认定组,进村入户调查核实(调查3人以上),形成调查材料,镇村加盖公章,方可进行系统扫描认可。
(四)数据管理要求。
(一)信息数据标准要求。采集的信息数据应实行标准化管理'以提高信息数据可利用性。对于采集的信息,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照相关标准执行;没有标准的,按照《信息采集表》的填写说明执行;对于身份信息,应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保持一致。
(二)照片标准要求。采集对象照片包括身份证基准头像、户口薄、本人近期照片等,对于对象能够提供的烈士证明书、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立功受奖等相关证件材料也应尽可能采集。照片规格如下:
1.身份证基准头像。大小:3K以下;格式:JPG(可直接由优抚核查设备或身份证识读设备读取为标准格式)。
2.身份证照片。大小:40K以下;格式:JPG(可直接由优抚核查设备或身份证识读设备读取为标准格式)。
3.个人免冠近照。大小:300K以下;格式:JPG;标准:肩部以上,头部占照片尺寸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像清晰且在相框内水平居中,彩色,无明显畸变。
4.其他证件照片。大小:300K以下;格式:JPG 。
所有证件照片应采集证件上具有个人情况和证件内容的信息页。
(五)数据采集要求。采集信息应做到全面、准确,要实现采集对象全覆盖,不漏一人;实现采集信息无遗漏,全面掌握情况;实现信息数据无差错,精准安全可靠;实现信息数据及时上传,每周至少上传一次数据到信患采集平台。
(六)信息数据交叉核查比对
在完成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身份等基本信息采集任务后,将已采集到的信息由县级相关部门分别比对,反馈的信息由镇政府统筹负责,民政、社保等相关部门交叉校核对象户籍、社会救助、社保、住房、医保、主要诉求以及服兵役情况等信患,对问题数据进行修订,对缺失数据进行补充,切实全面摸清情况,做到不漏一人,力求信息准确。
此次采集数据不作为对象享受待遇的依据。各类对象所享受的待遇以现有待遇体系中相应数据为准。
五、计划安排
为尽快摸清底数,信息采集工作拟分两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以摸清对象身份等基础信息为主,建立各类对象信息档案,确保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第二阶段以信息交叉比对、校核、充实为主,全面摸清各类对象综合情况。主要计划安排如下:
(一)第一阶段(2018年11月30日前)。
1.动员部署。召开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患采集工作动员会议,广泛宣传动员,切实要求各村做好基础工作。
2.信息采集。各村根据信息数据采集内容和有关工作要求,及时组织完成基本信息数据的采集填报工作。
为确保各采集端数据安全,合理把握采集工作进度,各村必须每周一上报一次数据,镇采集办公室对数据进行审核,问题数据返回各村进行核对,确保全镇在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各类对象基础信息采集工作,形成基本信息数据库。
(二)第二阶段。
1.梳理问题数据和缺失数据。融合县级各部门(单位)提供的数据,全面梳理问题数据和缺失数据,并根据对象户籍下发各村。
2.数据修订和补充完善。由镇政府统筹负责,民政、社保等各有关部门交叉校核问题数据和缺失数据,并进行修订和补充。
六、工作要求
此次信息采集工作极为复杂,涉及面广、任务量大,为确保信息采集工作圆满完成,有关要求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山头镇成立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领导小组,苏学林同志任组长,董强同志任副组长,镇直有关单位和各村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村要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责任,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稳步实施。
(二)加强安全保密管理。要加强对信息采集人员的保密观念教育,熟悉信息采集中的保密要求。
(三)开展督查指导。镇信息采集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开展抽查检查,及时督查指导各村工作进度,确保我镇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顺利推进,按时完成。对信息采集工作不力的或弄虚作假的,将全镇通报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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