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3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4 现场指挥机构
2.5 镇、开发区、泗涂产业园应急指挥机构
3 应急准备
3.1 预案体系
3.2 风险防控
3.3 应急队伍
3.4 物资装备
3.5 科技支撑
3.6 联动机制
3.7 平台建设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4.2 预警
4.3 预警行动
4.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5 信息报告
5.1 信息报告
5.2 信息通报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6.2 应急决策
6.3 指挥和协调
7 应急处置
7.1 先期处置
7.2 应急处置
7.3 应急监测
7.4 转移安置人员
7.5 医疗救治
7.6 专家会商
7.7 市场监管和调控
7.8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7.9 维护社会稳定
8 响应终止
9 后期工作
9.1 损害评估
9.2 事件调查
9.3 善后处置
9.4 总结报告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
10.2 预案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泗县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县外但对我县有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当其它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但环境污染为次要灾害,应由其它部门牵头启动县级相关专项应急响应的,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扎实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镇政府、开发区(泗涂产业园)管委会以及县直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组织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1.4.3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镇政府、开发区(泗涂产业园)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同时报告属地政府、生态环境和相关主管部门。
1.4.4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作用,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5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支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不断提高应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
1.5.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
1.5.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政府是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对发生在我县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县政府在省、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
2.2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设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并按照省、市指挥部要求,组织开展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应对工作。
总 指 挥: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相关副主任、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成 员: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分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中心、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委、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气象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必要时可及时将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纳入指挥部。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准备能力建设;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消除处置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应急状态下,做好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的调度、综合协调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落实环境应急处置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负责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放射源收贮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督促指导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影响群众,按规定纳入保障范围。
县财政局:负责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和环境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参与因地质灾害或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森林资源损害的调查、处置和评估工作,参与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的应急处置。
县住建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负责监督和指导城市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分中心:负责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安置物资的运输保障;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许可以及运输工具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相关人员资格认定。
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中心:参与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会同相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渔业损失进行调查与评估,参与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的应急处置。
县水利局:负责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参与江河湖库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做好重要江河湖库水利工程应急调度;会同县生态环境部门制订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县卫健委: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民众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
县应急局:参与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生活类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会同生态环境分局、事发地镇政府(开发区、泗涂产业园管委会)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做好转移安置人员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信息发布及有关应对工作的宣传报道。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事发区域及周边地区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做好受威胁人员疏散转移,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应急期间社会治安维护。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对重金属污染和危险物品爆炸、泄漏事件等进行现场灭火与泄漏控制。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环境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3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做好预防、预警、应急工作;组织修订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组织建立和管理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其它应急任务等。
2.4 现场指挥机构
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调查评估、应急专家等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民政局、县应急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汇总上报事件信息,贯彻省、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承办指挥部文电、会务及简报编辑、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2)污染处置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分中心、县水利局、县应急局、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组织污染处置;明确现场处置人员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疏散受威胁人员。
(3)应急监测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气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医疗救治组。由县卫健委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对污染处置提供应急医护保障;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5)应急保障组。由县应急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发改委、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分中心、县水利局、县商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
(6)转移安置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临时安置及组织调集重要生活必需品,做好物资发放及监管。
(7)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融媒体中心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8)社会维稳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受影响地区等重点地区社会治安管理、矛盾纠纷化解、商品的市场监管等工作。
(9)调查评估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分中心、县水利局、县卫健委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及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10)应急专家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建和管理。
主要职责: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并视情吸收政府及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人员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5 镇、开发区、泗涂产业园指挥机构
各镇、开发区、泗涂产业园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规范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统一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3 应急准备
各镇政府、开发区(泗涂产业园)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坚持关口前移,强化预案体系、风险防控、应急队伍、应急装备物资建设等工作。
3.1 预案体系
各镇政府、开发区(泗涂产业园)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制定重点河段、重点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工业园区、高风险企业和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类细化,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2 风险防控
3.2.1 风险评估
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评估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检查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开展本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各镇政府、开发区(泗涂产业园)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对辖区内主要环境风险源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的严重性进行认识及评价。
3.2.2 风险预防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报备,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县生态环境分局。各镇政府、开发区(泗涂产业园)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2.3 预防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县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以及发生在县外但可能对我县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由县生态环境分局总体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的由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协助处理;
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预防预警,由县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县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农业、林地等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负责。
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他主管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2.4 预防工作
(1)加强风险排查。 各镇政府、开发区(泗涂产业园)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环境安全隐患并整改,全面预防突发环境事件,形成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长效机制。
(2)加强日常监管。各镇政府、开发区(泗涂产业园)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加强重点河段、湖泊、水源地、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监管,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识,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损失和影响。
3.3 应急队伍
各镇政府、开发区(泗涂产业园)管委会及县生态环境部门要不断推进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者及其他社会力量成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加大员工培训力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确保环境应急先期处置有序有效。
3.4 物资装备
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健全制度和规划,配备符合实际需求的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开展应急资源调查,建立和充实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建立物资储备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立实物储备库。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
