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2020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等四项教育民生工程实施方案
宿州市2020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等
四项教育民生工程实施方案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财政局,市直有关学校:
现将《宿州市2020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实施方案》《宿州市2020年国家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宿州市2020年智慧学校建设实施方案》《宿州市2020年学前教育促进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教育体育局 宿州市财政局
2020年4月7日
宿州市2020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实施方案
为切实实施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教〔2019〕1142号)、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实施方案》、《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宿财教〔2020〕36号)精神,结合宿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1.本方案义务教育学校适用于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小学、初中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完全中学、一贯制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部分。
2.本方案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适用于各级财政设立的用于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补助资金,包括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和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
3.本方案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二、实施内容与分担办法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建立以县为主,中央、省、市、县(市、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
1.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共同分担,其中,四个县分担比例为:8:1.6:0.4;埇桥区农村分担比例为:6:3.2:0.8;市本级及埇桥区城区分担比例为:6:2:2。县区地方预算应按“一费制标准”继续安排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
2.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和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在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学校取暖费补助等政策。
(二)免费提供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全面取消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地方教材。
(三)补助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市、县(市、区)按照5:5比例分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确定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贫困面,各地要合理确定本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面,切实提高资助的精准度。
(四)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支持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按照6:4比例分担。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由市建立,所需经费由学校所属市(区)统筹安排。
三、实施对象
1.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惠及所有城乡义务教育学生,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覆盖所有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2.高校附属义务教育学校按属地管理原则与所在地区同步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所需资金中,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部分拨付到我市后落实到学校;市级承担部分按“属地负责”的原则予以保障。
3.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更不得要求捐资助学或摊派其他费用。
4.各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本着“强化政府义务、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完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相关手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同等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
5.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和省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各县区要按照现行政策足额落实。民办学校在获取财政、教育部门核拨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后,等额减收在校学生学费。
四、实施程序
1.免学杂费。各县区按照分担机制要求,足额预算安排基准定额公用经费(含取暖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增加公用经费、有寄宿生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本级应承担资金。各县区在保证公用经费县域内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充分考虑不同学校的运行成本和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分配公用经费,保证所有学校正常运转,避免资金在部分学校闲置浪费。各县区按序时进度将公用经费核拨到校,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2.免教科书。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正版学生字典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正版学生字典,具体采购办法按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05〕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和《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审核发放与结算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17〕33号)执行。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原则上按学期申请、评定和发放。每学期开学后,学校组织学生提交申请材料,并组织评审认定工作,对评审认定的拟资助学生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送所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生活补助资金可由财政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也可由财政拨付至学校后,由学校通过银行卡发放到受助学生,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银行卡的受助学生,学校可在报请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向其发放现金。
4.校舍维修改造。各地根据省级以上补助资金额度,结合当地财力,以确保校舍安全为首要任务,编制校舍维修改造实施年度实施计划,审核通过后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年度计划,并建立校舍维修改造省级以上补助资金项目库。各地组织项目实施,按月上报实施进展情况,市级将对各县区的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等情况组织开展通报、调度和监督检查。
