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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发表时间:2023-04-04 10:53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墩集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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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泗县县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本)的通知》(政发〔202115行政许可2项,项目名称: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一、总体要求

县应急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对烟花爆竹零售许可采取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抽样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程序

1.拟定年度执法计划。根据县应急管理局执法力量和全县烟花爆竹零售企业的数量确定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按照“双随机”的方法进行监督检查。

2.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经审核批准。监督检查方案应依照有关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步骤、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3.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采取查询资料、查看现场设施设备、询问被检查机构有关人员等方式,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机构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4.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应当以《现场检查记录》等执法文书的形式告知被检查机构,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现场检查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被检查企业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按照检查的时间逐一填写)、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等。检查发现的问题需要整改的,能够现场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应当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规定整改内容、要求及整改期限。

5.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理。对有证据证明烟花爆竹零售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6.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二)现场监督检查

  现场监督检查烟花爆竹零售企业是否具备相应条件;是否符合所在地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零售企业布点规划;是否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并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是否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是否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是否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是否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跟踪检查

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开展许可后的跟踪检查,内容参见现场监督检查项。

(四)抽样检查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形式,对烟花爆竹零售企业进行抽查,采取监管人员检查与专家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五)监管档案

县级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企业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证照齐全,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等;

2、制度健全,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管理合规,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搬运工的相关资格(合格)证书,监督检查报告或记录、企业整改落实报告及整改复查意见,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的证明材料,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等;

4、安全条件材料,包括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六)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县应急管理局与市工商质监、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烟花爆竹零售企业的违法行为、重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接到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要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及时执行到位。

(三)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烟花爆竹零售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予以查处。

(四)发现烟花爆竹零售企业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五)烟花爆竹零售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利益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县应急管理局全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否履行安全监管责任进行执法监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核查并按时报告核查结果,进行监督,对不履行职责的实施问责。

(二)加大问责力度。向不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的申请人颁发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或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或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或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应急管理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按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制度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零售企业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实施“一站式”服务。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厘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明确权力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强化人员培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零售企业监管执法人员安全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企业监管工作。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烟花爆竹零售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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