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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汴河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泗县段征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10-14 17:02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山头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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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新汴河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泗县段征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9925

(此件公开发布)

 

 

 

 

  


新汴河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

泗县段征迁实施方案

 

新汴河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是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批准的水利基础设施工程。根据要求,工程必须在20191231日前完工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疏浚西关沟、樊吴大沟,总长度26.2km,新建小吴闸、友谊沟闸、北宅闸、索沟闸等4座涵闸,新建团结沟涵、丰收沟涵等5座过路涵,拆除重建石破田桥等17座桥梁,恢复重建纪湖、周庙电灌站和2座电灌站干渠及配套建筑物,建设灌区量测水设施和信息管理系统等。

一、征迁范围

1、工程施工范围以上述工程治理建设现场放样为准。

2、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坟墓、及其地面附着物必须拆除和清除。

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滩地、大堤上的农作物、违建房屋、构筑其附着物,应无条件拆除或清除,不予补偿。

二、迁主体

本次拆迁主体为泗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主体为灌区所属草沟镇人民政府、丁湖镇人民政府。

三、补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09132号)、《关于公布安徽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皖发改农经20129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15221号)

四、补偿标准

1、永久占地按36300/亩(耕地)标准补偿;临时占地一季青苗费补偿标准为1000/亩(耕地);苗圃(种植密度>400/亩)一次性补偿6600/亩;中药材一次性补偿(多年生6600/亩,一年生3300/亩)。

2、房屋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项目

房屋

附着物

框架结构(m2

砖混结构(m2

砖瓦结构(m2

土墙瓦m2

杂房(m2

压水井(眼)

坟墓(座)

厕所(个)

单价(元)

880

750

610

500

440

320

650

160

3、树木移栽补偿:只补偿果树、风景树、香椿树,执行标准如下:

胸径(cm)

果树(元/棵)

风景树(元/棵)

备注

2<φ<5

11

11

果树幼苗(φ<2

6/

5<φ<10

32

32

10<φ<15

100

100

15<φ<20

170

170

20<φ

230

230

香椿树参照苗圃执行。

五、实施要求

(一)广泛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向工程建设涉及乡镇群众宣传水利工程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群众积极支持水利工程建设,为工程顺利实施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

(二)落实政策征迁补偿工作政策性强,必须严格按照补偿政策实施,阳光操作,增加透明度,不得截留挪用补偿资金,不得降低标准,房屋征迁和挖压占地的补偿标准要在村组张榜公布。由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处与被征迁户签订补偿协议。

(三)严明纪律新汴河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工程是灌区广大人民群众盼望已久的民心工程,做好本期工程征迁补偿工作,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要严格执行政策,保证资金安全,工作不力影响征迁补偿工作进度的,将查明责任,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征迁工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