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草庙镇人民政府 > 回应关切
阅读人次:  
【字体:

法不责众?农作物遭哄抢很“刑”!

发表时间:2025-09-04 09:58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草庙镇人民政府
【字体:

主持人:乡村振兴,法治同行,以案释法,服务“三农”,来关注由安徽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安徽广播电视台共同策划的专栏《法治三农》,今天《法治三农》我们邀请到演播室做客的嘉宾是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公益委执行主任张文俊律师,欢迎张主任。

张文俊:主持人好,观众朋友们大家好,很高兴能坐到这里与大家聊一聊,《民法典》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那些事。


主持人:上期的节目我们聚焦哄抢现象,理清了财产权保护的法律边界。今天,我们和张文俊律师,继续探讨哄抢行为的具体法律后果,以及如何通过法治乡村建设从根源上杜绝这类事件。我们先从法律后果说起。参与哄抢的人,可能面临哪些处罚?不同参与程度的处罚会有区别吗?

张文俊:法律对哄抢行为的处罚有明确的层级划分,从轻微到严重,界限清晰,目的是让每个参与者都清楚“越界越深,代价越大”。

第一层级是民事责任,这是最基础的责任,只要参与就必须承担。不管拿了一斤还是一百斤,只要是未经允许获取他人财物,都有义务返还;如果财物已经被食用、变卖或损坏,就得按市场价值赔偿。很多村民觉得“拿点东西不值钱,不算事”,但法律上“一分钱的侵权也是侵权”,这是对他人财产权最基本的尊重。

第二层级是行政责任,针对情节较严重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哄抢公私财物的,一般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这里的“情节较重”有具体标准:比如半年内参与2次及以上;“用麻袋、三轮车等工具批量搬运;农户或村委会明确制止后仍继续;以及导致农户因损失过大当场情绪失控,或引发周边村庄效仿等情形。

第三层级是刑事责任,这是最严重的,会留下终身案底。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4000 元以上)或有 “其他严重情节” 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4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的“其他严重情节”包括:造成农户轻微伤及以上伤害;破坏生产设施(如推倒围栏、砸坏灌溉管道);导致农作物大面积减产(如抢摘未成熟果实造成后续绝收);引发群体性冲突等


主持人:如果哄抢过程中还伴随辱骂、殴打他人,或破坏生产设备,法律后果会更严重吗?

张文俊:会的,这类行为会触发“数罪并罚”,后果成倍加重。因为哄抢本身已经违法,再叠加其他违法行为,相当于“在错误上再加错误”。

先说辱骂、殴打农户。如果只是辱骂,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如果动手殴打,造成轻微伤(比如皮肤擦伤、轻微软组织损伤),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若殴打造成轻伤(如骨折、缝针)及以上,则构成《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量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可判3到10年。此时,法院会将“故意伤害罪”与“聚众哄抢罪”合并处罚。

再看破坏生产设备。如果砸坏的是收割机、灌溉泵、大棚骨架等生产工具,损失达5000元以上,就构成 “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 3年以下;若破坏的是关键设备(如温室大棚的供电系统),导致作物大面积死亡(如冻死幼苗、渴死果树),造成农户重大损失,则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量刑3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如导致农户全年绝收)量刑可达7年。这两种罪名与“聚众哄抢罪”叠加,处罚会非常严厉。


主持人:有些人是在别人起哄、自己没搞清楚的情况下参与了哄抢,这种“不知情” 能减轻责任吗?

张文俊:“不知情” 能不能减轻责任,关键看“这个不知情合不合理”,法律上叫“是否存在过错”。

如果村民有“合理理由”不知情,比如承包户既没设“禁止采摘”的牌子,也没通过村委会告知“农作物没放弃所有权”,村民看到农作物掉在地上,以为是“没人要的” 而捡拾,这种情况经调查确认后,可能减轻责任 —— 比如只需返还财物,不用拘留或罚款。

但如果“不知情”是因为自己 “没注意”,就不能减轻责任。比如村委会已经广播过李某的西瓜还没收割,大家别进地”,或者地头插着“禁止入内”的牌子,村民还是跟着别人抢,这就属于 “明知故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过错”就包括“应当知道却没注意”。

比如某村承包户收完玉米后,在村委会广播说“地里还有残留的玉米,我明天来收,大家别去捡”,但仍有10多位村民当晚去抢捡。这就可以认定他们 “应当知道承包户未放弃所有权”,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主持人:很多人可能不清楚,参与哄抢除了自己受罚,会不会影响家人?比如子女考学、参军。

张文俊:这一点必须明确:刑事处罚的影响会延伸到家庭,尤其对子女的前途有直接影响。

若因聚众哄抢罪被判处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就会留下“犯罪记录”(即案底)。根据《公务员法》《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等,子女在报考公务员(尤其是公检法、纪检监察等特殊岗位)、参军、入党、报考军校或警校时,政审环节会审查直系亲属的违法犯罪记录。若直系亲属有犯罪记录,政审很可能不通过。

更需要注意的是,案底终身留存,不会随时间消除。我们在乡村普法时经常说:“你抢的可能是一袋粮食,但耽误的可能是孩子一辈子的机会。”这种影响比罚款、拘留更深远,也更值得警惕。


主持人:从法治乡村建设角度看,哄抢事件暴露了哪些问题?该如何解决?

