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
一 、行政事业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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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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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土资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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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土地复垦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宿州市政府宿政发[2013]9号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
按照被破坏土地每平方米6元 |
县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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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土地闲置费 |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 |
每平方米5元 |
县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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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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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耕地开垦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宿州市政府宿政发[2013]9号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
按被占用耕地8元/平方米 |
县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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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动产登记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 2016 ] 7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发改价格规[ 2016 ] 2559 号;宿州市政府宿政发[ 2013 ] 9 号 |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县不动产登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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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污水处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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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城市污水处理费 |
国务院国发〔2000〕36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9〕79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发改价格〔2015〕119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税〔2014〕151号; 省政府令第183号;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财综〔2015〕196号;宿州市政府宿政发[2013]9号;泗价字〔2016〕24号 |
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
居民生活用水:0.85元/m³ |
县城市污水处理征收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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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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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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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68号;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640号;省建设厅建城〔2002〕23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宿州市政府宿政发[2013]9号 |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县城市道路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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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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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水利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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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水资源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8〕7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商〔2014〕1号,皖价商〔2015〕66号;宿州市宿政发〔2013〕9号 |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
地表水0.12元/m³; |
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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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财综[2014]328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格[2014]8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费[2014]160号、皖价费[2017]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17]77号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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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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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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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1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5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宿价费[2014]74号 |
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县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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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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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0〕4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皖价费〔2014〕138号;省政府皖政〔2016〕54号,皖政〔2016〕56号;省人民防空办、省物价局皖人防〔2016〕155号 |
经批准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 |
6级(含)以上每平方米1700元,6B级每平方米1000元 |
县人防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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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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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院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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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诉讼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 481 号); |
诉讼案件当事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县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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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17号;宿州市政府宿政发[201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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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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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证照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8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157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13]72号、宿州市政府宿政发[201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县公安交警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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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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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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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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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性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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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征收范围和对象 |
征收标准 |
执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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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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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财综〔2003〕1088号、财综〔2015〕2241号 |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 |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8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详见文件 |
县林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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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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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财政部财综函〔2002〕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皖价费〔2008〕112号;泗政〔2018〕29号。 |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
按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征,详见文件 |
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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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征收范围和对象 |
征收标准 |
执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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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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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教育费附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国发明电〔1994〕23号;国发〔201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按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 |
县税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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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5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财综〔2011〕3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按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 |
县税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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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水利建设基金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皖政〔2012〕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 |
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元/亩 |
县税务部门、国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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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综〔2001〕16号;省政府令第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税〔2015〕72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财综〔2015〕20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财政部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 |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详见文件 |
县税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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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财综〔2016〕594号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文件 |
按照提供广告、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的3%征收 |
县税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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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事项 |
2、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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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责任: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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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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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 |
前置服务项目 |
设立依据 |
服务内容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一)消防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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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
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内部装修材料检测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2条、第26条,《安徽省消防条例》第21条、22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21条、《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21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筑物内部装修材料及消防产品等检验、检测 |
建筑内部装修材料检测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检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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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12条、第21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出具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
消防设施检测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检测机构 |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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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9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出具审查文件 |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
(三)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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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编制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6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27条、第30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 |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机构 |
(四)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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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及取水许可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11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5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批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2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7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6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水土保持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五)公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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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非公路标志设置、占用、挖掘公路及边沟、各种管线穿越、跨越公路许可、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审批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11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4号)第17条 |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查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相关专家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 |
(六)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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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审批 |
土地测绘 |
《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9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6条 |
出具测绘成果 |
测绘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定 |
具备相应资质测绘单位 |
9 |
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 |
土地复垦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2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10条、第11条、第13条 |
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
(七)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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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9条、第34条 |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开展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等,并出具相关评估报告 |
环境影响评价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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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事项 |
2、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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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责任: |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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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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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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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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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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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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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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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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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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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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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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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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