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政策】安徽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农村宅基地改革等三项工作实绩考核工作细则和评分标准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2020年度全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工作方案》(皖农工办〔2020〕29号)精神,我厅制定了“农村宅基地改革、农村社区和乡村治理试点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培训”三项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于2021年2月12日前将相关考核材料报送我厅合作经济指导处(广德市、宿松县分别纳入宣城市、安庆市考核统计)。
联系人:陈向前;电话:62666786,13805600154。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9月30日
2020年度“农村宅基地改革”
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
一、权重设置
重点考核两部分内容:农村宅基地管理(80分)和闲置宅基地(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示范工作(20分)。最终得分依照实际权重进行折算。
二、考核依据
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申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示范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农合函〔2020〕151 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示范实施方案的批复》(皖农合函〔2020〕409号)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三、考核内容
1.农村宅基地管理:基础工作落实、制度机制建立、审批服务、信访处理等。
2.闲置宅基地(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示范:组织领导、工作开展、政策支持、实际成效、典型案例、总结经验等。
四、考核程序
1.各市自评自查。对照下达的考核指标内容各市自查自评,于2021年2月12日前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
2.省级复核。省农业农村厅合作处对各市提交自查自评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复核,并结合日常工作落实和相关指标复核情况给予重新评分。
五、评分标准(见下表)
一级指标 |
分值 |
二级 指标 |
分值 |
评分标准 |
依据 |
农村 宅基 地管 理 |
80 |
审批办事指南制定情况 |
4 |
所属县级单位都要制定。没有制定的,按所占总体比例扣分。 |
以县级单位印发的相关文件或涉及相关内容文件为准。出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全项得0分 |
乡镇一站式服务制度建立情况 |
8 |
所属乡级单位都要建立。没有建立的,按所占总体比例扣分。 |
以提供佐证工作资料为准。出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全项得0分 |
||
乡镇部门并联审查审核机制建立情况 |
8 |
所属乡级单位都要建立。没有建立的,按所占总体比例扣分。 |
以提供佐证工作资料为准。出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全项得0分 |
||
村级协管员制度建立情况 |
8 |
所属行政村都要建立。没有建立的,按所占总体比例扣分。 |
以提供佐证工作资料为准。出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全项得0分 |
||
农村宅基地管理 |
80 |
执法监察措施办法制定情况 |
8 |
所属县级单位都要制定。没有制定的,按所占总体比例扣分。 |
以县级单位印发的相关文件或涉及相关内容文件为准。出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全项得0分 |
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专班建立情况 |
4 |
所属县级单位都要建立。没有制定的,按所占总体比例扣分。 |
以县级单位印发的相关文件或涉及相关内容文件为准。出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全项得0分 |
||
建立县乡村信息公开平台 |
8 |
所属三级单位都要按要求建立。没有按要求建立的,按各级所占总体比例扣分。其中,县级1分、乡级3分、村级5分。 |
以提供佐证工作资料为准。出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全项得0分 |
||
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 |
8 |
所属三级单位和部门都要按要求做到。没有按要求做到的,按所占总体比例扣分。其中,县级政府4分、乡级政府3分、农业农村部门1分。 |
以提供佐证工作资料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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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审批情况 |
16 |
(1)无故不受理农民合理宅基地申请的,出现一起扣1分。(2)不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审批手续的,出现一起扣1分。扣完为止。 |
以提供佐证工作资料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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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信访问题处理情况 |
8 |
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努力让群众满意。(1)无正当理由不进行处理,导致当事人到省农业农村厅信访的,出现一起扣1分。(2)应付差事、不负责任,导致当事人到省农业农村厅信访的,出现一起扣1分。扣完为止。 |
以提供佐证工作资料为准 |
||
闲置宅基地(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示范 |
20 |
组织领导有力 |
4 |
除动员部署外,研究试点工作少于2次的,扣1分;没有研究的,扣2分。 |
以提供佐证工作资料为准 |
工作开展扎实 |
2 |
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推进相关工作。 |
以提供佐证工作资料为准 |
||
出台扶持政策 |
2 |
至少出台一个扶持政策,没有出台扶持政策不得分。 |
以试点县(市、区)印发的相关文件为准。 |
||
取得初步成效 |
4 |
有明确的盘活利用主体,有成形的盘活利用模式,并产生一定的收益。 |
以提供佐证工作资料为准 |
||
推荐典型案例 |
4 |
按规定要求推荐典型案例。被省农业农村厅推荐上报农业农村部的,计满分。其他依据典型案例质量酌情赋分。 |
根据实际情况,无需基层提供。 |
||
总结经验做法 |
4 |
经验做法被农业农村部专刊推广的,记满分。被省农业农村厅专刊推广的,记3.6分。其他依据总结材料内容酌情赋分。 |
根据实际情况,无需基层提供。 |
2020年度“农村社区和乡村治理试点建设”
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
一、权重设置
总分100分,最终得分依照实际权重进行折算。
二、考核依据