张文俊:我认为哄抢事件像一面镜子,照出了乡村治理中的几个突出短板,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精准发力。

第一个问题是普法教育“有待加强”。很多村民并非故意违法,而是“根本不知道这是违法”。有位老人曾说:“以前集体劳动时,地里剩下的大家都能捡,现在咋就犯法了?”这说明普法没有跟上农村生产关系的变化,即地承包、流转普及后,财产权归属已经不同,但村民的认知还停留在过去。

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让法律落地”。比如把《民法典》《刑法》中关于财产权的条款编成“乡土教材”:用顺口溜讲“抢东西,要赔偿;人多抢,也担责”;用漫画贴在村委会宣传栏,直观展示“抢10斤苹果=拘留5天”“组织哄抢=坐牢”。

第二个问题是基层响应“滞后”。很多哄抢事件从“几人捡拾”演变为“百人哄抢”,就是因为初期没人管。比如此前就有案例,农户发现有人偷摘猕猴桃,先打电话给村委会,村委会说“干部都在忙换届”;半小时后报警,等民警赶到,已有50多人围在果园里,损失从最初的几百元扩大到2万多元。

这就需要建立“快速响应机制”:村级层面,组建由党员、村民代表组成的“田间巡逻队”,作物成熟期每天巡逻 3 次,发现有人擅自进地,立即用小喇叭劝阻并拍视频留存证据,同时上报乡镇;乡镇层面,设立“应急专班”,接到上报后15分钟内到场,带齐执法记录仪、警告标识,先控制场面;县级层面,储备由公安、农业、司法组成的“流动执法队”,对规模超30人的事件,30分钟内支援到位。

第三个问题是利益联结“断裂”。部分村民参与哄抢,是觉得“承包户赚大钱,自己只能拿点租金,心里不平衡”。本质上是村民没从产业发展中感受到“共同利益”,反而觉得“承包户是外人,抢他的就是赚自己的”。

破解这个问题,要让村民和承包户“利益绑定”。比如推广“土地入股+保底分红”:村民把土地入股合作社,除每年每亩800 元保底租金,年底还能按合作社利润的15%分红;组织村民到承包地打工,摘果、包装、运输,获得工资报酬;承包户优先收购本村农资,带动村民搞配套种植(如给果园种蔬菜、给大棚供有机肥)。


主持人: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在预防和处置哄抢事件中该发挥什么作用?

张文俊:村委会是“离群众最近的治理力量”,作用发挥得好,能把多数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我认为具体要做好四件事。

第一,签约前“说明白”。土地流转签约时,不能只让村民签字画押,必须开“权利边界说明会”。会上要用大白话讲清楚:“这片地租给李老板后,地里的小麦、果树全是李老板的,哪怕掉在地上的麦穗,没经过他同意,谁捡谁违法。”还要把“禁止哄抢”、“赔偿标准” 写进《土地流转须知》,让每户签字确认并存档,相当于给村民“提前打预防针”。

第二,日常“看住地”。组织 “红袖章巡逻队”,成员可以是有威望的村民,分片区负责,每天早晚各巡逻 1次。巡逻时要带 “三件套”:智能手机用于拍视频留证据、小喇叭用来循环播放 “承包地作物受法律保护,请勿擅自进入”、联系表,里面记着派出所、承包户、乡镇专班的电话。

有的地方搞了“认田到户”:把 500 亩承包地分成 20 块,每块由2户村民负责监督,发现问题“谁的责任区谁先到场劝阻”,年底给无哄抢事件的责任户发“护田奖”,例如一桶食用油,村民积极性就很高。

第三,事发时“控得住”。一旦出现哄抢苗头,村委会干部必须第一时间到场,不能等、不能躲。村支书或主任要拿着喇叭喊:“哄抢行为是犯法的!赶紧把东西还回去,不然警察来了要拘留,还影响孩子前途!”同时安排人帮承包户拍视频、记参与人员的特征,比如穿什么衣服、骑什么车,协助报警。

第四,事后“理得顺”。事件平息后,村委会要协助警方辨认参与人员,对拿了东西的村民,逐个上门做工作。对情节轻微的,在村务公开栏“点名批评”(可以不公开隐私,只写“某组村民王某参与哄抢,已返还财物并认错”);对拒不配合的,把名单和证据交给警方。还要把处理结果“广而告之”,形成警示。


主持人:您在乡村普法时,发现农村群众对法律的需求有哪些特点?如何让普法更有效?

