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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旅游产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12-23 11:50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山头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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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泗县旅游产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8日县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泗县旅游产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行业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促进旅游产业快速发展,根据《中共泗县县委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泗发〔2017〕1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来源

    县财政从全县文化旅游发展基金中安排500万元作为旅游发展专项奖励资金。

    第三条 奖励资金使用原则

    奖励资金使用遵循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原则。

    第四条 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旅游品牌荣誉创建。

    1.对新评定为国家 3A、4A、5A 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称号的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万元、2万元、1万元。

    2.对新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3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称号的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万元、2万元、1万元。

    3.对进入全国“百强”、全省前50名的县内各类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服务质量信用等级5A、4A、3A、2A 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6万元、4万元、2万元、1万元。

    4.对新评定为国家工(农、林、体育)业旅游示范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或旅游小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旅行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万元、5万元、3万元。

    (二)乡村旅游。

    1.对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区)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万元、5万元。对被评定为安徽省乡村旅游示范村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是贫困村的奖励20万元。对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创客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万元、6万元。对新评定为安徽省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旅游村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2.对新评为省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的,给予分别一次性奖励(补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

    (三)旅游商品研发。

    1.对在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农特产品交易展销会、旅游商品评选等活动中获得荣誉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或个人:获得国家级金奖、银奖、铜奖(其它荣誉或奖项比照执行)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万元、4万元、3万元;获得省级金奖、银奖、铜奖 (其它荣誉或奖项比照执行)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 万元、2万元、1 万元;获得市级金奖、银奖、铜奖 (其它荣誉或奖项比照执行)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万元、0.8万元、0.5万元;获得县级金奖、银奖、铜奖 (其它荣誉或奖项比照执行)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0.5万元、0.3万元、0.1万元。对被评定为“安徽省旅游特色街区”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评定为省级 5A 诚信旅游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因国家、省、市旅游主管部门每年的评比项目名称不同,比照类似项目执行。

    2.鼓励研发泗县本土特色的文化旅游商品、农土特产品(必须具有“泗县”“泗州”等地方特色品牌冠名),并获得县级金奖、银奖、铜奖 (其它荣誉或奖项比照执行)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0.5万元(可重复享受其它奖励)。

    3.鼓励文化旅游爱好者以泗县历史文化为题材,开展文化旅游产品概念设计,每年通过网络评选出前10名:第1名、第2名、第3至第10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

    4.鼓励开发泗县知名小吃,对新评为省级、市级旅游金牌(特色)小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0.2万元。

    5.文化和旅游企业参加经县文化和旅游部门通知的上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举办的宣传促销、文化旅游交易会、商品展示展销以及赛事等活动(县举办推介会已经解决费用的除外),展位由县文化和旅游局统一购买;会务、车旅等费用比照公务出差标准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单项活动最高补助不超过 0.3万元。

    (四)招徕游客。对县内外旅行社、俱乐部、各类协会、旅游公共服务平台给予奖励(通过旅行社签订电子合同组织活动),以下奖励依据,在泗县境内消费的景区门票和住宿发票为准。

    1.规模招徕游客。对招徕县外游客到泗县旅游,年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奖励旅行社500元;年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奖励旅行社1000元;年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奖励旅行社2000元;年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奖励旅行社3000元。

    2.旅游大巴团队奖。旅行社组织一趟旅游大巴团队,人数在 90 人以上(含 90 人)至 200 人的,且符合“在县境内停留1晚2天” 的,奖励旅行社 20元/人;人数在 200 人以上(含 200 人)至 300 人的,且符合“在县境内停留1晚2天”的,奖励旅行社 30 元/人;人数在300 人以上(含300 人)的,且符合“在县境内停留1晚2天”的,奖励旅行社40元/人。

    3.旅游自驾车组织奖。从县外一次组织自驾车 20 台以上,人数不少于60人,且符合“在县境内停留1晚2天”的,奖励组织方2400元,奖励地接社 600 元;从县外一次组织自驾车30台以上,人数不少于90人,且符合“在县境内停留1晚2天”的,奖励组织方4500元,奖励地接社1500元。由县文化和旅游部门或地接社组织,并有随团记者采访报道的自驾游车队,参照执行。

    (五)产业融合。

    1.新评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或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国家级一次性奖励10万元、省级一次性奖励5万元(其他与旅游融合的示范项目比照执行)。

    2.新建的旅游厕所,按照A级、AA级、AAA级分别一次性补助1万、2万、3万元/座(县级财政已经安排项目资金的不享受奖补);改建的旅游厕所减半予以补助,资金可用于管理维护费用。新(改)建旅游厕所同时享受国家、省市、级奖补政策。

    (六)人才培养。

    1.对县域内新取得全国导游资格证,且在县内从事专职导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2.在国家、省、市旅游管理部门及相关旅游协会举办的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省级 3000元、市级2000元)、3000 元(省级2000元、市级1000元)、2000元(省级1500元、市级500元)。对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导游大赛获得“金牌导游员”“宿州市优秀导游员”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00 元、3000 元、2000元。在旅游工作中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表彰的团体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0 元、2000 元、1000元。因国家、省、市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旅游协会每年的评比不同,按照参照的方法兑现奖补。

    第五条 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

    奖励资金年底申请,并实行预申报制度。

    (一)优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重点支持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于规划修编、人才培训、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网络信息化建设等实行事前申报审批支持;对于旅游商品研发、品牌争创、旅行社招徕游客等实行事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奖励。奖励及补助政策经旅游、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兑现。

    (二)旅游品牌创建按照上级旅游部门的批复、认定文件、证书或上级官方网站公示等兑现奖补。

    (三)乡村旅游按照上级评定、批复文件或证件、奖牌等兑现奖补,以验收结果批复文件为准兑现奖补。

    (四)旅游商品研发按照上级旅游部门的文件、公示、证书、奖杯或发票等证明材料兑现奖补。

    (五)旅游大巴团队、自驾游等奖励,要在该团合同签订之后旅游团未来之前向县旅游主管部门及时报送旅游团队旅游合同(2019年6月1日以后,以签订电子合同和上报录入团队信息为准)、行程单、人员名单、手机号、门票、住宿发票等相关资料信息,由县旅游主管部门对组团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抽查,核查情况属实的,由旅游企业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汇集成册(A4 纸规格),分正、副本一式三册盖章后,向县旅游主管部门申报。对审核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等情况的,达到申请奖励资金条件但没有履行预申请程序的,直接取消该团的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对规模招徕县外游客、大巴团队、自驾游等奖励,于次年1月底前申报,经由县旅游部门认定后,兑现奖补。规模招徕县外游客与大巴团队和自驾游等人次不重复计算。

    (六)产业融合的,以上级旅游等部门的批复、认定、公示文件为依据,兑现奖补。旅游厕所经有关单位、乡镇于年初向县旅游部门提出计划,竣工后提供建设合同、施工方案、设计图纸(包括外观图)、造价预算和决算、竣工验收报告、相关支付凭证、实物照片5张(全景及各功能区图片),经县旅游、财政部门进行达标验收后,以验收结果为准兑现奖补。

    (七)对县内新取得全国导游资格证,凭导游证、劳动合同等领取兑现奖励。在旅游管理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奖励,凭获奖证书、奖杯或奖励文件兑现奖励。

    第六条 奖励对象应按照诚信、及时申请的原则,向县旅游主管部门提供申报材料。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将收回奖励资金,禁止其五年内申报此项奖励,并取消当年度所有涉旅奖励资金申报资格。同时获得两个以上级别评定的,按照最高级别兑现奖补,不重复计算。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