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等6部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皖农工办〔2019〕30号);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等6部门印发《安徽省乡村治理试点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农工办〔2020〕11号)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三、考核内容
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牵头抓总、政策支持、试点示范、工作创新等。
四、考核程序
1.各市自评自查。对照下达的考核指标内容各市自查自评,于2021年2月12日前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
2.省级复核。省农业农村厅合作处对各市提交自查自评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复核,并结合日常工作落实和相关指标复核情况给予重新评分。
五、评分标准(见下表)
一级指标 |
分值 |
二级指标 |
分值 |
评分标准 |
依据 |
乡村治理 工作 |
100 |
目标任务 |
15 |
制定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以及年度乡村治理重点工作计划,10分 |
以各市党委、政府、农办印发的相关文件或涉及乡村治理内容文件为准 |
乡村治理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是否完善,5分 |
以各市党委、政府、农办以及相关部门印发的相关文件或涉及乡村治理文件及提供佐证工作资料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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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抓总 |
25 |
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统筹协调、政策指导和推动落实等,7分 |
以各市党委、政府、农办印发的相关文件或涉及乡村治理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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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将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工作作为市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6分 |
以各市党委、政府、农办以及相关部门印发的相关文件或涉及乡村治理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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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部门联络会商工作机制,6分 |
以各市党委、政府、农办以及相关部门印发的相关文件或涉及乡村治理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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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乡村治理工作督导调研,对乡村治理政策措施开展评估,6分 |
以提供佐证工作资料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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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支持 |
10 |
制定推进试点示范创建工作的配套措施,5分 |
以各市党委、政府、农办以及相关部门印发的相关文件或涉及乡村治理内容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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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宣传、人才、经费保障机制等,5分 |
以各地实施方案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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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示范 |
30 |
党组织领导有力,5分 |
以提供佐证工作资料为准 |
||
村民自治依法规范,5分 |
以提供佐证工作资料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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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理念深入人心,5分 |
以提供佐证工作资料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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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道德形成新风,5分 |
以提供佐证工作资料为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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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发展充满活力,5分 |
以提供佐证工作资料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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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安定有序,5分 |
以提供佐证工作资料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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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创新 |
20 |
选树先进典型,6分 |
以各种宣传及相关证明材料佐证 |
||
“积分制”推广运用,7分 |
以相关会议、文件及工作汇报材料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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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群众因地制宜、探索创新补齐农村治理短板,7分 |
以相关会议、文件及工作汇报材料佐证 |
2020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培训”
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
一、权重设置
总分100分,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各占40分,农村产业发展带头人培育试点工作占20分,最终得分依照实际权重进行折算。