张文俊:农村群众对法律的需求很“实在”,总结起来就是三个“要”:要听得懂、要用得上、要见得到。

“要听得懂”就是他们不爱听“法人”“侵权责任”这些专业词,就想知道“我家鸡被偷了能咋办”“别人抢我玉米我该找谁”。所以普法得“翻译”法律:把“聚众哄抢罪”说成 “一群人抢东西,带头的要坐牢”;把“连带责任”说成“你跟着抢,别人不赔你得替他赔”。

“要用得上”就是村民关心“出事了第一步该干啥”,而不是“法律条文第几条”。因此要在村里设“法治小站”,墙上贴 “维权流程图”:明确维权流程步骤和方式,每一步都写明“带什么材料”“找谁对接”,让村民一看就能立马上手。

“要见得到”是指法律不能只在书本里,得让村民“看得见、摸得着”。比如在村口刷“法治墙”,画着“抢东西 = 拘留”的简笔画;在庙会、集市摆“普法摊”,用“抽卡片答问题”的游戏普及法律;把普法编进“乡村大舞台”的节目里,比如以老王因哄抢被拘留、儿子参军受影响作为背景故事编排节目进行普法,这样村民看得入神,也记住了教训。


主持人:在法治乡村建设中,村规民约和国家法律如何配合才能更有效预防哄抢?两者会不会冲突?

张文俊:我认为村规民约和国家法律不是“对立面”,而是“互补体”,配合好了能形成“1+1>2”的效果,关键是“村规民约不能违反法律”。

首先,村规民约是法律的“补充”。法律管的是“底线”(比如不能抢,抢了受罚),但村规民约能管到“面子”(抢了会被村里人看不起)。例如某村的村规民约规定:“参与哄抢的,取消当年‘文明家庭’评选资格,集体分红扣 20%。” 对村民来说,“评不上文明家庭”比罚款更让人在意,因为这关系到在村里的名声。

其次,村规民约必须“符合法律”,不能越界。有些村以前规定“偷摘作物的,罚跪在祠堂前”,这就违反了《民法典》关于人格权的规定(比如禁止侮辱、体罚),必须修改。

最后,两者要 “联动发力”。比如某村实行“法律+村规”双约束:村民抢了东西,先按法律规定赔偿、接受处罚;同时,村委会按村规民约在公示栏通报,让他“既受法律制裁,又丢村里面子”。这种双重压力,比单一手段更能让人“不敢抢”。


主持人:从长远看,如何让 “尊重他人财产权”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为,为乡村振兴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张文俊:这需要“软引导”和“硬约束”长期发力,让“尊重财产”从“法律规定”变成“生活习惯”。

“软引导”方面,要让“尊重财产”成为乡风。把“不哄抢、不侵占他人财物”写进村规民约,通过村民议事会讨论制定“护产公约”,让大家明白“这是我们村自己定的规矩”;开展“守法光荣户” 评选,评上的家庭在村里的公告栏贴红榜,子女上学优先获得助学金;在中小学开“法治小课堂”,教孩子们“别人的东西不能拿”,再让孩子回家给家长讲“抢东西会影响我当兵”。

“硬约束”方面,要让“侵权必受罚”成为常态。保持对哄抢行为的“零容忍”,不管金额大小,只要发现就依法处理—— 哪怕只抢了10斤玉米,也要责令返还或赔偿,让村民知道“法律不是摆设”;建立“村级失信名单”,把参与哄抢、拒不赔偿的村民列进去,在集体福利分配、低保评审、宅基地审批时予以限制;完善农业保险和法律援助,承包户被抢后,保险公司能快速理赔,公益律师能帮他维权,让受害者“敢维权”,让侵权者“躲不过”。

更重要的是,要让村民从“尊重财产”中受益。比如承包户赚钱后,带动村民搞运输、搞农家乐,大家日子好了,自然会觉得“保护别人的财产,就是保护自己的饭碗”。

乡村振兴不仅是“仓廪实”,更要“知礼节”。当每个村民都明白“我的菜受保护,别人的玉米也碰不得”,农村才能真正实现和谐有序,这才是法治乡村该有的样子。


主持人:非常感谢张律师的详细解读。两期节目下来,我们不仅清楚了哄抢行为的法律边界和后果,更看到了法治乡村建设的路径。希望每一位村民都能敬畏法律、尊重他人,共同守护乡村的安宁与发展。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

正在阅读:法不责众?农作物遭哄抢很“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