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2019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09-12 15:51 信息来源:大杨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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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2019年孤儿基本生活

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宿州市2019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民政局 宿州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2日




宿州市2019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9〕14号)、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宿政发〔2019〕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按照“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孤儿、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以最大限度地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保护和发展权益。

二、保障对象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死亡、失踪或弃养、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三)年满18周岁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三、保障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9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3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各地应努力拓宽资金渠道,采取多种方式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对于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实监护责任,按每人每月60元给予监护人劳务补贴,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部门安排,劳务补贴不得从基本生活费中列支。孤儿基本生活费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四、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1.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和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监护人申请劳务补贴费,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孤儿或监护人有申请困难的可由所在的村(居)委会代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①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机构、法院、公安或司法部门、残联提供的相关证明;属于父母失踪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成年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属于弃养两年以上,提供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须同时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②儿童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③儿童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④监护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⑤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孤儿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监护人劳务补贴申请表》。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孤儿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监护人劳务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县区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孤儿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监护人劳务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民政局章,并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1.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有关情况和监护人履行监护情况。为保护孤儿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的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情况。

2. 社会(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3、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须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

4.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直接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由县区民政局核定、审批。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的形式核实了解情况。

五、资金发放

1.孤儿基本生活费和委托孤儿监护或者家庭寄养监护人劳务补贴费的发放实行动态管理,按月发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基本生活费使用和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

2.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和发放情况由县区民政部门或委托所属的社会(儿童)福利中心负责汇总整理。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3.各县区财政部门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孤儿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监护人劳务补贴费实行专账核算,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将散居孤儿监护人劳务补贴拨付到孤儿监护人帐户,并标明“劳补”。

由孤儿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孤儿本人账户。孤儿在户籍地以外的地方就学、服役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原户籍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孤儿本人账户。

六、监督管理

1.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前,县级民政部门与孤儿监护人要签订相关协议,对孤儿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孤儿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和责任。

2. 县级民政部门应定期或根据季节情况及时对辖区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散居孤儿和寄养家庭进行监督和巡查工作;要适时对社会散居孤儿及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监护、养育、心理等情况要深入开展入户走访评估等工作,或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走访评估或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与养育责任。民政部门或儿童福利机构对社会散居孤儿以及家庭寄养儿童养育走访评估内容应按照《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应填写附件5、4有关记录,并存入档案。

3. 孤儿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一人一档”的原则。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应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和《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同时为孤儿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为孤儿建立纸质档案。孤儿档案尤其是姓名、照片、地址、家庭信息等隐私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不得用于宣传或其他商业用途。各级社会(儿童)福利中心负责本级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孤儿纸质档案主要包括:(1)《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2)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3)孤儿的养育状况(成长、健康、学习、家庭环境等情况);(4)社会散居孤儿的走访记录以及相关评估等材料;(5)县级民政部门与孤儿监护人签订的相关协议。福利机构内孤儿纸质和电子档案应按照民政部《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规定执行。没有设立儿童福利机构的民政部门应参照《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做好孤儿档案管理工作。

4.孤儿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满18周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服刑和被强制戒毒人员子女,自服刑和被强制戒毒人员解除刑期和解除强制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父母宣告失踪或死亡,但又查找到下落的,自查找到下落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5.因年龄原因被取消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民政部门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孤儿或其监护人。取消发放时孤儿一次性发放三个月生活补贴。

七、资金筹集

 每年初,县区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孤儿数量、供养标准和近年内支出变化规律,科学合理测算当地年度孤儿保障资金总额,编制年度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金额后的差额部分,由县区通过财政拨款、福彩公益金等多渠道足额安排落实。推进孤儿保障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八、附则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实施,按职能分别由民政、财政部门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附件《孤儿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监护人劳务补贴申请表》




孤儿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监护人劳务补贴申请表

监护人信息

姓 名


性别


民族




监护与孤儿合影照 片(2寸)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孤儿信息

姓 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何种关系


详细居住地址


县(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户名/开户行


账 号


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县(区)

民政审批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补贴发 放日期


发放标准 (月)

停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