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民建房管理实施方案
各村民委员会:
鉴于我镇部分农民无序违章建房,违法建设问题严重,不仅影响美好乡村建设形象,造成了镇域房屋建设秩序混乱,制约了村镇规划建设和阻碍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了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依法控违、严肃查处违法建设,确保农民规范施工,依法建设,促进美好乡村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宿州市征迁查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及泗政【2014】20号文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加强农民建房管理工作,提升以下实施方案.
一、如实申报,严格审批
坚持“先审批后建设”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个人需要建设住宅的,根据家庭人口、房屋、用地等实际情况,向所在村委会书面申请;村书记或主任签具体意见;镇城建、土地职能部门现场考察意见,镇分管领导人或负责人审批,并限期公示,群众无异后,颁发村镇规划建设工程许可证。
二、按照要求,规范建设
1、经批准建设的农户,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造型可自建或联建。
2、建房每户只能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0.4亩,建房面积一般在120平方米—150平方米,人口较多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3、建房时,由村主要负责人配合镇城建、土地等有关人员到建设现场统一定点,放线、验线。房基、房檐同一高程,房前、房后一致,任何人不得上前或退后。
4、建房户尽量拆旧房建新房使用原宅基地,原地不能建设的在村庄空闲地进行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杜绝占用耕地。
5、另址新建房户需退出原老宅基地并和村委会签订有关协议一式四份,个人、村、镇城建、土地各一份。
6、在施工中,保证建设材料、建筑构件配件等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假冒伪劣材料,保证质量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7、一切从事施工人员,必须服从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按施工要求,不得偷工减料。注意安全保证质量,杜绝事故发生。
三、属地管理,严肃查处
1、加强农民建房规划和管理工作,各行政村是责任主体,实行属地管理,具体负责本村范围内的农民建房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建房户的实情,坚持“节约用地,合理布局,方便生活,有利生产,改善环境,美化村貌”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绝不能随意乱占乱建,不准出现有新房无新房无新貌的不良现象。
2、凡不在规划区内建房,不按规定要求建谬论信不经审批无证建房的,一律视为违章建筑。村“两委”镇城建所、国土所
司法、供电、水利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规范行使权力,加强配合,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开成合力,予以严格的责任追究。
3、凡因不作为、乱作为严重失职渎职,放任不管,制止不力或处置不当,出现重大违法建设行为,造成行政村一年内新增违法建筑面积达1000平方米的,对该行政村书记、主任进行通报批评,个人深刻检查纠正错误,以马后效。新增违法建筑面积达2000平方米,对该行政村书记给予停职或免职。对村民委员会主任依法罢免。
4、对违章或违法建筑的个人,由镇政府先责令停建,限期改正,进行补救,无法补救或继续建设的,由镇政府限期拆除。社会影响较大,情况严重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强行拆除。并报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5、对私买私卖和侵占耕地擅自开发建设的个人,立即停建,或限期拆除,并报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在非法侵占土地上新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并按上述标准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违章建筑,施工人员不得进驻场地施工,供电部门不得供电;水利部门不得供水,对影响排水的,限期挖通,确保水利、交通畅通无阻。
7、在加强查违控违和农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中,对妨碍、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辱骂、殴打执法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
以上实施方案,望各村、镇直城建、国土等有部门,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广大干群积极参与,支持,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为改变我镇村容镇貌而努力。
墩集镇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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