五、保障措施
1.县区教育部门要依法规范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切实加强在校生学籍管理,对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的义务教育学生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断完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清理和更新,并与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协同一致,严格把“具有学籍并在每学年初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数”作为教育事业统计的对象,切实保障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学生数与学籍数的统一性。
2.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落实对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县域内相关补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薄弱学校倾斜,保障规模较小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3.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4.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双审核”和“双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补助经费支出的审核把关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5.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制定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事项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
六、监督检查
1.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用经费使用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2.县区教育部门要联合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所属义务教育学校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3.市级教育部门将联合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所属县区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督促整改,同时报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各县区在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附件:
宿州市2020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目标任务分解表
单位:人、万元、平方米
序号 |
市县 |
公用经费 |
免费教科书 |
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校舍维修改造(待定) |
||||||||||
学生数 |
补助金额 |
学生数 |
补助资金 |
受助学生数 |
补助金额 |
项目个数 |
改造面积 |
资金 |
|||||||
合计 |
中央 |
省级 |
市县 |
中央 |
合计 |
中央 |
市县 |
||||||||
|
宿州市 |
719608 |
56602 |
41711.7 |
11235.7 |
3654.6 |
719608 |
7016.3 |
56880 |
4971.7 |
2485.85 |
2485.85 |
0 |
0 |
0 |
1 |
市本级 |
6052 |
499.3 |
299.6 |
99.9 |
99.8 |
6052 |
99 |
|
|
|
|
|
|
|
2 |
砀山县 |
93588 |
7481.7 |
5982.3 |
1197.1 |
302.3 |
93588 |
928.2 |
7308 |
490.6 |
245.3 |
245.3 |
|
|
|
3 |
萧 县 |
127816 |
10199.2 |
8153.4 |
1631.9 |
413.9 |
127816 |
1249.5 |
13316 |
1074.7 |
537.35 |
537.35 |
|
|
|
4 |
灵璧县 |
156268 |
12316.9 |
9848.5 |
1970.7 |
497.7 |
156268 |
1517.7 |
8184 |
1563 |
781.5 |
781.5 |
|
|
|
5 |
泗 县 |
111859 |
8869.8 |
7090.9 |
1419.2 |
359.7 |
111859 |
1092.4 |
12888 |
786.4 |
393.2 |
393.2 |
|
|
|
6 |
埇桥区 |
224025 |
17235.1 |
10337 |
4916.9 |
1981.2 |
224025 |
2129.5 |
15184 |
1057 |
528.5 |
528.5 |
|
|
|
宿州市2020年国家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范围实现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全覆盖的意见》(教督厅函〔2016〕6号)、《安徽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教〔2020〕2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176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我市试点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九大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扶贫开发工作政策要求和会议精神,对国贫县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强化保障,规范实施,提质增效,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加快农村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二、目标任务
实现营养改善计划国贫县全覆盖,对我市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4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
三、资金筹措与管理
(一)补助基本标准为营养改善计划覆盖范围内的学生每生每天4元,学生每年在校就餐平均天数按195天计算。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县按照政策承担,我市4个地方试点县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中央、省、县按照75﹕20﹕5分担,其中,中央财政分担资金根据地方试点县经费投入、组织管理、实施效果等情况在下一年度予以生均定额奖补。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运转经费由县级财政解决。
(二)鼓励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捐资捐助,在市、县政府统筹下,积极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并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三)试点县应将分担的膳食补助和运转经费等资金额度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支付。
(四)营养膳食补助资金要全额用于改善学生营养膳食,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财政部门应将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教育部门应当将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学校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管,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六)试点县应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通过营养膳食补助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
(七)试点县供餐方式应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辅之以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建有学生食堂的学校应全部实行食堂供餐。并做到自办自管,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八)试点县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供餐,不得实行“一校两制”。
