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医疗保障局行政确认权力清单目录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 名称 |
子 项 |
实 施 依 据 |
责 任 事 项 |
追 责 情 形 |
1 |
行政确认 |
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以及费用的核定 |
1.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自1999年1月22日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
1.受理责任:告知报送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规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及表单。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并核定通过的; 3.未按规定程序,擅自更改缴费基数和费用,造成社会保险费少缴、漏缴的; 4.未按规定程序核查相关材料,造成医疗、生育保险基金不合理支出或损失的; 5.在经办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经办工作中发生向服务对象索要利益回报,或与服务对象串通获取不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的核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1999年7月10日)规定: 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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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的核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支付有关费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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