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湖镇政府公共服务目录清单
1 | 行政审批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申请资料予以审核,提出是否同意承包经营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3.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的作出决定,按时告知,法定告知。 |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登记、上报发证不予办理; | |||||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 4.送达责任:对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送达。 | 3.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 ||||||
5.从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行政处罚 |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无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立案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立案的; | ||||||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整)。 | 2.现场调查不符合事实情况的; |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 |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4、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告知的; |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5.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 6、未在规定时限内送达的;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7、执行环节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3 | 行政处罚 |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无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 1.立案责任:发现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立案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立案的; | |||||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整)。 | 2.现场调查不符合事实情况的; |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权利。 |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4、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告知的; |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5.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 6、未在规定时限内送达的;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7、执行环节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无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立案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立案的; | ||||||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整)。 | 2.现场调查不符合事实情况的; |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 |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4.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告知的; |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5.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 6.未在规定时限内送达的;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7.执行环节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的处罚 | 无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立案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立案的; | ||||||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整)。 | 2.现场调查不符合事实情况的; |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 |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4、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告知的; |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5.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 6、未在规定时限内送达的;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7、执行环节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 | 行政征收 | 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 1、告知责任:公示经审查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实行亮证收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材料是否齐全,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征收金额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 1、对依法应当征收的未受理、未征收的; | |||||
3.征收责任:征收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明确收费金额,开具有效的收费票据,按照规定数额征收社会抚养费。 | 2、无合法依据实施征收的; | ||||||
4.事后监管责任:征收款项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收支管理。 | 3、未严格依法征收,对国家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 ||||||
5、擅自免征、减征社会抚养费的; | |||||||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 |||||||
7、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8、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 | 行政给付 |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书、手术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并发症病例,核对病情信息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 ||||||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 ||||||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 3.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超越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 ||||||
5.侵占、挪用经费的;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 | 行政强制 |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1.催告责任: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 ||||||
3.执行责任: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2对应当暂扣而未暂扣的; | ||||||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停止建设以及改正情况。 |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 ||||||
5.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9 | 行政强制 |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的强制性应急措施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第二款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 1.公示催告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实施责任:对符合强制条件的,依法实施强制措施。 | 1.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情形实施强制的; | ||||||
3.事后监管责任:结案归档,对强制结果加以事后监管。 | 2.对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 ||||||
4.违法实施设施、财物毁损、扣押或资金冻结的; | |||||||
5.占有、截留、私分查封、扣押财物的; | |||||||
6.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私利的; |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 | 行政强制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 1.监督检查责任: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或接到有关举报,依程序,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调查取证责任:现场检查或其他方式调查取证,拟定强制措施。 | 1.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情形实施强制的; | ||||||
3.送达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送达。 | 2.对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 ||||||
4.实施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实施强制行为。 |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 ||||||
5.事后监管责任:结案归档,对强制结果加以事后监管。 | 4.违法实施设施、财物毁损、扣押或资金冻结的;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占有、截留、私分查封、扣押财物的; | ||||||
6.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私利的; |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 | 行政强制 | 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 1.催告责任:在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 |||||
3.执行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 ||||||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 3、在非常情况下,未按规定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危及群众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未按照年度防汛应急预案履行法定职责的; | ||||||
5、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 | 行政强制 |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 ||||||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 ||||||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3 | 行政强制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 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1.催告责任: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其立即铲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公安机关(当地派出所)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1.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情形实施强制的; | ||||||
3.执行责任:对未执行铲除的,配合公安机关(当地派出所)执行强制铲除。 | 2.对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 ||||||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 |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违法实施设施、财物毁损、扣押或资金冻结的; | ||||||
5.占有、截留、私分查封、扣押财物的; | |||||||
6.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私利的; |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 | 行政确认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无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 2.审查和决定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 |||||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 3.送达责任:发放婚育证明,信息公开。 |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 |||||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 |||||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 |||||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 |||||||
15 | 行政确认 | 生育服务登记 | 无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 |||||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 |||||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 3.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 | 行政确认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 | 无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 ||
2.审查和决定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 |||||||
3.送达责任:发放光荣证,信息公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核准、备案的; | ||||||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的核准、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 |||||||
4.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 |||||||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17 | 行政确认 | 兵役登记 | 无 |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该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兵役机关的要求,按时通知适龄公民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 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在当年9月30日以前,按照县有兵役机关的安排,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兵役登记站参加兵役登记。 已经兵役登记,未满22岁的男性公民,每年应到兵役登记站办理核验手续。 | 1.登记责任: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 |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上报责任: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 |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 ||||||
3.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 ||||||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 |||||||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 |||||||
18 | 行政确认 | 对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的证明 | 无 |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刊播下列内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一)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广告,应当提交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 |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 |||||
(二)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 |||||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19 | 行政裁决 |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乡镇人民政府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 1.对符合条件的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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