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泗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费
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泗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管费的管理,控制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泗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管处及所属项目现场管理机构。
第三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筹建和建设期间进行管理工作所需的费用。包括项目概算批复中建设单位开办费、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以及工程管理经常费。
第二章 开支范围
第四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交通车辆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补助费、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第五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核算应与项目概算批复中建设单位开办费、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以及工程管理经常费的项目一致。
第三章 费用预算及审批
第六条 建管费实行预算控制。建管处财务科及所属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要定期对建管费的支出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控制和降低费用开支的有效措施。
各股室及现场管理机构根据业务需要,编制年度建管费的支出预算,财务股审核、汇总并结合以前年度建管费实际开支情况,各股室及现场管理机构的建管费预算进行综合平衡,经报领导批准后,作为年度建管费控制指标。
第七条 泗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管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建管处本级:正常经济业务,由财务股审核,建管处主任审批。
项目现场管理机构:一项经济业务在5000元以内的,经项目建设现场机构主要负责人核实,财务股审核,由建管处主任审批;在5000元以上及建管费预算外支出经处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章 费用标准及日常管理
第八条 建管处聘请的离退休专家、司机、炊事员及勤杂人员等,其工资福利待遇,由处及现场管理机构明确。
第九条 严格实行考勤制度。施工补助费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补助,伙食费补助每人每天20元。
第十条 建管处及现场管理机构聘请的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治疗公伤发生的挂号费、住院费、医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住院伙食补助按正常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经批准转外地治疗所需的交通、住宿费用,按出差标准报销。职工的日常门诊和费用不再报销,其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聘用的临时用工,包括离退休专家、司机、炊事员及勤杂人员等,其有关医疗费等均按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出差人次,节约差旅费用。
工作人员在出差前需提出申请,说明出差事由、出差地点及时间,经建管处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暂借和报销差旅费用。差旅费用标准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按有关规定给予出差补助,其中施工现场工作人员不再享受现场施工津贴。
第十二条 车辆管理
车辆由建管处及现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车辆用油一律使用充值卡,不准使用现金加油;外出途中需使用现金加油的、报销时必须有同行人员签字证明。
车辆一般在指定的维修厂进行日常维修保养,按次统一结算。报帐时,必须提供维修保养清单和维修保养税务发票。
车辆大修前,须填报大修申请单并编制大修费用预算。经建管处支出审批权限审批后,在指定的维修厂进行大修。
第十三条 办公用品及办公设备的购置及管理
日常办公用品统一购置;大宗办公设备由各科室、现场管理机构申报采购计划,报建管处负责人批准后,按批准的计划购置。
第十四条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标准购置并发放给职工使用。
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业务招待费实行限额控制,不得超过建设管理费的10%。建管处现场管理机构、监理和施工单位工作人员来处机关,原则上在指定的餐馆安排就餐;上级领导及有关业务部门检查、指导工作的,特殊情况需在外部安排食宿的,本着节俭的原则,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各现场管理机构的业务招待费要严格控制,并列入年度建管费预算支出项目,实行预算控制。
第十六条 会议费实行预算控制
减少会议次数,压缩会议规模。建管处组织召开的会议,由有关科室提出会议计划,报建管处领导批准后实施。项目现场管理机构组织召开的会议,由现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编制会议费支出预算,经建管处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建管费其他费用的开支由建管处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泗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