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级政策文件解读-民生】黑塔镇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为了深入贯彻《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和《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7〕65号)及《泗县2020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方案》泗政办秘〔2019〕56号文件,进一步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确保按时完成任务,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调整机制,引导城乡居民提高参保缴费水平,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2020年全镇参保缴费34632人(各村缴费任务附后),待遇领取人员养老金发放率达到100%。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应保尽保、应发尽发工作。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镇党委、政府班子成员研究决定起草
四、工作目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年缴费任务完成时间节点为2020年4月30日。
五、主要任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选档缴费制。从 2020 年 1月起,将缴费档次标准统一调整为200元、 300 元、400 元、500 元、600 元、700 元、800 元、900 元、1000 元、1500 元、2000 元、3000 元、4000 元、5000 元、6000 元共 15个档次。根据城乡居民收入情况,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完善缴费激励机制,引导广大城乡居民选高档、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未来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
六、保障措施
1.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财政补贴,从 2020 年1 月起每人每年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缴费 200 元补贴 40 元,缴费 300 元补贴 50 元,缴费 400 元补贴 60 元,缴费 500 元补贴 70元,缴费 600 元补贴 80 元,缴费 700 元补贴 90 元,缴费 800 元补贴 100 元,缴费 900 元补贴 110 元,缴费 1000 元补贴 120 元,缴费 1500 元补贴 150 元,缴费 2000 元及以上的补贴 200 元。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补缴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2.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县政府按每人每年200元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3.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户父母参保,由县政府在统一缴费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每年40元补贴。
4.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人员,县政府按每人每年3000元标准代缴保险费。
以上政府代缴特殊群体为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如果一人有多重身份的,只能选择一种身份进行代缴。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政府代缴时间暂定执行到2020年底,其他特殊群体代缴期限至特殊身份终止。
七、创新举措
1.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养老待遇总体水平,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村要高度重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把城乡居保新政策落实到位。
2.担当作为,强化落实。各村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安排,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目标,确保按时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
3.规范业务,强化服务。进一步提高城乡居保经办业务管理水平,完善金融社保便民服务点工作;坚守城乡居保基金高压线,严格落实死亡报告制度;全面推行城乡居保服务规范,确保城乡居保业务及时、规范、科学。
4.把握重点,强化宣传。各村要不断丰富宣传手段,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路径,重点宣传缴费档次调整、缴费补助增加、养老待遇确定等政策,切实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宣传到户、到人,引导广大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长缴费,提高个人账户积累。要全面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参保居民形成合理的心理预期。
5.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凡是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收缴任务的村,给予一定的奖励,并通报表彰;对未按时完成收缴任务的村,处以一定罚金,并对后三名村进行镇大会检讨和通报批评。
八、下一步工作考虑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目前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110元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139 个月)确定。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鼓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
2.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时,65岁及以上参保的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到龄核定待遇时,除按规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本地统一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外,另行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每超过一年,增发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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