(九)试点县要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试点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应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带量食谱,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政策宣传
努力营造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良好舆论氛围。张贴、悬挂宣传标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宣传栏、黑板报等媒介,采取多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这项利民政策,提高社会对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促进科学合理供餐,使广大群众知晓这项惠民政策,拥护这项民生工程。
五、保障措施
(一)省级统筹、督导,市级协调、指导,督促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试点县人民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对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积极落实机构、编制和人员;责成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粮油等大宗食材及原辅材料采购配送“四统一”,即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分配、统一运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食堂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试点学校负责具体落实,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保证各个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妥善组织和管理好学生就餐。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在确定供餐模式、配餐食谱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二)各试点县比照省、市建立相应的工作运行机制,各部门、学校和有关企业(个人)要明确职责、落实任务、责任到人。
(三)市、试点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市级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促进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
(四)试点县教育、财政部门要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及时纠正偏差。通过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切实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五)对试点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各试点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积极配合、上下联动、协调推进,确保营养改善计划这项民生工程政策落地生根,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本方案由宿州市教育体育局、宿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宿州市2020年智慧学校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资源均等化、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智慧学校建设总体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皖政办〔2019〕8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智慧学校建设总体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宿政办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小规模学校(教学点)智慧学校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围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通过加强智慧学校建设,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努力实现更加公平更有质量的教育。
二、目标任务
2020年,以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小规模学校(教学点)为重点,实现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小规模学校(教学点)智慧学校建设全覆盖。
三、建设内容
(一)建设支持远程互动和本地互动的智慧教学系统,为学生提供个性化、多样化、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二)建设支持智能推送和学生自主学习的智慧学习系统,为学生自主探究式学习提供开放式平台,引导学生利用网络学习空间和网络资源进行个性化学习。
(三)提高中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管理系统的应用水平,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自动化、智能化和可视化。
四、实施模式与步骤
本项目采取统招分签的模式,由省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招标,项目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履约金转为质保金,五年后根据中标人的履约情况归还。项目经县级初验及省级组织的第三方抽检后支付采购合同款项。
五、工程管理
为保障民生工程做成民心工程,项目所在县(区)、中心校及教学点安排专人负责本次项目。各级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做好项目施工工作,做到依法施工、文明施工,保质保量地完成建设。
六、项目公开
项目全程公开,接受人民监督,依法依规进行。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教育厅成立协调小组,负责全省义务教育小规模学校(教学点)智慧学校建设项目的政策制定、规划管理、协调指导和组织实施。在省协调小组的统筹指导下,市、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落实计划,抓好项目具体实施。
(二)夯实互联互通。依托省级平台,构建统一身份认证、统一数据汇聚、统一资源管理的智慧学校基础服务平台,实现智慧课堂等应用系统与省级平台互联互通。
(三)加强培训指导。组织分级分类培训,开展施工现场培训、县级技术管理人员培训、县级教师培训、教师使用跟进培训、分年度教师使用培训等,全面提升信息素养。
(四)加强绩效评估。将义务教育小规模学校(教学点)智慧学校建设工作纳入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指标,规范开展第三方评测,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评价智慧学校建设工作进展、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依据,促进智慧学校建设目标任务全面落实。
附件1
宿州市2020年智慧学校建设民生工程目标任务
序号 |
项目 |
目标任务 |
县区 |
1 |
智慧学校建设 |
2020年,以贫困地区、偏远地区以及山区农村义务教育小规模学校(教学点)为重点,建设小规模学校(教学点)智慧学校40所,实现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小规模学校(教学点)智慧学校全覆盖。 |
埇桥区 |
2020年,以贫困地区、偏远地区以及山区农村义务教育小规模学校(教学点)为重点,建设小规模学校(教学点)智慧学校30所,实现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小规模学校(教学点)智慧学校全覆盖。 |
砀山县 |
||
2020年,以贫困地区、偏远地区以及山区农村义务教育小规模学校(教学点)为重点,建设小规模学校(教学点)智慧学校85所,实现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小规模学校(教学点)智慧学校全覆盖。 |
萧县 |
||
2020年,以贫困地区、偏远地区以及山区农村义务教育小规模学校(教学点)为重点,建设小规模学校(教学点)智慧学校100所,实现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小规模学校(教学点)智慧学校全覆盖。 |
灵璧县 |
||
2020年,以贫困地区、偏远地区以及山区农村义务教育小规模学校(教学点)为重点,建设小规模学校(教学点)智慧学校45所,实现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小规模学校(教学点)智慧学校全覆盖。 |
泗县 |
附件2
宿州市2020年智慧学校建设运行方案
一、主体责任
项目有关县(区)教育主管部门、中心学校、教学点。
