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泗县经济开发区入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办事指南
安徽泗县经济开发区
入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办事指南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承办部门、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项目依据、法律批准条件等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泗县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组织、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有专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参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受理服务规范执行。
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 要求
3.1 承办部门
泗县经济开发区环保工作站
3.2 受理条件
3.2.1 属于开发区环保局审批权限范围;
3.2.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2.3 符合属地规划和产业导向;
3.2.4 符合其他相应法律法规要求。
3.3 申请材料
3.3.1 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3.3.2 建设单位环评报批申请;
3.3.3 有行业主管部门的,提供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盖章);
3.3.4 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初审意见(盖章);
3.3.5 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提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准文件。
3.4 办理程序
3.4.1 受理
由窗口受理人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办理,由受理人员说明理由,发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符合要求,发受理通知书。
3.4.2 转办
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窗口工作人员将申报材料及审查结果转交首席代表,由窗口首席代表将受理的项目交给经办人办理。
3.4.3 办理
办理流程见流程图。
3.4.4 审核
审核流程见流程图。
3.4.5 办结
经办人打印该项目的准予行政许可意见或不予行政许可意见并送达申请人。
3.4.6 归档
服务完毕后,窗口工作人员将服务对象提供的申报材料、执行流程的相应记录、每项流程结果和相关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的具体执行条款)集中装订成卷,签字并报窗口首席代表确认签字加盖窗口公章后密封归档。
3.5 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
符合行政许可要求的,受理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发放行政许可意见(不包括公示时间)。
3.6 收费项目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3.7 法律批准条件
3.7.1 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产业政策,包括不使用国家限制或禁止使用的物资(如受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石棉等),不属于工艺设备落后、浪费资源及无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的生产经营项目。
3.7.2 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或有关功能区的要求。
3.7.3 建设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后,排放的污染物或能量(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电磁波、噪声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且不造成建设项目所在地及其影响所及地区环境功能类别下降或不可接受的生态环境破坏。
3.7.4 建设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后,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总量控制指标需在区域内平衡的,其平衡方案应切实可行,且得到项目所在地方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3.7.5 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先进,能耗、物耗、水耗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符合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要求。
3.7.4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问题较复杂、所处位置较敏感或可能引起环境信访投诉的建设项目应得到项目所在地大多数居民或有关单位的同意。
3.7.5 环境风险处于可接受水平,对饮用水源地、居民住宅等敏感目标不造成重大环境影响。
3.7.6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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