3.5 科技支撑
各镇政府、开发区(泗涂产业园)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和应用,为环境应急处置提供科技支撑。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规范专家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
3.6 联动机制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及时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并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3.7 平台建设
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加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平台建设,及时掌握全县危险化学品、放射源、重点风险源、环境敏感点基本信息、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现状、各类污染物质基本处置方法等信息,确保“环境风险点源清楚、环境应急处置方式清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情况清楚、流域和区域环境敏感点位清楚”。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县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突发事件监测机制,提高监测技术水平;通过日常环境监测、互联网信息、环境污染举报等途径,加强突发环境事件苗头信息收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卫健、应急管理、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县生态环境部门。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强化监测手段,提高监测能力。
4.2 预警
4.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1)对情况危急,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
(2)对情况紧急,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
(3)对情况比较紧急,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
(4)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
4.2.2 预警信息发布
县生态环境分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县应急指挥部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新媒体等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可组织人员逐户当面告知,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2.3 预警发布程序
根据事件发生的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分为3个层次发布。预警发布程序为:
(1)一般(Ⅳ级、蓝色)环境事件由县应急指挥部报县政府批准后在本县范围内发布、调整和解除,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县区;
(2)较大(Ⅲ级、黄色)环境事件由县政府报市政府后,由市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县区;
(3)重大(Ⅱ级、橙色)和特别重大(Ⅰ级、红色)环境事件由县政府报市政府,市政府报省生态环境厅及省政府后,由省政府统一发布、调整和解除。
4.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政府及县生态环境分局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措施。设置危害警告标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3)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预警的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5 信息报告
5.1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先期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县生态环境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县生态环境分局通过在线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5.1.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县生态环境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县区的,县政府、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县区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
县生态环境部门接报后,立即核实、分析研判、分类报告。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报省生态环境厅。初步认定为重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报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其中,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政府须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其他有必要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及时续报信息。
5.1.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3类。初报即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
(2)事故报告内容。事件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并在24小时内填写事件紧急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排放污染物类型、数量及潜在危害程度;造成污染事件的单位(人为因素引起时)类型、经营规模;事件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件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件抢救处理情况和采取措施,并附示意图;需要有关单位协助事件抢险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件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其中,核辐射事件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3)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县生态环境分局在接到下列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须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①辖区内饮用水源发生水污染事件时,需向涉及自来水公司通报。
②突发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的,应及时报县外办,并按程序及时报告省、市有关部门。
5.2 信息通报
因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等引发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县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县生态环境部门。其他部门和单位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县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I级响应、Ⅱ级响应,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及时报告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报请省政府启动省级环境应急预案处置;Ⅲ级响应报告市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启动预案处置;Ⅳ级响应由县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并上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
上级预案的启动在下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的状态基础上进行,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处于启动状态。
6.2 应急决策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置,其中较大以上环境事件还应根据省、市应急指挥机构指令进行处置:
(1)对事发地镇政府、开发区(泗涂产业园)管委会提出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要求,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和各应急救援组做好应急准备,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向县政府和市、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请求支持;
(3)发布启动相应环境应急预案的指令;
(4)派出应急救援组和有关应急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应急救援处置;
(5)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救援物资,必要时请求县人武部和县消防救援大队支援;
(6)落实省、市、县领导有关批示要求,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3 指挥和协调
6.3.1 指挥协调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通知有关部门,通报事发地相邻县区政府。各应急机构接到应急指挥部指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县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应急状态时,专家技术组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县应急指挥部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基础资料,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要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县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6.3.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提出现场应急处置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及时向省、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7 应急处置
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组及涉事企事业单位会同事发地镇政府(开发区、泗涂产业园管委会)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7.1 先期处置
核实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在尚未确定事件级别前,由事发单位和所在镇政府(开发区、泗涂产业园管委会)共同负责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采取如下应急措施:初步判定污染物性质、浓度及可能的影响范围;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必要时实施紧急疏散;调配区域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事件波及其他镇(开发区、泗涂产业园)时要及时通报,波及相邻县区的,及时报请县政府相互通报。
在采取以上措施的同时,县应急指挥部尽快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并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7.2 应急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 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组织相关单位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组织制订综合应急处置救援方案,监测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向火灾或爆炸区喷洒水雾、稀酸或稀碱液进行紧急处理,防止危险物质挥发,并在较低处投放沙袋围堵消防废液,防止污染物进入水体;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范围扩大;可视情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7.3 应急监测
7.3.1 监测组织
本县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以县生态环境分局为主导,必要时请求市环境监测站支援。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联动机制,整合调动社会监测力量,共同参与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7.3.2 监测方式
应急监测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7.4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和可能受影响地区人员。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基本生活和必要医疗条件。
7.5 医疗救治
医疗救治组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请求省、市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疗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疏导援助。
7.6 专家会商
组织专家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和评估,判定污染物种类,预测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污染区域隔离与解除、人员撤离与返回等措施建议。
7.7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市场监管和调控。县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次生灾害等。
7.8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署意见后按程序上报和发布。舆论宣传组成员单位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并负责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情况公告,经指挥长签署意见后,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7.9 维护社会稳定
县应急指挥部组织社会维稳组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和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侦查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事发现场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情绪疏导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 响应终止
当事件处置基本完毕、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9 后期工作
9.1 损害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县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9.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9.3 善后处置
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险企业开展理赔工作。
9.4 总结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其中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报告逐级上报市、省人民政府。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县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按照《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备案。企事业单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优化机制,不断提升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10.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泗政办秘〔2017〕128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群团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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