二、考核依据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61号)、中央农办等11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和《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学习金寨经验培育农村产业发展带头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农合函〔2020〕181号)。
三、考核内容
年度计划目标完成情况、政策支持情况、专项工作及创新发展情况、指导服务工作等。
四、考核程序
1.各市自评自查。对照下达的考核指标内容各市自查自评,于2021年2月12日前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
2.省级复核。省农业农村厅合作处对各市提交自查自评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复核,并结合日常工作落实和相关指标复核情况给予重新评分。
五、评分标准(见下表)
一级指标 |
分值 |
二级指标 |
分值 |
评分标准 |
依据 |
家庭农场 |
40 |
年度计划目标任务 |
10 |
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录入情况8分。 按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填报工作的通知》(皖农合函〔2020〕551号)计划任务作为基数,结合调度通报,完成任务得满分。未完成任务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
以截至2020年12月底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录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数量为准 |
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较上年增长10%得2分,每低3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
以公布文件为准 |
||||
政策支持 |
12 |
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扶持政策4分。 |
以各市党委、政府、农工办以及相关部门印发的相关文件或涉及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内容文件为准 |
||
中央、省财政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资金落实情况和使用效果8分 |
以各地实施方案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准 |
||||
指导服务工作 |
18 |
家庭农场年报信息公示制度执行情况4分 |
依据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数据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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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示范家庭农场动态名录年度发布情况、示范家庭农场运行监测及淘汰不合格示范家庭农场情况6分 |
以提供佐证工作资料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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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家庭农场主业务培训、先进典型案例宣传(含安徽广播电台《农民服务台》专栏典型宣传)、业务统计工作完成情况、示范家庭农场辅导员制度落实情况8分,每项2分 |
以提供佐证工作资料为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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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 |
40 |
政策支持 |
16 |
支持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4分 |
主要以各市党委、政府、农工办以及相关部门印发的佐证文件或涉及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内容文件为准 |
中央财政、省财政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县级以上示范合作社)资金落实情况和使用效果8分 |
以各地实施方案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准 |
||||
县、市级示范合作社创建工作开展情况4分 |
以提供佐证工作资料为准 |
||||
专项工作及创新发展情况 |
14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贯彻情况3分 |
以工作汇报材料佐证 |
||
常态化“空壳社”清理工作3分 |
以工作情况及市监部门出具的注销合作社数量证明材料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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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示范工作3分 |
以工作汇报材料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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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涉嫌非法集资排查和防范处置工作2分 |
以工作汇报材料和部署工作文件等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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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示范合作社录入情况2分 |
以农业农村部系统后台统计为准 |
||||
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培育发展情况1分 |
以典型材料结合业务年报数字为据 |
||||
指导服务工作 |
10 |
示范社动态名录年度发布情况、示范社运行监测及淘汰不合格示范社情况3分 |
以提供工作资料和部署工作文件为据 |
||
开展理事长业务培训、先进典型案例宣传(含安徽广播电台《农民服务台》专栏典型宣传)、业务统计工作完成情况、示范社辅导员制度落实情况4分,每项1分 |
以提供佐证工作资料为据 |
||||
合肥、上海农交会组织参展参训工作情况3分 |
以提供佐证工作资料为据 |
||||
农村产业发展带头人培育试点 |
20 |
政策支持 |
6 |
领导重视,成立组织,制定农村产业发展带头人培育实施方案4分 |
试点市、县(市、区)出台的政策文件 |
农村产业发展带头人培育扶持政策2分 |
以提供佐证工作资料为据 |
||||
专项工作及创新举措 |
10 |
试点县(市、区)农村产业带头人按照行政村总数覆盖面不低于30%。达不到的,每低5个百分点扣1份。6分 |
以提供佐证工作资料为据 |
||
结合实际,创新举措并取得成效的。2分 |
以提供佐证工作资料为据 |
||||
指导服务工作 |
4 |
开展产业带头人业务培训、先进典型选树激励及安徽广播电台《农民服务台》专栏典型宣传等情况。6分,每项2分 |
以提供佐证工作资料为据 |
抄送:农业农村部合作经济指导司。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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