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镇属站(所、室)工作人员、村干部,适用本制度。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镇属站(所、室)负责人、村干部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本镇评优评先资格,对镇属站(所、室)负责人、村干部予以告诫,并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站(所、室)、村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该站(所、室)负责人、村干部予以诫勉或免职: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
(二)不按规定承诺本站(所、室)办理事项时限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事项登记制度的;
(四)便民服务中心、村便民服务站出现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
(五)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六)工作未抓落实,被上级机关督查通报或被明察暗访查出问题遭通报的;
(七)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理的;
(八)牵头站(所、室)、村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站(所、室)、村不配合牵头站(所、室)、村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九)站(所、室)、村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的;
(十)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镇属站(所、室)负责人、村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可对站(所、室)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该站(所、室)、村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可责令站(所、室)、村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站(所、室)、村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站(所、室)、村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工作被上级机关督查通报受到严厉批评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七、追究镇属站(所、室)的行政责任,由镇监察机关实施;追究镇属站(所、室)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实施。
八、受到责任追究的镇属站(所、室)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
九、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十、其他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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