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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墩集镇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犯罪预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02-20 09:37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墩集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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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墩集镇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犯罪预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党总支、村民委员会,镇直相关单位:

经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墩集镇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犯罪预防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迅速贯彻落实。

 

 

中共墩集镇委员会

 

墩集镇人民政府

 

2023131

 


 

墩集镇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犯罪

预防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犯罪预防,做好对重点青少年群体信息的有效汇总和动态监测,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影响社会稳定的不良因素,实现青少年犯罪相关数据指标逐年下降,推进平安墩集建设工作稳步纵深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对象

全镇范围内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闲散青少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儿童。

二、工作目标

定期对全镇范围内重点青少年群体进行排查摸底,动态掌握该群体基本情况,通过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教育、引导、关爱、预防和挽救,使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教育链条得到拓展,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关注关爱工作格局,营造青少年健康向上的成长环境。

三、工作内容及责任分工 

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工作由镇团委牵头,按照不同类型青少年群体的特点,确定不同的工作内容和相应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

(一)加强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的教育、帮扶、矫治、管理

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是指实施不利于其自身健康成长行为或有危害社会违法行为的青少年。包括违反刑法应当受到处罚而判处缓刑的青少年;有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青少年(含年龄未达刑事处罚年龄、附条件不起诉后决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多次违法,尚不构成犯罪的青少年(含行政拘留人员)等。

牵头单位:镇派出所

责任单位:镇司法所、墩集中学、墩集中心校、镇民政所、镇团委、镇关工委

工作内容:

1.完善信息统计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的基本数据信息。(镇司法所、镇派出所)

2.实施农村和社区警务战略,加强对辖区内有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的教育和管理,及时发现、预防和制止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镇派出所)

3.保障符合升学、就学条件的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青少年受教育权利,对他们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管理。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建立健全专门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教育矫治水平。(镇派出所、墩集中学、墩集中心校)

4.建立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加强专职青少年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重点青少年群体社会观护志愿者队伍,对青少年涉案问题开展“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矫正”一条龙服务。公安、司法等部门对有不良行为青少年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完善适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违法犯罪青少年案件专门办理制度,全面推进合适成年人到场监督、涉案青少年心理评估与辅导、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刑事和解、前科封存等制度建设。(镇司法所、镇派出所、镇民政所、镇团委)

5.指导基层派出所、司法所等基层单位对不良行为青少年开展工作,组织政法干警担任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法治教育志愿者,对学校、村中的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同时组织志愿者、“五老人员”和社会爱心人士,开展帮教和服务。(墩集中学、墩集中心校、镇派出所、镇司法所、镇关工委)

(二)加强闲散青少年的服务管理

闲散青少年是指不在学、无职业的青少年。包括下岗或失业的青少年;已完成义务教育、无业在家的青少年;未完成义务教育、辍学在家的青少年。

牵头单位:墩集中学、墩集中心校、镇社保所

责任单位:镇派出所、镇民政所、镇卫生院、镇团委、镇妇联、镇关工委

工作内容:

1.完善信息统计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闲散青少年的基本数据信息。(墩集中学、墩集中心校、镇派出所、镇民政所)

2.充分利用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对具有求职意愿、符合劳动年龄的闲散青少年开展求职登记、信息咨询、职业指导等服务,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拓宽就业渠道,并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有能力创业的,帮助其争取小额贷款等扶持。(镇社保所)

3.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确保适龄青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建立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跟踪教育管理工作制度,实现家庭、学校、社区间的有效衔接,从源头上减少闲散青少年的产生。发展职业教育,为未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青少年能够继续学习和接受培训创造条件。(墩集中学、墩集中心校、镇社保所)

4.组织党政干部、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专门力量以结对帮扶形式与闲散青少年保持长期联系,每个月至少接触一次,解决其生活困难和心理障碍,教育引导其树立积极健康的生活态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加大社会救助和服务帮扶力度。对存在社会融入障碍的,做好心理辅导工作,帮助消除社会歧视,搭建逐步适应和融入社会的平台。(墩集中学、墩集中心校、镇民政所、镇卫生院、镇团委、镇妇联、镇关工委)