二、管养措施
本项目主要设备为教师、学生移动终端等。为切实保证移动终端真正为师生所用,中心学校及教学点应落实专人负责设备保管,责任到人。
三、运行维护
在质保期内,按照招标文件,由中标人负责设备维护等工作。质保到期后,由学校负责设备运维工作。
四、资金来源
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小规模学校(教学点)智慧学校运行维护资金由各地统筹资金解决。
五、监管措施
做好日常台账管理工作,设备责任到人,签字领用。建立运维保障平台,对设备的应用、报修进行实时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调度。
宿州市2020年学前教育促进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皖教基〔2017〕12号)、《宿州市教育体育局 宿州市发展改革委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宿州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教体基〔2017〕4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市学前教育促进工程,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幼有所育”的学前教育发展要求,巩固前期工作成果,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着力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提升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办好学前教育,保障民生的迫切需要。
二、目标任务
围绕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解决好儿童早期教育服务难以满足需求问题。2020年,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55所;资助幼儿12861人次;培训幼儿教师2076人次。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普及和普惠发展,努力提升学前教育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资金筹措
市教体局会同市财政局,积极争取省财政对我市学前教育促进工程建设的支持。市、县(区)应承担的资金按年度投资计划予以落实。各地在落实财政资金支持的同时,可以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增加工程建设有效投入。
四、主要内容
(一)支持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项目工程。一是健全工作机制。各项目市、县(区)成立由教育、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协作、定期会商,形成工作合力。建立相应的组织机制,确定熟悉业务的精干人员,具体承担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实行调度、通报、监督、检查等工作制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有序推进。二是强化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始终把工程质量摆在首要位置,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的原则。三是严格监督检查。实行市级巡查、县级自查机制。市对县(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指导、监督和检查。实行“三查三单”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责任清单、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强化问题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二)开展家庭困难幼儿资助。一是全面落实幼儿资助政策。督促各县(区)对接受学前教育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资助,资助标准由各县(区)按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其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在园幼儿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同时,各地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二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大资助政策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宣传贫困家庭幼儿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实施幼儿教师培训。一是做好项目规划。实施“市级统筹、县级落地”的运行机制,统筹组织实施“国培计划”,规划设置乡村教师(园长)培训团队研修、送教下乡培训、乡村教师工作坊研修、乡村教师访名校培训和乡村园长培训五类项目。二是强化培训管理。落实县级组织实施主体责任,实施“实践混合”培训方式。强化“一县一校一机构”协同实施,加强培训日常管理,提高培训协同效率。按照教师专业发展需求,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定向和实践取向,确保培训设置指向明确,培训内容突出重点。三是增强培训成效。通过实施幼儿教师培训,帮助园长学习借鉴优质幼儿园的办学经验,掌握学校问题诊断、学校规划制定、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方法,全面提升乡村幼儿园园长专业能力。提升乡村幼儿教师保教能力和水平,支持乡村幼儿园教师常态化学习,促进乡村幼儿园教师专业持续发展。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文件精神,积极谋划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要把推进实施学前教育三期行动计划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相关部门年度任务,列入民生工程狠抓落实。
(二)营造发展氛围。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学前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和推广先进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健全推进机制。各县(区)要建立学前教育促进工程协调机制,明确教育、财政部门的任务,着力破解长期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严格学前教育促进工程的督查和考核,强力推进学前教育促进工程各项工作。
(四)加强资金监管。各县(区)教育、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及时纠正偏差。通过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切实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附件:宿州市2020年学前教育促进工程目标任务
附件
宿州市2020年学前教育促进工程目标任务
序号 |
项目 |
目标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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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学前教育促进工程 |
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55所, 资助幼儿12861人次, 培训幼儿教师2076人次。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普及和普惠发展, 努力提升学前教育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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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 |
萧县 |
埇桥区 |
灵璧县 |
泗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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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14所 |
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7所 |
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16所 |
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13所 |
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5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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