(三)加强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

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是指离家在外、无职业、居无定所且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

牵头单位:镇民政所

责任单位:镇派出所、镇城建所、镇卫生院、镇残联

工作内容:

1.完善信息统计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基本数据信息。加大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力度,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及时给予救助和医疗救治。在履行救助职责的同时加强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和法治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镇民政所、镇生院、镇城建所、镇残联)

2.积极做好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回归安置工作,及时查找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暂时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要通过救助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镇派出所、镇民政所)

3.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未成年人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防止本地未成年人因贫困、家庭暴力和社会不良因素影响等原因导致其外出流浪。(镇派出所、镇民政所、镇残联)

(四)加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困难救助和心理抚慰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是指父母一方或双方在监狱服刑在押、社区矫正、被强制戒毒或者被判处死刑的未成年人。

牵头单位:镇司法所

责任单位:墩集中学、墩集中心校、镇派出所、镇民政所、镇社保所、镇卫生院、镇团委、镇妇联、镇关工委

工作内容:

1.完善信息统计制度,及时掌握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数据信息。(镇派出所、镇司法所、镇团委)

2.建立健全帮教联系人制度,推动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确定帮教联系人,在保护其隐私前提下及时了解他们的需要和困难,整合社会资源,为有需求的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提供有针对性的帮扶,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学习。(镇派出所、墩集中学、墩集中心校、镇民政所、镇社保所、镇团委、镇关工委)

3.组建心理干预队伍,以镇、村为主导,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和社会组织参与开展心理辅导和心理干预活动,共同做好无人监护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照料和帮扶工作,引导他们走出心理阴影,形成积极健康的生活态度。同时,为他们探视和联系服刑的家长创造便利条件,帮助其巩固完善亲子关系。(墩集中学、墩集中心校、镇派出所、镇民政所、镇社保所、镇卫生院、镇团委、镇妇联、镇关工委)

(五)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在农村地区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牵头单位:镇民政所

责任单位:镇宣传办、墩集中学、墩集中心校、镇团委、镇妇联、镇关工委

工作内容:

1.以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留守儿童为重点,加强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和留守儿童活动室的建设和管理,发挥“童心港湾”“希望小屋”等阵地作用,开展关爱留守儿童各项活动,着力形成对农村留守儿童全覆盖、全关爱的工作体系。(墩集中学、墩集中心校、镇团委、镇妇联、镇关工委)

2.落实包保责任制,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农村留守儿童获得相应的社会救助。整合党政和社会资源与留守儿童进行结对,开展法治宣传、自护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学业辅导、困难帮扶和对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留守儿童的教育转化工作。(墩集中学、墩集中心校、镇民政所、镇妇联、镇关工委)

3.探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服务体系,实行普查登记制度,建立安全保护预警与应急机制。加强家校联动工作,全面落实学校教育和监管职责。(墩集中学、墩集中心校、镇妇联)

4.组织社会专业机构和志愿者,通过乡村学校少年宫、留守儿童活动中心等活动阵地,对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心理援助,对有困难或有情绪困扰的留守儿童及时给予帮扶。(镇宣传办、墩集中学、墩集中心校、镇团委、镇妇联)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镇直各单位和各村要把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犯罪预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充分发挥镇直各单位和各村作用,按照牵头单位负总责、责任单位分工负责的原则,统筹协调、密切协作、信息共享,形成整体联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二)因地制宜,突出特色。镇直各单位和各村要结合工作实际,探索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犯罪预防工作的特色做法,及时认真总结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方式方法和制度机制,不断提高专项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加强督导,确保实效。镇团委每月调度一次风险隐患排查情况,每季度调度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结合工作实际,通过突击检查、实地暗访、随机抽查等形式开展督导检查,确保问题隐患及时处置。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落实的,进行通报、约谈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坚决倒查责任,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